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解读
汇业海关律师团队从法律关系、企业管理、监管政策、税收政策这四个方面解读2018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与2016年4.

国际贸易律师:跨境电商进口和零售如何监管? 事实上,既没有横向的历史经验可供借鉴,也没有纵向的外国经验可供借鉴。 因此,我国新的跨境电商监管政策正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形成。 最终确定,2018年底出台的四项相关文件,是2016年出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的延续和确立,是扩大开放、释放更大消费潜力的重要举措。 它们可以被视为这个探索过程的阶段。 综合以上总结,可以预测未来一段时期跨境电商监管新政策能否在这个方向上保持相对稳定。 正因为如此,此类文件对于跨境电商业务未来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 汇业海关法务团队从法律关系、企业管理、新监管政策、新税收政策四个方面分析了2018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策与2016年4.8政策的差异: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中国相关部委就新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政策发布了四份文件,包括:

A。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通知督查(以下简称六部委通知)

b.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三部委通知)

C。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简称《商品清单》)

d. 《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简称《海关监管事项公告》)

在此提醒您注意的是,该政策四份文件针对的是直购进口模式和保税网购模式,不涉及邮寄渠道和一般贸易渠道:

(一)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2016年和2018年的海关监管公告。 跨境电商的适用范围存在极其显着的差异:

2016年版: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期:跨境电商企业与消费者(买家)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步

从事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1、电商企业的变化。 16年版称为“电子商务企业”,18年版称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看似多了两个字“跨境”,但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人实体。 什么是跨境电商企业? 文件有专门的解释,从进口零售的角度。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境外注册,从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企业。 也就是说,跨境电商企业必须是外资企业。 那么2016版电商企业到底是什么样的企业呢? 2016年通知解释,“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这个定义并没有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是否应该是外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 并且从通知的相关规定来看,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向工商登记并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 这个电商企业实际上必须是国内企业。

2、法律关系明确。 2016年版,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 那么电商公司、外资企业、个人在“实现交易”上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是买卖关系还是寄售关系? 该文件并不清楚。 而且,18版中跨境电商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与16版一样被描述为“实现交易”,但在六部委的通知中描述得更加明确。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的所有者(六部委通知2(1))。 其次,明确境外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内消费者为交易双方(六部委公告2(1))。 注意 2(2))。 原来,境外电商企业实际上只能作为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参与跨境电商业务,向海关进行进口报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和财政部第六号通知四(一))佣金)1)。 因此,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境外企业与境内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 境内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即2016版的电子商务企业,是境外订购方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 。

可见,私人跨境电商和官方跨境电商是两个不同语境的概念。 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的分类,该文件的立场实际上将境内买家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跨境电商买家必须是境外注册企业。

3.个人的改变。 该政策将2016年版本中的“个人”更改为“消费者(购买者)”。 事实上,是为了与规定相统一,进口零售商品不得转售。 由于标题“个人”并不排除二次销售的可能性,即二次转售购买者的范围,而标题“消费者(购买者)”则明确了是商业活动的结束。

(二)推进企业管理措施

让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这项政策的一大重点。 因为跨境电商模式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比正常贸易模式更为严格,而且与正常贸易相比,税率也有相当程度的降低。 利用跨境电商模式非法进口的现象呈上升趋势。 因此,一方面要要求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海关必须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由备案改为登记

《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备案”意味着平台公司、支付公司、货运公司也将纳入海关管理对口范围,接受检查、核查、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一系列海关管理措施。 《公告》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指出了海关的这项权利。 一般认为,海关的管理对口包括海关注册备案企业,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国内运输企业而公告发布前,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仅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不属于海关登记”。 也就是说,这三类企业并不属于海关对口管理范围。 因此,海关对这三类企业的管理手段极为有限。 如果海关为了核实三单信息而调取货运和支付数据,必须经过公安网查代理手续,非常不便。 对这三类企业向海关提交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也存在一定难度。 改为“注册登记”后,海关管理将大大加强。 例如跨境电商海关系统,如果海关认为货物价格存在问题,可以启动检查或核查流程,检测并复制平台公司、支付公司、货运公司的凭证、文件和电子数据跨境电商海关系统,无需经过其他部门。

该政策划分了五大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并具体指出了跨境电商企业的通报义务和追溯责任。 要履行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在商品购买网页或者其他显着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 有必要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至少应包括来自美国的货件。 鼓励从目的地到境外消费者的完整货运轨迹向上游追溯至境外货主、商品生产企业等。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可以为进口商品的质量背书,增强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信任,为进口商品的品质保驾护航。也有利于优化跨境电商市场环境。 正是因为参与跨境电商的企业义务有所减轻,从“信息登记”到“登记注册”的转变,预示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各类参与者将面临越来越直接、严格和有效的监管。由海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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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境电商参与企业纳入信用管理

公告第三条:“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情况实行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信用评级。” 根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中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海关将按照诚实守法、便利原则对上述企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比如,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将达到80%以上,对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提供全程保障; 中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将低于普通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 并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或减少担保。 除海关管理措施外,海关还将通过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海关失信企业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数十个部门将参与联合激励和处罚。 激励与惩罚联合。

对于平台、物流、支付企业来说,即使货物通关没有问题,一旦因《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会影响企业的信用“管理”情况,如果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可能会受到其他部门的限制和处罚。

3.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企业应开放信息共享接口。

海关监管通知要求企业开放货运信息共享插座。 不过,早在2018年11月上旬,海关就发布公告(2018年第165号),要求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向海关报告。 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以供海关核查。 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种、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序列号、验证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这意味着进口跨境电商企业的原始支付订单数据将接入海关总署系统。 如此一来,行业内电商平台上所有相关的还款操作、虚假付款单、虚假货运单、漏报通关等行为都将被消灭。 。

四、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企业应接受海关检查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进行的查验。此后3年内。 应当核实会计凭证、账簿、报关报检等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凭证、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被监控。 目前海关查验通常是事后查验,主要是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的法定时间内进行。 对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可以要求企业追缴税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事实上,理论上,海关检查通常只能针对国内企业。 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海关检查的范围尚不能延伸至境外企业,只能对其境内代理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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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境电商参与企业应主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经营者、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法、贩卖的,应当及时主动通报海关活动。 根据《海关查验细则》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单位主动向海关举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新的监管政策

此次新政监管政策的重点是过渡期新政策的延续,即试点城市的直购模式和网购保税模式下(不含非试点城市的1239监管方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属于个人自用。 对相关商品不实行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备案要求。 六部委通知中所描述的这一新政的意义在于,它不再只是一个过渡性新政,新政有效期具有临时性,而是被确定为固定规则,并且有无需每隔一段时间确认一次新交易。 而需要注意的是:

1.这里所说的对自用物品的监管,主要是从免除许可登记、备案等前置程序的角度出发。 这并不意味着适用个人邮件税率。 即自用自用物品虽然受到监管,但税率始终适用2016年政策4.8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税率。

2、在重申试点城市不实行许可登记备案要求后,此次监管要求还特别增加了一句话,即“但有关部门明确暂停进口的来自疫区的货物,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货物”将引发质量和安全风险。” 应急风险管理除外。”即出现检疫风险、质量安全风险时,可以超出上述免予许可登记备案的范围。

3.本政策高度重视检疫监管。 检疫主要是监督进口货物中动物及动物疫病支原体(包括毒株、病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情况。 由于检疫风险是一种社会风险,为此,海关监管通知多次指出,例如需要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检疫处理工作后,方可运抵。跨境电子商务。 监督工作场所。 不得进出口危害港口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的货物。 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货物及其集装箱、包装​​物进行检疫,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4、零售清单比较清晰。 这里的从业者还是需要继续关注清单上的“备注”项。 许多产品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许多产品还必须符合其他文件的限制。 此外,还有一些类别仅限于特定产品。 例如,税目编号为“其他税目中未列明的实物工业级及相关行业的实物产品及配件”。 备注中明确指出“仅限蒸汽眼罩、暖儿贴、暖宫贴、肩颈贴及配件”。 另一方面,税号分类是一个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 有些商品的排除并没有在备注中列出,而是税号本身的正确含义。 三年前曾发生过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当事人通过某跨境电商公司以保税形式进口了一批粉丝。 电商的额定功率没有超过125瓦。 不过,当时跨境清单中允许的税目是超过125瓦的风扇。 当事人出丑了。 滑了,我根据这个跨境清单税目申报,却被海关发现了。 我通过跨境电商定性进口清单外的商品。 申报监管方式错误。 由于正常贸易,且跨境电商享受利润分享税率,仍涉嫌逃税,被罚款5万多元。

案例如下:

2016年4月至6月,当事人通过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粉丝3件。 申报商品编码均为1650个,其中通过海关跨境电商平台销售1608个。 经查,上述粉丝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应归入商品编码项下。 当事人涉及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码错误,影响国家税收征收。 经测算,上述1608名粉丝价值合计131.85亿元,漏缴税款合计0.9元。

(四)税收新政策

新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是2016年4.8政策中数值限制的扩大:

一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且订单仅为一件商品时,可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并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税款。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 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节日交易限额的,按正常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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