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跨境电商进口“刷单”被认定走私犯罪
目前已有不少跨境电商“刷单”行为被认定为刑事走私犯罪,下面以两个司法案例来说明“刷单”行为的刑事风险。因此,“刷单”行为具有极高的税务风险,跨境电商企业应杜绝此种行为。在进口环节,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准确申报品名、归类,及包括商品零售价格、国际运费和保险费在内的商品实际交易价格,同时应注意不能超出单次及年度交易限额,否则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优惠税率及通关便利监管政策。

跨境电商“刷单”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对应当通过正常贸易进口的商品或者通过邮政渠道申报进口的物品东莞跨境电商物流,采用制作虚假个人消费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手段。 通过跨境电商个人订单报关进口,然后分批交付给指定货主或者单独销售给在非跨境电商平台下单的客户的行为。

目前,多起跨境电商“刷单”行为已被认定为民事拐卖犯罪。 以下两个司法案例说明了“刷单”的民事风险。

1.四川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01行初452号民事二审裁定

案例简介:

被告利用跨境电商公司可以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条件,承包普通贸易进口货物,然后利用跨境电商贸易虚报境外采购的商品。为个人进口货物,逃税或者少收税款的; 同时,制作虚假订单等材料,销售进口货物发票共计19085张,逃税共计36元。

裁判要点:

跨境电子商务个人和企业逃避海关监管,以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形式将应正常交易的进口货物虚报为进口货物,逃避应纳税额。 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普通商品罪。

2.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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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兴终148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简介:

被告将本应以正常贸易报关形式进口的羊奶以每罐12至17元的“含税价”交给广州某电商公司,并于2017年从台湾地区销售。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形式。 ,并从中非法敛财。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实,被告销售羊奶逃税总额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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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被告人明知涉案羊奶入境不符合跨境电商贸易进口货物要求,逃避海关监管,纠集同案被告人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向境内销售普通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贩运普通货物罪。

税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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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官[2018]4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提供的通关便利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仅适用于境内个人消费者购买自用商品,不得转售。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16]18号)第二条规定,我国海关要求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在与海关相连的交易平台上完成的,海关推送的消费订单、支付订单、物流订单“三单”必须真实、一致。 由于跨境电商的税率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税率或进口货物的税率存在税负差异,“刷单”会造成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的少缴。导入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能涉嫌构成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因此,“刷单”行为具有极高的税务风险,跨境电商企业应避免此类行为。 在进口过程中,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申报产品的准确名称和分类,以及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包括产品的零售价、国际邮费和保险费。 同时东莞跨境电商物流,应注意不要超过单笔和年度交易限额。 否则,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利税率监管和通关便利化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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