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喵酱
2018年12月12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第194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 公告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地管理、检疫、检验和货运管理、退货管理等多项管理规定。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跨境电商海关系统,请进出口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密切关注。 下面喵酱就为大家专业解析一下这项相关新政策。
跨境进口企业管理
01 明确直购进口业务货运公司资质
明确直购货运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①邮政企业或②已向海关办理代检注册手续的进出境快件经营企业。 也就是说,只有国外快递资质的公司是不能做BC进口业务的。
02规范场地设置
跨境电子商务直购入口监管场所应当按照快递、邮政海关监管场所的规定设置。 也就是说:相关场所不仅配备了X光机,还配备了CT机、闭路电视监控配置,且监控需要接入总务系统等。
网购保税业务通关管理
01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公司应提交《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报关清单》(以下简称《报关清单》)。 通过“清单核放”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02
申请1210(跨境电商保税仓模式)的37个城市对自用进口物品进行监管,未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也就是说,只要核算的进口货物符合1210监管表,就可以快速、轻松地进口。
03
实行“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新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尾注监管要求执行。
04
转乘中转:1210个城市可互转; 1210和1239城市不能互相转; 同一地区的企业之间可以进行转移。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收管理
01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完税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运费和保险费。
0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消费者是纳税人。 在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作为征缴税义务人,代表其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03
收付款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相关要素,申报币种为人民币。
04
海关按时段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税。 收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充足、有效的税款担保。
05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税、修理单的,收缴义务人应当在放行后31日至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跨境9610出口报关单
01
在普通城市举办的9610(跨境电商直邮模式)出口业务,申报方式为:“清单核查、汇总申报”。
02
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境综合试验区企业,可采用“名单核销汇总统计”方式,即名单直接整合模式,无需汇总生成通关单。
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其他要求
01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企业(包括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商、支付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商海关系统,下同)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02
明确了对二次销售、涉嫌贩卖、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03
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 信用评级将直接影响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效率。
这一新政策的公布,进一步细化了跨境进口行业监管,对保障跨境进口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海关新政策越来越明确,消费者可以更加放心下单。 合规经营是跨境电商行业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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