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今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模已突破1000万元,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想要做好跨境电商,首先要弄清楚这些关于跨境电商的“神秘密码”。
截至目前,跨境电商B2C、B2B监管方式代码共有5个。
来源:互联网
跨境电商B2C进出口代码:
1. 代码9610——简称电子商务
2. Code 1210——保税电商简称
3、编码1239——简称保税电商A
跨境电商B2B出口编码:
4、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5、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1.代码9610
9610全称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商跨境电商 检验检疫 每日 下班,也称为集合模式。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的、采用“清单核销、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货物。
新政分析: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提到: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贸易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货物,采用“清单核销、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e ——经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商业)(零售进出口货物除外)。
按照“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网站运营企业、支付企业、货运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注册登记,并向电商海关报告通关管理平台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传输交易、支付、仓储和发货数据。
2.代码1210
1210也叫备货模式,即跨境电商网站可以将尚未销售到国外地税货运中心的商品批发,然后在网上零售。 出售一件物品并向海关申报一件物品。 未售出的物品不能离开保税中心。 但不需要清关,卖不出去的可以直接退回国内。
新政分析: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设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提到:增设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子商务”。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批准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施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的电子商务零售商品。 、保税监管场所和境内通过区外(场外)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货物不适用本监管办法。
采用“1210”监管方式进口时,仅限于已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货运中心(B型)。
“1210”海关监管方式下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货运企业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 ,并通过电商平台实时传输交易、支付、仓储、货运数据。
内容扩展:
2020年3月18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所在城市、保税货运中心(B型)所在地(及地区),今后相关城市(地区)经当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可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3.代码1239
1239的全称是保税跨境贸易电商A,简称保税电商A。 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B型)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新政分析: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提到: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B型)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广州、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办法。
注:跨境电商政策实施后,境外保税进口分为两类:一类是政策前批准开展保税进口试点的城市,另一类是政策后开放保税进口业务的其他城市。 为了在监管时区分两者跨境电商 检验检疫 每日 下班,海关对免填通关单的试点城市将继续使用代码1210; 其他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城市(非试点城市)将使用新代码1239。
4.代码97105.代码9810
9710全称是“跨境电商B2B直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直接出口的货物。商务 B2B。
9810全称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到海外仓的货物。
新政分析: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 B2B直接出口”); 或境内企业出口货物通过跨境货运方式运送至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交付给订购人的。 -边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2.添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2)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至海外仓的货物。
3、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单位登记管理规定。
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还应当向海关备案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4. 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报检代理企业、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并传输电子信息。 “互联网+海关”,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七)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 海关按规定开展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实行全省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5、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中相关术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方式。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为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准备信息网络系统。 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和海外平台。
(十)在上海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省海关复制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