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穗府办[2017]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天津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大家,请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商务委反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号)《方案通知》精神(粤府函[2016]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9日在京采取多项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试行)为推进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广州做跨境电商,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建设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城市,以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总体指导,以“一带一路”建设为抓手,依托建设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在巩固传统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新兴优势产业。 优势、发展外贸新业态,通过综合改革和集成创新,推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与各类特色试点园区融合发展,推动“关、检、汇、税、商、货、金融”一体化,打造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监管服务新模式和体系,为全省跨境电商发展提供更多可复制的推广经验。
〔市商务委牵头,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成员配合〕2. 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一)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重点引进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支付代收、海外仓等服务企业,推动我市传统外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拟在京设立综合性总部、功能性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可享受新总部政策。 符合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产业扶持新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相关新政策。 (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财政局配合)(二)培育一批地方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结合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认定了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对获证示范企业,海关可优先培育认定为中级认证企业。 经海关认定为中级认证的企业,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加急通关手续,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较低查验率; 检验检疫部门在原有管理分类上提高了三级管理,便利了监管频次和抽查批次。 地税部门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纳入无纸化管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4]54号),对认定为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黄浦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支持传统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专业市场等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融入国内销售渠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外仓”开展B2B2C(供应商对企业、企业对消费者)、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拓展国际市场。 引导帮助实体零售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支持各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合或垂直电子商务平台拓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各类商业模式创新。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入合格评定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增强自身质量控制能力,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各类经营主体,按照原有经营业绩给予奖励。 (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检验检疫局、各区政府配合)(四)支持发展一批提供交易、物流、仓储、通关、支付、结汇、退税等特色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优先推荐各类跨境电商服务平台申报上级财政资金或荣誉表彰,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各类新政策支持(市商务委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交通委、国税局、邮政局、上海海关、黄埔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四川省队配合)。
帮助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企业申报现有支持信息技术、中小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利用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新政策开展跨境B2B等业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各区政府负责,市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创委、财政局、国税局、邮政局配合)。 三、跨境电商园区建设 (一)建设一批特色综合园区。 充分发挥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用,建设门类齐全、贸易功能多元化的海、陆、空跨境电子商务集中监管园区。 充分发挥毗邻港澳优势,探索在南沙设立穗港澳跨境电子商务合作园区。 以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沙保税港区、广州自贸区为试点,探索建设生鲜冷链产品跨境电商进口枢纽。 支持鼓励园区举办创新B2B业务,推动线下园区智慧卡口建设,实现跨境电商转运货物进出境便捷化、规范化。 (北京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上海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检验检疫局配合)(二)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建设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产业带。 支持花都皮具箱包市场利用市场采购和贸易试点新政,打造特色跨境电商产业园; 出台扶持企业、人才集聚、融资便利等新政策,鼓励园区建设贸易、仓储、配送等综合服务体系。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孵化器,建设O2O(线上到线下)体验区,带动O2O模式多元化。
创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示范区,落实检验检疫监管便利化措施(市商务委、广州检验检疫局牵头,上海海关、黄埔海关、区政府配合)。 (三)出台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认定一批县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对认定的产业园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创建一批B2B示范区、O2O体验示范区和质量安全示范区。 对获得示范基地称号的公园给予奖励。 (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配合) 四、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一)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 创新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举办消费者身份信息认证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接入功能模块。 对接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系统对接设备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的金融支持,包括通关、融资、结汇、退税等。 推动各部门相关业务数据在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新政策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口岸办、公安局、上海海关、黄浦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四川省外汇管理局大队、市电子口岸公司配合)(二)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管理。 优化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功能,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市口岸办牵头,“单一窗口”建设成员单位配合)。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实施粤港澳认证及相关检验业务互认制度,实现“一证、一检、三地”; 探索建立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通用规则,为承担相关研究项目和标准制定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适时推广民航快件国际及台港澳中转集运服务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市商务委牵头广州做跨境电商,市口岸办、财政局、港澳办、质监局、上海海关、黄浦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市邮政局配合)。 五、加快发展跨境电商货运 (一)建设货运基础设施。 在符合农用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跨境电商货运仓储项目用地安排(市国土规划委负责)。 减少保税仓库供应,推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红线调整深化,推动农用地储备、规划设计和实质性建设启动。 推动深化南沙保税港区仓库建设。 盘活上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北京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上海海关、黄埔海关配合)(二)提高仓储货运运营成本。 支持电商、物流企业参与旧厂房、仓库改造,建设跨境电商保税仓、配送中心等货运设施; 鼓励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建设国有产权保税仓库。 对已通过城市更新改造规划审批的跨境电商货运项目,按照本市城市更新政策给予支持; 支持各区制定出台新政策,对租用仓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提供租金额度支持(区人民政府、市城市更新局牵头,市商务委、财政局、交通委配合)。
进一步规范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和收费,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设施。 引导跨境电商企业规划建设“海外仓”,支持电商企业通过“海外仓”等标准化模式完善供应链管理体系,提高进出口货物配送效率,推动融入海外零售体系。 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租建公共“海外仓”,引导企业依托“海外仓”发展跨境电商通关、物流供应链、金融创新等服务。 对列入国家和本市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金融支持。 (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委、北京海关、黄埔海关配合)(四)支持全球物流供应链和海外货运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与国际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合作,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技术与货运业、快递业对接,实现跨境电商境内外货运无缝衔接。 支持通过我市口岸拓展跨境电商进出口渠道,对新增的全国物流航线和海运、空运、陆运专列按照相关新政策实施补贴或奖励。 (市发展改革委、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牵头,市交通委、工信委、财政局、商务委、相关区政府配合)六是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服务体系(一)利用股权投资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整合电子商务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筹建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把跨境电子商务作为重点投资领域,发展产业供应链金融、网络金融、网络保险等。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委配合)(二)缓解跨境电商企业融资困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按照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新政策执行。 支持已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建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市财政局牵头,市商务委配合) 七、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将电子商务领域产业人才纳入《广州市人才引进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实施跨境电商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和扶持潜力电商产业创新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推进“三个融合(课程融合、班岗融合、班赛融合)、三个先进(“单岗位业务员”到“复合业务员”到“业务总监”)”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资源库建设(市教育局负责)。 鼓励有关商会等中介组织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商务委配合)。
(二)鼓励跨境电商人才来广州发展业务。 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机制。 落实《中共上海市地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领军人才集聚的意见》(穗资[2016]1号)及配套文件,鼓励符合条件的电商人才申报羊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在项目捐赠、薪酬补贴、申请人才绿卡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电商人才提供新的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 建设高端电子商务产业智库,聚集一批有利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国外专家学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创委牵头,市商务委配合)八、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和服务体系(一)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报检模式。 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复制推广制度办法的通知》(蜀建函[2016]163号),结合海关“互联网+快速备案”、“互联网+便捷通关”等创新举措,推动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建设和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复制推广制度措施。应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系统和B2B出口系统,进一步优化通关业务流程,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 落实好国家质检总局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相关便利措施,积极总结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办法。 支持跨境电商商品追溯平台建设,推广南沙建设“智慧查验口岸”和全球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经验,建立全市跨境电商质量追溯体系,建立跨境电商风险监控体系,结合分类管理制度,打造“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普查环境。
(上海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检验检疫局负责)(二)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模式。 力争对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的商品除外)增值税免税新政策,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市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三)支持跨境电商出口征收模式创新。 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便利性。 通过邮政渠道直接邮寄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申请收汇。 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可凭海关电子通关信息申请办理出口货物收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大队牵头,市邮政管理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配合) 九、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和统筹工作,中央驻广州单位和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 各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配备专职人员。 加强各市、区、中央驻穗单位联动。 (市商务委牵头,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规划推进。 编制市、区两级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用地等规划,结合各区产业发展特点,形成特色功能布局,实现产业合理布局和集群发展。
(市国土计委、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区政府配合) (三)优化发展环境,简化行政审批。 建立“一证多证、一证多证”的政策。 放宽营业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住宅作为法人住所和营业场所,分开居住和管理,提高市场准入的制度成本。 (市工商局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 将跨境电子商务纳入本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申请中央和省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通过政府订购服务、仓库租金补贴等方式,提高企业的运营成本。 (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建立统计检测制度。 落实《海关总署办公厅、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税办通函[2017]2号)要求,做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统计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相适应的统计制度。 依托“单一窗口”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独立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系统,提高统计数据应用水平,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有序发展提供制度和数据支撑。 (上海海关、黄浦海关、市统计局、商务委牵头,市电子口岸公司配合) (六)积极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 完善产业联盟,支持行业组织、第三方征信机构、仲裁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专业服务。 推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展览、论坛、会议、媒体宣传等渠道,大力宣传推介东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成就,营造良好环境。 (市商务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协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7年9月2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