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征税新政策》《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高跨境电商出口退运运费商务企业出口报关单 跨境电商,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的出口商品,且6个月内因外界因素无法销售的自出口之日起,原状退回中国的货物(不含乳制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还; 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出口货物按相关税法执行退税。 已申请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办理。
《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新政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在申请重新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从事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换货新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税收新政策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出口的货物,因滞销、退货的,维持原状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 退境货物(乳制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还,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出口货物退税有关。 税收法规得到执行。 其中,监管代码1210的出口货物应自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B型)之日起6个月内运出国境。
二、对于符合第一条规定并已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退税款。 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完税/不退税证明》申请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退还出口关税。
三、第一条规定的“原状复运”强调出口货物复运时的最低形态应当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相同。 不得减少任何配件或部件,且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加工或加工。 改装出口报关单 跨境电商,但经过开箱、检验(化学)检验、安装、调试等后,仍可视为“原状”; 退回的进口商品不应是已经使用过的,但经试用后才发现质量不良或经顾客证明有损坏的商品可例外试退货。
四、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报关清单或者出口通关单、退货原因说明以及证明该商品确实属实的其他材料。因滞销或退货原因退回国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滞销退货,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货原因的说明,并承诺滞销退货; 对于因退款而退回的商品,公司应提供退款记录(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的退款记录或拒收记录)、退货合同等可作为说明退货原因的材料。 海关将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5、企业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特别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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