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B2C出口(To),监管代码9610,即企业直接在网上向海外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相关流程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对接。 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向海关传输电子订单、支付账本、电子运单。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报关清单跨境电商进口流程图,货物出境(经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商业管理
信息或注册
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备案信息; 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管理
数据传输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跨境电商进口流程图,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
跨境电商零售货物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报关清单》,采取“清单审批、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用“清单审批、汇总统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清单发布、摘要声明
跨境电商零售货物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将上月清关的《报关单》按照单头“八同”规则合并,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于每月15日向海关申报(当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此后)。
八个相同
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目的国、同一出境海关、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合并。
清单发布、汇总统计
允许以“清单发布、汇总统计”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不再汇总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通关清单》。
适用汇总统计的商品
不涉及出口征税、出口退税、许可护照管理,且单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跨境电商B2C出口商品。
企业责任
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实时传输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并开放货物实时追踪等信息共享套接字,加强对海关风险防控的信息数据支撑,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乳制品和商品安全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限制类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经营者、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法、贩卖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通报海关。
文档基于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供稿: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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