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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放宽新贸易业务外汇新政策,优化外汇服务,落实信用约束“交易更合规、兑换更便捷”和分类管理的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配套新政策:拓展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跨境支付等。满足个人外贸结算需求,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结汇,便利企业远程代理办理外汇业务,优化涉外收入申报小额交易支付、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创新发展等。
与传统贸易相比,新贸易业态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和高频次的线上交易方式,对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大的需求。
跨境电商等我国外贸新业态成为疫情下稳住外贸基本盘的重要机遇。
据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2019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1862万元,环比下降38.3%;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5630万元跨境电商交易额,环比下降19.7%。
去年一季度,跨境电商进出口环比下降34.7%,市场采购贸易出口环比下降50.9%。
此次发布的《通知》给跨境电商带来多项红利。
跨境支付更灵活
对于跨境电商来说,往年,由于资金链长、出货量大、旺季物流结算频率高,紧急催款的情况较多。
根据《通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用出口付汇结清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务等费用,并在境内办理实际收付款数据和恢复数据申报。按照规定。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商品,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能与对应商品的出口通关金额不符。
此举有利于提高企业跨境收支灵活性,减少企业资金跨境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结算渠道更丰富
在传统贸易中,农业银行主要依据企业提供的通关单、合同、发票等传统纸质查验为企业办理贸易项目项下的外汇业务,往往不能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基于电子交易信息处理结算的新贸易格式。
在拓展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方面,《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建行可以为跨境电子商务、基于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的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服务。关于网上电子订单、物流等电子交易信息。 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也为建行在新业态领域提供便利服务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支持交通银行开展基于电子交易信息的外汇结算,有利于交通银行发挥跨境资金结算优势,丰富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日益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 跨境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交易便利化水平。
企业融资能力更强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跨境电商企业纳入交行系统,企业在建行的资金流量大幅增加,从原来的数亿结算到数十亿结算,整体业务能力及资金实力尚待建行进一步批准。
企业融资能力的提升被认为是该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隐性新政红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北京、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支队; 各省级中资建设银行:
为提高对外贸易质量和效率,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增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完成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初步审核的条件下,农业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交易电子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汇发[2019]13号),申请为跨境电商等新贸易业态市场参与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基于交易电子信息的商务和综合外贸服务。 支付机构可以基于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参与者提供结售汇服务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2.跨境电商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务等费用与出口付汇的差额,在境内办理实际收付款数据及恢复数据申报。按照规定。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商品,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能与对应商品的出口通关金额不符。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3、国内国际快递公司、物流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公司可为客户支付跨境电商相关的海外仓储、物流、税务等费用。 涉及非关联企业或预支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4.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汇。 境内个人代理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结售汇并提供交易额证明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自己名义申请电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 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够采集交易和出口全过程信息,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详细出口数据。
(二)经办建行具备接收和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交易平台连接,并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交易后台,防止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境内外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结汇。 个人代理市场采购贸易收汇并提供交易额证明材料或电子交易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办理出口结汇手续。 中国建设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公司发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结汇,外汇或外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账户。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办银行代理办理上述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通银行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合同),并提供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完备,具备“交易痕迹残留、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当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交易汇率,不得利用汇率差额非法收取款项。
八、外汇局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手段优化外汇业务流程。 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在线套接字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在线查询名录状态,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 企业可以使用交通银行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也可以使用数字外汇管理平台(ASONE)企业网上代理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建设银行及支付机构审核交易电子信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 [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款数据及恢复数据申报,建设银行及支付机构申请恢复申报时,每笔金额高于等值5000欧元(含)的,应汇总恢复以自己名义申报,对于需要出口退税、融资等的涉外收付款,可以选择采集并恢复名下同一交易对手、相同交易性质的逐笔交易数据建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以及其他与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的涉外收支时,应注明“跨境电子商务” 、“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新贸易业态涉外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检查、检查、检查。 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并向建设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继续对优先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建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行或支付机构依法予以退出。
十一. 建设银行和为新业态提供服务的支付机构要根据业务发展原则,建立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抽样核查,提高客户信用度。合作。 规范和分类标签机制,审慎代办重点名单市场主体外汇业务,指导客户代办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按照“服务主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控制风险”的原则,积极响应市场需求。 对于真实合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班子和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程序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违反本通知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本通知相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出口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确定的市场集聚区域采购商品,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接受国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合同),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代办清关、物流、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 综合服务业务等,以及协助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队、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各中心支局、支行、城市商业建设银行、农村商业建设银行、外资建设银行、农村合作交通银行; 本通知发出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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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综合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第一财经
主编/王若涵 值班主编/制片人 陈晓宇/李雨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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