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公民消费升级和电商平台的普及,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 今年疫情发生以来,跨境电商以其便捷、高效等独特优势,为我国外贸实现“V”型反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跨境电商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动力。 但跨境电商由于数据采集不完整、交易流程碎片化、交易真实性初审困难等问题,给外汇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付货物的行为。 -商业货运和异地仓储。 完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 我国跨境电商具有多品类、高频率、小金额的特点。 配套货运一般采用跨境直邮、海外仓派送等方式,资金结算主要通过支付机构完成。
近年来,跨境电商企业发展迅速。 尤其是2020年以来,在传统外贸增长明显疲软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为实现我国外贸“V”型反转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跨境电商业务涉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电商平台、物流公司、商建银行、消费者、商户等诸多主体。 管理。 此外,在数据采集、交易流程、物流运输、资金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存在诸多差异,难以形成全程可追溯的货物和资金链,增加了前期审核的难度。外汇交易的真实性、存在非法资金跨境使用等电子商务实现跨境流动的渠道风险,对外汇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外汇交易真实性初审难点分析
(1)支付机构数据掌握不足,无法进行初步校准
由于收付周期、数据对接成本、个人隐私保护、海外业务开展困难等激励因素,支付机构基础交易数据采集不完整,信息初审存在差距。 在运费数据验证方面,缺乏独立手段验证交易后台的真实性,对电商平台或商户提供的数据依赖度较高,可能导致运费重复使用订单号、物流信息不符、物流信息虚假等。 跨境电商平台交易信息未与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对接。 因此,支付机构无法利用外部数据进行比对和校准,这进一步使得交易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 据悉跨境电商运营流程,境外支付机构在未取得境内跨境支付资质的情况下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不受外汇监管部门监管,增加了跨境电商贸易真实性初审难度。外汇交易。
(二)电商平台监管缺失,商家资质审核标准相对自养
作为跨境电商贸易的后端,跨境贸易关系的改善和资金的支付都必须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完成。 因此,跨境电商主体的资格审查和关联交易真实性的初审依赖于电商企业。 该平台由后端控制。 但目前跨境电商平台的前期资质审核制度尚不完善,平台准入门槛较低,而对入驻商户的主体资格审核较为肤浅。 企业或个人只需上传初步资质审核材料并绑定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即可在跨境平台注册为跨境电商。 据悉,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拥有自主品牌的电商企业实际上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独立站。 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独立站的运营管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独立站的商家拥有专属的品牌、平台、数据,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进驻商户本身就是经营者,无法实施商户资质审核。
(三)建行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控制外汇交易的真实性
与传统贸易的初审形式不同,跨境电商业务很少涉及标准文本的纸质审核,更多地表现为网络化、数字化的电子材料,加之交易模式复杂、碎片化,导致建行有一定的审核难度。落实业务发展要求存在实际困难。 并且由于缺乏外部数据,工商银行在核实和确认订单信息和物流数据方面存在困难,这降低了工商银行初步核实跨境资金结算真实性的难度,并面临跨境外汇资金异常通过跨境电商业务设立渠道的流动风险。 据悉,由于农行业务人员对跨境电商新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跨境电商数据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将受到一定影响。中国和商业实践的水平。
(四)现行交易模式下,外汇局未能有效实施穿透式监管
目前,外汇局只收集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结售汇数据、外汇储备基金账户数据,不收集交易订单信息、物流运输信息等数据,因此,外汇局难以为单一主体解读完整的交易链,从而无法实现与货物流和资金流相匹配的整体监管模式,难以实施穿透式监管。 据悉,现阶段境外支付机构和境外兑换平台可以为跨境电商提供货币兑换金融服务。 商户从境外电商平台获得外汇贷款后,可通过境外支付机构或兑换平台直接划转外汇。 兑换成人民币,通过跨境人民币进行跨境电商收款,从而规避外汇监管,进一步导致外汇监管缺乏有效机会。
三、相关建议及对策
(一)支付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能力,全面收集数据信息
支付机构应严格执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要求,实行市场交易主体分类管理,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境外主体进行分类标记。 在保证交易信息采集真实、对帐可追踪、不可篡改的前提下,补充设立信息采集内容和范围,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充分反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 支付机构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等智能手段采集并还原跨境电商中的货运信息,有效连接多条境内外货运信息,验证货运是否真正跨境。 据悉,支付机构应加强对新政策的理解和业务人员的系统培训,不断强化对“富贵长久”和新政策规定的认识,正确理解监管要求,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管理。
(二)建行应加强业务发展原则的落实,强化真实性初审
建设银行应升级建立自身业务系统,围绕电子数据建设信息化业务初审处理平台,有效整合内外部多方数据,不断提高外汇交易真实性初审能力和水平,识别和锁定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虚假、欺骗性交易,重点履行外汇真实性初审义务。 积极鼓励工商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合作,补齐自身境外业务发展短板,打通境外收购和跨境资金结算路径,制定有效的内控制度,防范资金非法跨境流动风险。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农业银行除提供基础结算服务外,还可在合规可控的基础上开展创新融资服务、衍生品服务等金融服务,满足跨境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需求。 ——边境电子商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正在向一体化发展。
(三)各方应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形成跨部门监管合力
积极推动建设银行与支付机构、跨境电商平台的数据对接,生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数据库,以便支付机构与建设银行对跨境电商信息进行比对、识别和追踪。 ——全流程、链条的商贸业务 为了更好地把握真实性初审的相关要求,外汇局还可以引入全贸易监管的惯用方法,根据流向匹配程度实施主体监管。货物的流动和资金的流动。 同时,外汇局、海关、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综合大数据跨境电商运营流程,利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协同,有针对性地组织跨界合作。边境电商专项数据筛选和场景应用分析,提高贸易新业态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形成跨部门监管。
(四)制定相关新政策法规,促进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发展
在推动贸易新业态发展过程中,配套新规范文件的出台是促进跨境电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迫切需要。 例如,构建更加完善的跨境电商门槛准入体系,明确独立站准入条件、业务资质、经营范围等;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初审制度,严把第一道关; 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制度,当各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才能有章可循。 当前,鉴于部分跨境电商业务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需积极探索建立跨境人民币管理体系,全面监管本外币一体化视角下的跨境电商行业。
(研究团队成员:张文胜、马仁波、刘新宇、王云龙、崔航通、赵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