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文章(三)——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能够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工具并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往往是被其提供的免费、便捷、高效等优点所吸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监会将监督网上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是汇集每家银行的功能并连接到互联网。四、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金融犯罪风险在立法方面多下功夫,是法律层面有具体规范,真正能规范电商支付平台,引导和监管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只能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工具,而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往往被免费、便捷、高效的优势所吸引。 而且,由于用户本身的非专业性,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交易活动中的很多问题,例如:如何使用所积累的质押物等。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用户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沉淀资金存取支持不足

在支付网段模式下,由于用户与建行直接连接,因此不会存在资金存入的问题。 在支付账户模式下,由于商品与支付不同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上会逐渐产生大量滞留资金,其中包括已用于支付但尚未划转的资金给收件人。 人们的资金,包括账户中尚未划转至建行的余额,这两类资金共同产生沉淀资金,也可以视为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存入资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资金的监管中,主要管理和立法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由于央行逐步对积累的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管理,导致大量资金闲置。 对此,需要不断建立制度和管理模式,既要保证存入资金安全、防范风险、保护用户权益,又要充分利用存入资金。

2.消费者权益面临被侵犯的风险

目前,犯罪分子主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并窃取资金。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上服务和交易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加上监管薄弱、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个人信息频繁泄露,严重威胁第三方支付的使用者。 消费者资金安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大量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姓名、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 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用户的信息就会被泄露进而被利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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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存在未经消费者授权的支付行为。 由于对支付指令发送方识别错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建行在实际操作中仅根据支付指令确认了支付授权,并未向消费者核实实际支付指令。 在实际支付行为中,表现为非法盗用、篡改支付消费者信息、冒充消费者身份等。 侵权的表现形式非常隐蔽,一般不可能找到侵权人并追究其责任。

现实生活中,不少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曾窃取过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通常是由于缺乏严格的内部监管制度,平台工作人员自行窃取、黑客攻击等情况造成信息泄露。 然而,第三方平台作为服务提供商跨境电商第三方支付,对信息泄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平台上的消费者因个人信息被盗而受到伤害时,很难通过法律提供有效的救济。

第三方支付平台如何有效保障消费者存入的存款资金的安全,主要凸显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款资金使用管理的流动性风险。 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会随意转移消费者存入的大量资金。 这将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并引发第三方支付系统的信用危机。

3.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政府监管

政府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规定不明确、监管模式缺乏联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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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体系不健全

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单一。 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主要采取行政手段,监管机构只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在监管过程中,由于机构职能和性质的限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强。 。

2、监管新政策法规尚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立法水平有待提高。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布的法律规范属于部门规章,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较低。 存款资金监管立法的缺失,导致存款资金的立法监管相对简单。 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可能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监管。 我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网银等,可以说抢占了国外大部分市场份额。 如果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力,就很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甚至在某些方面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3、监管模式缺乏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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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机构尚未出台有效的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的监管部门缺乏跨部门联动机制,导致各监管部门抱着扫门的心态,没有有机的整体,没有协调衔接。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国保监会对网上建行业务进行监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是集合各建行的功能,并接入互联网。 这就造成了两个不同范围的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和部分业务范围存在交叉,且各机构都有自己的管理权限和规定。 为此,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权限不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效率低下的情况。

近年来,国家先后立法将商务部、工商总局纳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队伍。 这四个组织的职权混杂在一起,很难达到掌控状态,缺乏共同合作的磨合和默契。 经常出现问题时,需要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一旦沟通不顺畅就会影响监控效果。 因此,各部门的职能应当进行统一的宏观协调和联动。 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就能让督导工作事半功倍。 集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技术、社会经济安全等功能于一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一整套监管模式。

4.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金融犯罪风险

当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持的业务内容琐碎,可能引发的犯罪不断减少。 这里主要是信用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的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的信用卡是指采用支付账户模式的用户,通过虚假购物、虚假充值等方式骗取现金。 信用卡套现行为与电商支付平台绑定,采用多套支付终端,实现资金无息使用。 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的违法行为很多,其手段和手法层出不穷。 较为常见的是,不法分子通过给买家一定的好处费或自行操作后自行交易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的隐匿、隔离作为其违法行为的掩护,利用电商支付平台作为恶意诈骗的工具。信用卡套现,然后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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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技术极大地干扰和限制了金融管理秩序,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一问题也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缺失以及信用卡管理系统本身存在漏洞造成的。 如今,世界经济整体形势持续下滑,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为了提高效率、创造利润,放宽了对客户信息的初审。 这些情况和背景,减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卡套现问题。 平台用户往往持有多张建行信用卡,这些多卡用户很容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虚假交易,达到非法套现的目的。

我国立法种类较多,立法水平不够高。 大部分是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立法内容也存在一定缺陷。 为此,我国电子商务、文字平台软件管理法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和欧共体的先进立法模式,然后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切实完善国外立法。 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1. 规范支付行业的立法

立法方面下了更多的功夫,因为法律层面有具体的规定,才能真正规范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引导和监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

2.统一技术监督标准

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标准亟待统一。 在制定专业标准的前提下,可以缩短技术创新周期。 增强安全性,规范企业行为,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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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出交易信息披露

第三方支付平台须向外界披露程序运营、信用评价、市场运营等全部风险。 而且,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要求其披露在当前大环境下、仅靠技术无法预见的风险,并不算太困难。

4、加强资本监管

通过行政监管部门制定规定,要求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设立的建行内开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监管免息账户。 并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账户中存入固定金额的资金,资金来源可以尝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提前支付保证金等方式。 预防当第三方支付公司遇到破产、清算等风险时,可以利用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对部分消费者进行适当的补偿,以减少消费者的损失,降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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