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范围按照36号文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下列跨境(含台、澳、台)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 (一)境外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商和项目承包商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施工服务,属于工程项目境外施工服务。 (二)工程项目境外工程监理服务。 (三)境外工程、矿产资源的工程勘察、钻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举办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举办地位于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仓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为海外...全部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范围按照36号文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下列跨境(含台、澳、台)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 (一)境外工程项目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商和项目承包商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施工服务,属于工程项目境外施工服务。 (二)工程项目境外工程监理服务。 (三)境外工程、矿产资源的工程勘察、钻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举办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跨境电商报关流程,属于会议、展览举办地位于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仓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向境外提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播放服务。
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跨境电商报关流程,是指在境外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场所播放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设备向境外播放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不属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 )在国外提供。
(八)境外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艺演出、文化竞赛、体育赛事、体育演出、体育赛事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者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快递、保险服务。
一、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务是指:(一)向境外寄送信件、包裹等电子邮件。 (二)在国外发行邮票。 (三)出口集邮册等邮票。 2、出口货物代收派递服务是指对外发信件、包裹的代收、分拣、派递服务。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代收、配送服务,免税销售的全部是向收货人支付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3、出口货物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联通业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联通服务,通过境外联通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联通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联通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出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实际接受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销售给境外单位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配套货运服务(不含仓储服务和配送服务)。
民航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服务、打捞救援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货运辅助服务。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保证和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国内商品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及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境内气象条件、地震条件、海洋条件、环境生态条件的环境生态检测服务。
3、境内地形、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测绘服务。 四、为境内城市、乡镇提供城市规划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出售且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支持服务。 1.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报检代理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报检代理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船员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 外派船员服务是指境外单位将本单位职工所属船员派往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船舶管理服务。 三、纳税人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且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力资源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人力资源服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组织、协助中国公民出国务工的活动。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经营辅助服务: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二)境内房地产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 (三)国内货物、房地产拍卖过程中提供的经纪代理服务。 (四)提供国内货物、不动产产权纠纷的法律代理服务。 (五)国内货物、不动产的安全保护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并在境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 境外广告服务是指在境外发布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七)出售给境外单位且完全在境外消耗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下列情况不属于出售给境外并完全在境外消耗的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在境外未得到充分利用。 2、出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出售的基础设施资产和公用事业特许权的管理权与国内货物或房地产有关。 4.向境外单位出售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经销权、代理权。
(十八)直接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本中介等金融业务提供的金融服务,且与境内货物、无形资产、房地产无关。 为境外单位之间、境外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外币及人民币资本交易提供的资金清算、资金结算、金融支付、账户管理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提供的直接货币资本中介及其他金融服务。 收费金融服务。
(十九)属于下列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一、以无运输工具运输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道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车辆运输行驶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运输” ”。
4.以民航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货物、邮件运输业务”的。 5、以民用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民用航空通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公务飞行”的。
(二十)下列符合零税率新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可选择零税率的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空航天运输服务。 3、向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境外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研究开发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设计服务;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制作、发行服务; (五)软件服务; (6) 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 (七)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九)离岸服务外包。
4、将国外完全消耗掉的技术卖给海外单位。 2、新旧政策衔接 2016年4月30日刚刚签署的协议,是为了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铁运输与邮政并轨试点工作的通知》。 《营业税减征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符合附件4规定的新免税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关于适用影视等出口服务增值税零税率新政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在协议到期前可继续享受新的免税政策。
纳税人向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跨境应税服务免税条件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条件应税劳务享受免税利润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不予免税: 1.
纳税人跨境应税活动,但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快递服务、保险服务以及符合零税率新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活动除外税率是可选的。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必须签署书面协议。
否则,不享受增值税豁免。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公司提供航空飞行管理服务,应当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飞行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的临时飞行记录作为书面协议用于跨境销售服务。 (二)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货运辅助服务(航空飞行管理服务除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协议归属服务接受者。 签署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协议。
外国航空运输公司临时飞往中国且未签署跨境服务书面协议的,应当以中国民航局清算中心的临时飞行记录作为跨境销售服务的书面协议。 (三)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人应当提供工程项目位于境外的证明,以及与分包商签订的施工协议原件及打印件,作为跨地承包的书面协议。边境销售服务。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其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所得全部应当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征收增值税。豁免。 下列情形视为境外所得: (一)纳税人向境外航空运输公司提供货物辅助服务,纳税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民用航空结算公司提供货物辅助服务., 有限公司,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外国。 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跨境应税活动,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所得。 上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航运公司提供货运配套服务,通过外国航运公司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估算不可抵扣的销项税额,不得为其免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代收配送服务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可抵扣的销项税额:不可抵扣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难以界定的销项税额×(销售额)现行简易计税方法应税项目数+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额-支付给境外合作伙伴提供出口货物代收发货服务的费用)+当期销售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