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内消费需求的下降,跨境电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一篇探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论文范例,供大家阅读。
2015年1月,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试点的通知》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部分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支和结售汇服务。 初步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外汇管理体系。 但从目前试点情况来看,新政策较为粗糙、滞后。 一方面,不能完全同步跨境电商的新变化、新情况。 监管难度加大; 另一方面,建行及第三方支付企业业务中的新政风险点也难以把握,亟待进一步完善和确立。
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及资金收付情况
(一)总体情况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属于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的国际商业活动。 通常涉及以下交易主体:买家和卖家、电商平台、跨境支付机构、国际货运公司、监管机构(包括海关、外汇局等); 从货物流向来看,可分为进口和出口两部分; 从交易对象来看,有B2B(企业与企业之间)、B2C(企业与个人之间)、C2C(个人与个人之间)三种模式。
近年来,随着国内消费需求的下降以及北京、广东、福建、天津等自贸区的逐步完善,跨境电商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交易规模持续飙升,且市场需求持续爆发。 商务部商务统计显示,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3亿元,环比下降25%。 预计2016年交易总金额可能达到1.8亿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州、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交易范围包括货物贸易跨境支付和部分服务贸易(如留学教育、酒店住宿、民用机票等)业务。
(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情况 从试点情况来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收支呈现以下特点:
1、下降潜力大。 截至2014年底,国家已批准全省5个地区22家机构开展业务试点,其中广州2014年新增5家机构。全省业务收支总额17.2亿港元, a净开支为15.5亿港元; 结售汇18.3亿港元,结汇净额16.7亿港元。 单月交易量超过700万笔,尤其是11月和12月。 交易金额继续下降,分别达到2.6亿港元和3.5亿港元。
2、交易品种发展不平衡。 电子商务集中于进口业务,出口结算业务发展不尽如人意; 以货物贸易为主,服务贸易金额较小; 交易笔数大、金额小,平均结售汇金额低于60欧元。
3、加快付款周期效果显着。 通过试点支付机构进行的跨境电商支付基本可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这比之前通过境外支付机构平均需要7个工作日完成的速度要快得多。
4、交易对象主要为B2B模式和B2C模式。 跨境交易、支付、运输、报关等都有其特殊性。 B2B模式和B2C模式可以防止厂家零售化、碎片化,逐渐成为跨境电商交易的首选。 主力。
(三)典型跨境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收付业务模式 1、进口支付业务。 主要有两种模式:自建平台开发和第三方平台开发。
(一)自建平台的电子商务模式。 网上交易平台由电商公司自行准备,可提供全球商品导购、跨境商品交易等综合服务,并提供电商交易、清关、物流、数据交换、跨境电商交易等综合服务。作为外贸协调。 在交易过程中,电商公司负责进口商品的采购、付汇、销售给客户、纳税等。 货物进入保税仓库后,海关实施备案并征收进口税。 不同的是,有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是进口库存。 电商公司通过备案清单的方式提前备货,并放入区域仓库。 估算征收的进口关税,仓库根据订单拣货,清关并通过快递运送给消费者。 优点是货物早在仓库备好,入库时检验已经完成。 订单的发货时间比较快,最快3天就可以完成,缺点是占用电商大量资金。 二是进口商品。 电商收集消费者订单,将其打包并运输至保税仓库。 优点是个性化订单和集中进口。 缺点是交货时间较长。 三是一般贸易进口。 电商公司通过国际货运公司直接在海关指定口岸清关,清关后配送给消费者。 优点是个性。 缺点是逐一清关,费用较高,持续时间较长。 在自建平台的所有电商模式中,消费者向电商企业支付人民币和关税,电商企业集中结汇并向国外企业付款。
(二)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发的电子商务模式。 电商与天猫国际、淘宝海外等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合作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有两种主要模型。 一是自营模式。 电商在境外注册离岸公司,消费者支付人民币至支付宝账户,支付宝结汇后支付给离岸公司,电商从离岸公司电汇,电商核销给境外出口商,代收关税。 电子商务的优势 资金流量大,资金借贷利率高,可以获得建行的信用。 缺点是电商需要将货权转让给离岸公司,并从离岸公司核销,以减少资金周转和运营成本。 二是代理模式。电子商务与海外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 消费者将人民币支付至支付宝账户,支付宝结汇后支付给供应商。 供应商自行办理售汇和收汇事宜。 电商协助海外企业办理清关、缴税和配送服务以及支付服务费。 优点是资金流动环节少,缺点是只提供中介服务,资本运作规模有限,未获得建行授信。
2.出口结汇业务。 主要有依托国际电商平台和依托国外小型第三方平台两种模式
(一)依托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境内电商企业在海外电商平台开设电商平台向海外卖家销售,自建或使用海外仓储提升产品配送速度,并使用海外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交易资金。 货物出口后,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账户,收取国际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外币资金,由离岸公司将资金汇入境内电商平台。然而,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往往不申报为跨境电商出口结算,这也是跨境电商规模较小的主要原因。边境电子商务出口结算统计。
(二)依托国外小型第三方平台模式。 境外消费者与境内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如阿里巴巴旗下速卖通)生成订单,订单信息传递给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订单信息进行验证后,提示境外消费者向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境外消费者指示境外建行将款项划转至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境内建行备付金账户。 快件方式通过试点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系统申报出境,提供给境外消费者。 电商企业作为报关单位,定期合并出口邮件/快件出境报关数据,生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境外消费者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境内电子商务企业的申请,通过交通银行一一还原交易信息,申报国际收支,收取或划转电汇资金。
二、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跨境电商发展对主流外汇管理新政策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对象从传统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贸公司扩大到外汇指定银行、外贸公司(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个人消费者。 这些主体也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对象成倍增加,管理难度大大降低。
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新政策贯彻主体监管思路,对企业实行目录管理、分类管理。 其中,A类企业实行便利化管理,B类企业实行更严格的配额管理,C类企业实行更严格的逐案登记。 管理。 现行《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引》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对于新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限制措施仍仅限于行为监管,如调整业务范围、交易限额、暂停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资格等。不符合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大力推行的主要监管思路。
(二)电子商务收结汇流程对货物贸易总额核定机制产生影响
货物贸易总额核销机制要求企业出口后及时全额核销,进口后及时全额核销,使货运与资金流大致匹配。 由于商品和资金流动的特殊性,电子商务交易并不完整。 适用总数匹配机制。 表现如下:一是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给予特殊监管方式代码“保税电商”(1210)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但外汇检测系统货物贸易不收取此编码其次,对于电商集中采购的货物,自营模式下,需要将货物的权利转移到离岸公司,货物从离岸转移公司名称为“海关特殊监管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 境内公司电汇,电商只有核销数据,没有出口数据; 代理模式下,电商清关只收取少量代理费,货款由境外公司直接结算,这也将导致电商进口核销较少。
(三)跨境资金流动真实性管理难度加大
首先,跨境电商销售渠道多样,货物在境内外不同主体之间转移,操作频繁,且往往处于保税状态。 海关对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口交易实行按月集中通关。 资金结算时,往往是逐笔结算,撮合存在时间差,难以一一判定交易的真实性,这就为异常资金流入和流出。 它使用虚拟电子邮件帐户来标记用户。 交易双方的建行账户或信用卡号码实行保密原则,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 售汇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现行规定规定,个体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个体工商户参照机构管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代为办理经营性外汇收支。 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 现实中,电商只需在员工薪酬、家属赡养等项下申报销售商品外汇收入即可,低于年度支出的外汇收入无需提交证明材料,避免个人外汇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四)国际收支申报冗长、出错频率高
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交易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内容。 根据现行规定,跨境交易形成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由收入和支出主体申报。 现行规定由支付机构公告。 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或净额结算时的实际收付数据应在“”中申报。 此外,集中收付或净额结算前的原始外汇收结算数据一一恢复。 原始数据申报时,支付机构一一提供恢复信息,以外汇主体名义申报跨境收支。 而且申报数据主要由支付机构自行申报。 作为中介清算机构,支付机构面对的客户都是中小企业,消费者较多,金额小,交易笔数大,提供的订单、物流等信息相对随意,每笔交易的验证成本较高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数据恢复和人工录入申报工作量较大。 报告缺失或延迟,甚至数据错误。
三、政策建议
(一)将货物贸易差异化管理的思路运用到跨境电商中
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差异化管理的思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专门标签管理,实行分项查验管理,适当提高货运、资金流数据错配的管理容忍度。 同时,不断积累和丰富检验管理方法。 一方面,充分挖掘现有资源,共享数据信息,拓宽查验覆盖面,借助跨境资金流动平台、货物贸易和服务,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查验系统数据采集范围贸易检验制度,并包括“保税电子商务”(1210)等新的监管方式。 另一方面,有必要进一步认识跨境电商的货运和资金流运作模式,评估其对外汇管理和跨境资金流的影响,进一步建立管理办法。
(二)探索主体监管方式,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
对于电商企业来说,首先需要按照业务类型(进口、出口)进行分类检测。 一是通过相关系统,直接查询电商企业的货运总量和资金流向。 二是针对货运与资金流严重错配的情况,如果查验总量指标超过区域阈值,需要及时进行人工干预。 综合利用企业销售信息、货物进出库、财务指标等数据资源,丰富检测手段,积累现场检查经验。 三是运费和资金。 对货物流向不匹配、难以合理解释的企业,实行货物贸易分类管理,充分利用A、B、C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发挥惩罚作用。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议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对其实行分类管理。 将经营良好、资信良好的纳入A类,实行便利化措施,允许打包报关、集中收售汇; 分为B级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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