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广州6月13日电(李巨钊)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稳外贸保就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发展,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该公告规定了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出口”); 或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方式出口货物,将货物交付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以下简称“海外仓”)交付给订购者。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按照本公告接受监管。
添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的货物。 – 边境电商到海外仓。
在企业管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 据悉,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还应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在通关管理方面,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报检代理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并传输”或“互联网+海关”电子信息,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商海关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 海关按规定开展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查验。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实行全省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商海关系统,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公告强调,在上海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省海关复制推广。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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