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跨

跨境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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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埔区商务局、上海开发区商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武汉市黄埔区上海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通知》。 上海开发区商务局向各相关单位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武汉市黄浦区上海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通知。 《办法》及实施细则已经北京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现予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黄浦区商务局、上海开发区商务局,2022年4月12日,武汉市黄浦区上海开发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武汉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浦府规[2021]1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方便新政策实施,明确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及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委托管理、所属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的登记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区),有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相关跨境电子商务外贸额纳入本区统计、符合相关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申请材料和程序】申请某项措施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了解相关奖励新政策和协议。 已享受一定措施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还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扶持新政所需提交的材料和业务流程以区业务部门在区新政实施系统中公布的相应工作手册为准。 第二章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发展第四条【引进企业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新设立或者迁入京外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经营者该区在新政策有效期内,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300亿元。 具体资格条件如下: (一)申请该奖项的新设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政策有效期内区内新设立的企业。 2、实收注册资本3000亿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应当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实收注册资本为内资企业应当验资报告(外币出资的,应当按出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应当并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 实收注册资本仅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出资。 3、新政策有效期内进入统一系统:进入统一系统是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按年或按月进入统一的系统。 4、实现年营业收入30万元以上,当年为区地方经济贡献500亿元。

5、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更名、分拆等不属于部分措施支持范围。 区内有工业企业在区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销售企业,且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营业收入下降,或区内企业母公司新设独立法人销售企业区内企业,以及区内原企业年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新设立的企业仍属于多项措施的支持范围。 (二)申请本奖励的京外搬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从京外搬迁到本区的营业收入达到30万元; 2.从北京市外搬迁至本区的; 3、累计实缴注册资本3000亿元以上(即含市外实缴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内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应当提交验资报告(如果是)以外币出资的,按出资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注册资本并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 实收注册资本仅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4、在新政策有效期内进系统,实现全年营业收入比搬迁前年下降10%以上,全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亿元。 第五条【培育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对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支持根据对本地区对外贸易的实际贡献。 上年外贸额无基数的,以4000万欧元为基数。 该扶持基金每年最高支出5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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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申请不超过5000亿元扶持资金支出时,相关扶持条件及扶持金额如下: 1、年度跨境电商外贸额5000万港币以上港币却不足1亿港币,且环比下跌20%以上,给予60亿元支持; 2、全年跨境电商外贸额在1亿港元以上至2亿港元以下,环比下降20%以上,将减少120亿元给予支持; 3、全年跨境电商外贸额超过2亿港元,环比下降20%以上,获得240亿元支持。 (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支出5000亿元以上时,按比例拨付资金,估算公式为:扶持金额=本级扶持资金*(5000亿元/初审通过企业的资本性支出)。 第三章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运营商发展第六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资金支持监管中心根据每年跨境电商包裹的数量和增长率; 海外电商包裹量无基数的,以200万件为基数。 (一)支持条件及支持金额: 1、全年跨境电商包裹量达到1000万件以上,且较上年相应下降5%以上,扶持资金200亿元获得支持; 2、年度跨境电商包裹量 跨境电商包裹量达到500万件以上、1000万件以下,且比上年相应减少10%以上的,100亿元将提供支持; 比上年减少20%以上,给予50亿元资金支持。

(2)跨境电商包裹数量是指跨境电商监管中心海关放行的包裹数量,包括B2B2C进口、B2B2C出口、B2C进口、B2C出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商户向海外仓等商家出口的包裹量。 第七条【鼓励园区、商业楼宇招商】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园区、商业楼宇管理经营者,一次性给予30亿元招商奖励。 (一)园区及商业建筑实际使用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跨境电商功能的面积,包括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园区内海关和跨境电商营业场所跨境电商企业用房、货运仓库总面积按照规划初检证明或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房产证和房产权证; 《实施条例》第二条(本市跨区搬迁企业除外,是指在园区、商务楼宇落户办公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三)入驻跨境电商企业中,已有20余家企业本区跨境电商外贸额达到500万港元以上。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办公】对同时满足以下支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亿元。 最长期限为3年。 (一)新政策有效期内区内新建工程; (二)新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或者限额以上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按照国家统计局标准确定; (三)北京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试验区鱼珠片区(鱼珠向西,东至东二环高速,北至广园高速,南至珠江); (4)租赁面积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以租赁协议为准,需向当地街道备案; (五)支持范围仅限于实际场地租赁费用,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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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公室租赁补贴的企业必须承诺捐赠期内不出租。 违反规定出租上述场所或者改变上述场所用途的,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九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用好保税新政策】对同时符合以下支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亿元。 内部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一)新政策有效期内新建工程; (二)在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三)年对外贸易额超过1000万日元; (4)租赁协议需到当地街道登记; (五)支持范围仅限于实际场地租赁费用,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申请保税仓库租赁补贴的企业必须承诺捐赠期内不出租,违反规定出租上述场所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贴。 第四章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全球中心仓和国际配送网络建设和运营第十条【支持国际货运配送中心和全球中心仓建设和运营】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给予支持条件:一次性支持300亿元。 (一)国际货运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的建设和运营: 1、建设包括硬件和软件投资; 3、全球中心仓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清关形式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保税货物拼箱、分拨后实际出境出口或出区回国推动海关监管区域内非保税货物台账建立广州跨境电商产业园,完成区内保税货物的集运配送。 跨境货物分类监管场所; 4、国际货运 配送中心和全球中心仓库由各区业务部门根据上述定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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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20多家品牌商户提供进出口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仓储、物流、报关等; 品牌商是指经营一种或多种自主品牌产品的生产型或销售型企业; 自有品牌是指拥有独立注册的商标注册证。 (三)实现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海外仓建设支持】对同时满足以下支持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每个海外仓项目一次性给予20亿元支持,每年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亿元。 (一)在新政策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海外仓; (二)跨境电子商务年外贸额达到500万港元以上。 企业明年跨境电商外贸额达到500万港元以上时需申请支持。 申请时,海外仓项目须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海外仓。 年度及当年外贸额达到500万港币的,无需确认。 第五章 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生态体系 第十二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享受区“北京高新区集聚” 、上海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及相关新政策。 第十三条【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出口产品在国内外注册自主商标,按照《北京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上海开发区”及相关新政策。 支持; 对牵头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上海开发区优质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相关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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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数据资源整合借用】对同时符合下列支持条件的企业,每年给予50亿元资金支持,由区商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支持条件。 (一)运营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服务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包括跨境电商平台是为商务经营主体和国际贸易进出口全流程提供电子订单、电子支付单据、电子托收单据、电子运单、电子舱单报关、收汇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退税; (2)平台统计共享与共享:具体指向区商务部门提供黄浦区跨境电商企业名单、联系方式、进出口额等统计信息; (三)为本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建立提供数据支撑服务:数据支撑服务指引 向区商务部门提供本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分析报告区作为产业规划和新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条例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跨境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独立站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及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指注册为代理商,为交易双方(消费者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络空间、虚拟业务等服务的境内代理商场地、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准备建设供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是指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货运、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跨境电商外贸额是指纳入本地区统计的跨境电商商品金额,包括网购保税B2B2C进口出口、跨境直邮B2C进出口、跨境电商B2B直销、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货物; 上述方式对应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为1210、9610、9710、9810。

企业持有上述业务前,需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业务持有计划。 第十六条 若干办法所称“3年有效期”是指2021年、2022年、2023年的支持年度。在若干措施有效期内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此项支持。 申请多项措施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区政务服务中心新政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新政兑现窗口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手动放弃。 对于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需提供原件及打印件(打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核对原件后提交打印件。 第十七条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同一项目或者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新扶持政策其他规定(包括新政策需要区配套或者承担资金的规定)的,按照从最高级别开始、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支持,除非另有说明。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一定措施扶持条件的企业,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相关资金征收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 企业获得建设资金的涉税费用由企业承担。 禁止非法贪污、挪用、挪用、冒充扶持资金。 扶持企业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和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本措施所需经费纳入区商务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申报。 这几项措施涉及的新政策的实施采取“一次受理、内部流程、一体化服务、限时结算”的政策实施模式。

区新政研究室负责办法的前期审查和后续督导; 区商务部门负责企业扶持资金的认定、审核、分配和绩效管理; 区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照职责分工。 对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测试和性能评估。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黄浦区和市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广州开发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以弄虚作假方式挪用多项措施资金的,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资金征收部门一经发现,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失信行为,并责令停业整顿。通报辖区相关部门。 部门广州跨境电商产业园,五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扶持申请。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干办法所称货币单位,除注明为其他货币外,均以人民币计算。 涉及“最多”、“达到”、“以上”、“超过”的金额均包含原数,“小于”、“不超过”不包含实际数。 新政实施中,如涉及港币和人民币计价的,按照支持资金申报当月三日中国人民银行汇率估算。 第二十三条 若干措施涉及的扶持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估算的扶持金额精确至1亿元(1亿元后的尾数舍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引用的区级文件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而被替换的,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6日。 披露形式:自愿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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