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跨境电商采取何种监管模式?不同监管模式有何区别? 海关采取哪些措施缓解跨境电商退款问题? 海关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何资质要求? ……
针对这些热点问题,5月20日,广东国际协会举办了“跨境电商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第二期培训——《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实践与当前新业态发展》政策评审”培训,邀请上海海关口岸监管办跨境电商科科长赵波现场授课,并与四川邮政、海康威视、贝卡盈通等举办企业进行互动交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针对广大企业的要求,小编整理了八个热点问题。 快来看看吧!
Q1:目前海关对跨境电商采取什么监管模式?
2012年以来,海关总署奉行“包容、审慎、创新、协调”的监管理念,搭建了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实施直购进口、一般出口、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B2B出口等监管模式,实施清单申报放行、简化出口申报、创新出口退税监管等便利化监管措施实现全流程信息监管。
目前,从海关监管角度来看,跨境电商主要分为B2C零售进出口和B2B出口两大类。 B2C零售进出口有9610和1210两种监管模式。9610适用于正常出口和直购进口,1210适用于特殊区域出口和网购保税进口。 对于B2B出口,有9710和9810监管模式,其中9710适用于直接出口,9810适用于海外仓出口。
Q2:各种监管模式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一)进口方式比较
直购入口(9610)
网购保税进口(1210)
实施范围
不受城市限制,必须在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监管工作场所(场所)进行。
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货运中心(B型)所在城市(地区)、广东全岛各地区(中心)
进口要求
对自用进口物品进行监管,不对相关商品实行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备案要求
正面清单
适用范围按前表及备注进行管理。 备注栏注明“仅限保税商品网购”不适用。
按正面清单管理
货运形式
货物在美国包装,并通过国际货运运输至国外海关监管场所。 按大包一件一件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后交付给消费者。
以国际货运形式批量运往地区(中心),海关实行核算管理,国外消费者下单后交付给消费者。
(二)出口模式比较
正常退出(9610)
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
(1210)
专区出口 海外仓零售出口
(1210)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9710)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9810)
交易性质
企业对消费者
企业对企业
适用范围
不受城市限制,必须在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监管工作场所(场所)进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各境外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特殊区域
省海关
申报方式
申报清单
报关单或备案清单
报关单或清单(单票超过人民币5000元且不涉及证、检、税的货物可提交报关清单)
优势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出口可采用4位HS编码简化申报,并可“清单申报、汇总统计”
入区即享新退税政策
优先安排巡检,系统实时巡检;
积极应对跨境电商企业批量出口需求,提高出口成本;
如果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不涉及出口退税,可根据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Q3:9810监管方式下的企业注册内容和通关流程是怎样的?
(一)备案材料
1、《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表》;
2、《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3、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权属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合同(租赁海外仓)、其他能够证明海外仓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商品海外网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报关流程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报检代理企业、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传输电子信息。海关”,我们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 海关按规定开展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查验。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实行全省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详细海关监管要求参见《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和《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公告》 《全省海关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Q4:针对跨境电商退税难,海关有哪些缓解措施?
2020年以来,海关总署多次发布公告,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货物退税流程。 2021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实施《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税中央仓模式的公告》,进一步提高整个汇兑流程的监管效率,解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税中央仓模式的问题。退款困难、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促进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健康发展。 这里所说的“退货中央仓库”是指跨境电商企业的境内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储企业。 零售进口商品退税专用存放地点将组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退税商品的接收和分拣,为境外购物退税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海关监管要求详见《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款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和《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中央仓模式的公告》退税”(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问5:海关在推广电子通关方面还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海关总署近日出台10项措施,在加强口岸外防输入、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同时,维护外贸稳定、提高外贸质量。 第四条 保障进出境邮路畅通。 为清理受疫情影响积压的进出境邮件,我们将根据邮政公司申请,研究开通临时邮路,保障境内外邮件需求。 上海海关也出台了16条应对措施,其中第四条是落实总署的要求。
Q6: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单独进行品牌注册吗?
只要企业已经向海关登记了知识产权,并且仍然适用于跨境电商模式,海关就会启动知识产权保护。
Q7:如何查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个人年度认购额度?
个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查询,也可通过“掌上海关摸摸小程序”或下载掌上海关APP-跨境个人消费额度查询个人信息年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订单金额。
问8:海关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何资质要求?
(一)申请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商,以下简称申请流程:
1、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和收货人登记。 参加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收货人注册信息。 主管海关对参与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予注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取得市场主体资格,还必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
2.参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 参与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并在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别中勾选。 若申请类型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商保税仓模式,系统将手动完成备案手续。 申请类型为“支付企业”的,主管海关应当审核支付企业的《金融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护照及有效期,符合备案条件的跨境电商保税仓模式,予以准予登记。 申请类型为“物流企业”的,审核货运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护照及有效期。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主管海关通过网络共享或互联网查询方式获取上述材料信息的,将直接复制相关查询页面并保存,无需企业单独提交。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采购商)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相关要求如下: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商、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向海关申报”分别是“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真实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海关,并开放货物实时追踪等信息共享套接字,加大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防控海关风险,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控。交易和二次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乳制品和商品安全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限制类商品。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完善和建立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体系。 境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应已向海关注册,信用等级为普通信用及以上。 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还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完成出口海外仓模式注册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