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5日电 据重庆市政府网站消息,北京出台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36条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包括实施三大产业“上海计划”,重点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创新突破,尽快形成出口能力; 推动汽车、钢铁、化工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出口优势; 支持金融机构。 外贸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及再融资。
资料图:广州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行政服务中心鸟瞰图。张恒伟 摄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北京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节点提供重要支撑。到2022年,贸易结构日益优化,贸易功能日益确立,贸易效益显着提高,贸易实力进一步增强。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模保持全省城市第一,贸易营商环境达到世界航运经济体前列。 全球第一大贸易港口城市的地位越来越稳固。 为北京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产业、金融、航运、科技支撑,筑牢贸易基础
(一)提高产业升级与贸易发展的联动效应。 发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作用和进口的带动作用,持续推进产业创新、产业基础、设计提升、技术改造更新等重大专项工程。 实施三大产业“上海计划”,重点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创新突破,尽快形成出口能力。 做强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兵器、高端医疗装备、船舶及海洋工程兵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自主出口主导产业。 推动汽车、钢铁、化工等重点产业改造升级,提升出口优势。
(二)扩大金融支持贸易发展的实效。 支持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和再融资。 进一步升级银行纳税服务平台,为诚信纳税的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纯信用抵押贷款。 新政鼓励建行与商业建行合作开展预付款业务,确保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高风险承受能力,缩短理赔时间。 推广“信保+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北京中小微企业新政融资担保基金等新政融资担保机构将提供担保支持。
(三)建设高基础的全球航运枢纽。 推进小阳山东侧综合开发,推动高铁进入外高桥港区,扩大江海直达、江海直达运输规模。 研究对等原则,允许外国国际航行船舶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开展沿海外贸集装箱搭载业务。 继续改善民航网络通达性,增强民航物流能力。 支持建立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航运物资租赁、船舶交易、航运仲裁等高端航运服务业,探索发展航运指数衍生品业务。 建立邮轮运营保障体系,建设邮轮物资配送中心。
(四)突出科技创新带动作用。 加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吸引跨国公司建设研发中心。 推进张江科学城等创新特色载体建设,聚集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创新平台。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服务企业认定。 以支撑产业链创新和重大产品开发为目标,搭建转型功能平台,加强关键技术标准研发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二、培育综合竞争新优势,改善贸易基础状况
(五)聚集培育一批高基础贸易主体。 建立总部经济支持新政,支持全球供应链管理中心建设,力争每年新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40家以上。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跨国公司。 筹建北京中小企业海外中心,实施“专、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六)引导企业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加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研究,推动企业以合作扩大贸易规模。 鼓励企业建立营销和服务保障支撑体系。 支持企业建设多层次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实施“抱团出海”行动计划。 支持企业通过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市场。 引进一批贸易促进机构和进口商品国家(地区)馆。
(七)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和生产服务等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传统优势产业竞争力。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 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壮大生产性服务业。
(八)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 组织重点领域产品质量攻关活动,支持企业参与国际质量认证,落实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鼓励贸易企业加大质量管理和申报力度。 增加名牌产品出口规模,培育一批出口品牌。 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加强自主品牌推广。 推动国内外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出口企业与国外工贸流通企业对接,拓展国外市场。
三、坚持平衡、协调、可持续,转变贸易发展方式
(九)推进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 扩大关键武器、零部件和技术专利进口,对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产品给予贴息支持。 打造外高桥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专业贸易平台。 提高深圳砖石交易所、中国(杭州)宝玉石交易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打造链接长三角、服务全省、辐射亚太地区的进口商品集散中心。
(十)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 推动跨境交通、资本流动、自然人互联互通、信息流通等领域的制度创新,推动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新政策和标准体系。 建立县域协调、长三角区域联动、境内外联动的发展促进机制。 建立技术贸易促进措施,探索技术进出口管理机制。 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 鼓励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十一)促进贸易与单向投资互动。 支持跨国公司通过跨境并购、联合投资等方式优化资源、品牌和营销渠道,建立畅通的国际货运体系、资金结算支付体系和海外服务网络。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增资或注资重点商贸一体化制造项目。 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承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大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项目。
(十二)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提高客机底盘等维修业务规模和水平,推动临港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全球维修业务。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修理业务。
四、发展贸易新业态,培育贸易新动能
(十三)扩大离岸和转口贸易规模。 支持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贸易,农业银行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支持银行为真实合法的离岸贸易提供便利的外汇结算服务。 大力发展国际贸易分销业务。
(十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集约高效发展。 推进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新增一批省级示范园区。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状况,鼓励举办市场化经营项目。 简化进口备案要求,研究在北京国际邮件交换局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简化小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请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支持建行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十五)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业发展。 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各类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确保退税及时足额。 允许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对于未开立出口收入待核账户的企业,其货物贸易收入经农业银行按规定初审后,可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收汇。
(十六)建设国际数字贸易枢纽港。 推动建立与数字贸易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制度环境。 推动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建设。 打造虹桥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 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试点,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分类监管模式。 建设一批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数字贸易交易的建立,提升平台服务功能,实现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与海关的流动。
(十七)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 推动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建设,发展服务外包新模式。 推动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产品,促进服务外包与低端制造业融合发展。 开展生物医药研发便利化研究,推进集成电路设计与测量保税监管试点。 提高研发、设计以及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的竞争力。
(十八)打造百亿、千亿大宗商品市场。 聚焦金属、能源、化工、矿石等领域,打造多个面向国际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 推动大宗商品人民币计价结算。 支持北交所标准仓单交易平台实行法人模式运营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商,持有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保税仓单和场外衍生品交易,推动大宗保税商品转让登记规范化。 拓展现货衍生品和价格指数业务。 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和保税交割提供符合国际规则的跨境金融服务。 推进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油气交易平台筹备工作。
五、协调两个市场,利用好两个资源,做强交易平台
(十九)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电子账簿、信用监管、风险监控等一体化制度安排,建立海关综合监管模式。 提高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质量。 支持基于自由贸易账户为数字贸易等国际贸易新业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支持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发展新型国际贸易。 在不造成税收侵蚀和收入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自由贸易试验账户税收新安排。 支持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举办国际航行船舶保税供油业务。 推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后续通关和初检工作。 争取对化学围栏区域内境外进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以及实体围栏区域内企业间的货物交易和服务实行新的特殊税收政策。 扩大闵行国际机场民航中转集运规模。 实施日益便捷的船舶登记制度。
(二十)推动长三角贸易协调发展。 充分发挥长三角高端武器创新协同基地功能,构建高端武器创新协同体系。 推动长三角海关高质量一体化改革,优化货物转运流程,推广集团保税监管模式。 建立长三角风险评估协调机制,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筹建长三角工业安全检查工作站。
(二十一)推动黄河经济带跨区域贸易合作。 与沿江省市对接,建立大规模通关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通。 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便利沿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流通。 推进海铁联运、江海联运建设,建设和完善黄河口岸江海联运体系。 整合沿江港航资源,打造黄河集装箱江海联运综合服务平台。
(二十二)推动“一带一路”沿线贸易合作畅通无阻。 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优质农产品、制成品和服务进口。 鼓励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代表机构。 充分发挥各类“走出去”平台作用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商,打造“走出去”生态圈。
(二十三)继续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效应。 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机制,拓展天津市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功能。 建立保税展销监管体系,支持虹桥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和绿地全球商品交易港保税展陈业务发展。 推动长效展示交易平台建设,提供展示、撮合、交易等服务。 推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汇款和贸易支付便利化,扩大资金池业务参与者。
(二十四)打造虹桥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培育壮大一批贸易集成商,引进一批商品直销平台、全国性商品交易中心、专业贸易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塑造国际组织和贸易将各机构聚集在制高点。 推动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支持新虹桥国际医疗中心建设医疗服务贸易平台。 打造长三角电子商务中心。 进一步加快全市进口贸易服务平台集聚。
(二十五)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展之都。 提高会展业国际化水平,吸引国际知名会展主办方落户北京。 国际展览规模进一步扩大,世界百强商业展览数量保持世界前列。 进一步宣传贯彻《上海会展业规则》,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 扩大与国际行业组织合作,支持展览项目获得国际认证。 支持展览企业提升数字营销能力。
(二十六)推进各类外贸集聚区建设。 优化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公共服务支撑体系。 推动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促进进口、服务业、增加消费的示范作用。 探索允许综合保税区企业进口软件测试专业设备。 推动外高桥保税货运园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六、深化制度创新,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贸易环境
(二十七)完善贸易生态服务体系。 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建立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聚集一批国内外顶尖专业咨询机构,强化人才智力支撑。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贸易促进机构和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的作用。
(二十八)提高口岸开放和服务水平。 力争闵行国际机场成为汽车航空运输进口口岸。 优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联合审批,落实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检机制。 在上海港举办出口直装、进口直提作业模式试点。 推动集装箱、封条配送电子化、集约化。
(二十九)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 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在外高桥港区全面推行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到货查验、放行”模式。 继续发挥“通关难特殊窗口”作用,解答报检难问题。 进一步缩短出口退税代理时间。
(三十)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推动中国(杭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政务服务“一站式”平台对接,丰富地方特色功能。 重点关注进口医疗器械等行业,收集贸易全链条信息数据,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背景初步审查。 扩大区块链应用试点,便利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服务。 组织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共建,整合费用查询和代理功能,加强数据共享。
(三十一)打造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推动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制定北京市2035年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重。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北京)试点平台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海外维权援助,推进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 优化知识产权捐赠新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商标、专利布局。 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
(三十二)推进贸易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外贸企业在收汇、征缴税款等环节的非主观、故意行为,能够纠正的,不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根据规定。 优化企业通关“容错机制”,对企业披露的非主观激励造成的申报错误和违规行为实施快速处置,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七、加强组织实施,完善保障体系
(三十三)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全面领导,将贸易高质量发展纳入北京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目标。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三十四)建立法律保护。 推动《上海市促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细则》修订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上海市外商投资细则》的宣传解读和实施工作。 加强贸易新政合规工作。 提高新政透明度,主动公开发布与企业相关的新政。
(三十五)加大新政支持力度。 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支持方式和使用效率,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新政策。 推动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对外贸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十六)提高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的能力。 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检查,建立外贸进出口调查检验制度。 加强产业损害预警,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优化经贸摩擦案件应对,支持企业依法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扩大贸易调整援助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