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跨境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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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总局湖北分局各海关、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或 B2C)进口税如下: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商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订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货运公司可以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且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下列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可比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相连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跨境电商进口税,但快件、邮政企业可以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方式,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未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20000元。 对限额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 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免税。 单笔交易超过单笔限额、单笔交易累积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单件不可分割商品完税价格超过限额2000元的跨境电商进口税,按照以下规定全额征税:通常的贸易形式。

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5、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订购者(买家)身份信息需经过认证; 若不进行认证,则订购者(买家)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身份信息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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