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为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稳外贸保就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事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直接出口”); 或境内企业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进行跨境货物配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订单从海外仓发货。边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本公告受海关监管。
2.添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货物。
3、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关于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的问题。
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还应当向海关备案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4. 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检验检疫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并传输电子信息。 ”或“互联网+海关”,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七)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 海关按规定开展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实行全省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商b2b模式,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5、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中相关术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跨境电商b2b模式,建立供交易双方独立进行交易的信息网络系统。举行交易活动。 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和海外平台。
(十)在上海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省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
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20 年 6 月 12 日
公告文字下载链接: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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