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境电商模式下服装贸易商标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应对措施(上)
对服装贸易中商标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应对措施进行探析和研究。二、三种模式下服装跨境贸易商标侵权行为责任主体的认定首先,B国乙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A国甲公司的X牌的服装售卖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B国乙平台是将商品出售于其自营平台上,因此对于B国消费者来说,乙平台的国际商店是卖家,因此其也应当承担卖家的商标侵权责任。

文:叶涛(永信知识产权)

图片:作者提供

当前,对于受到国家新政策红利支持的跨境电商行业来说,正处于行业发展的风口浪尖。 2012年以来,我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仍以年均50%左右的增速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受新冠疫情黑天鹅危机影响,线下消费受到抑制,线上消费需求呈指数级增长。 衰退。 截至2020年,根据《2020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报告》(网络经济学会。2020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报告[EB/OL]。(2021-5-18)。 )、2020年2021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到12.5万元,环比下降19.04%,预计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将达到2021年14.6万元。作为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跨境电商不仅对服装行业拓展全球市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服装行业进口美国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商品。 就国外服装外贸行业而言,由于中印贸易争端愈演愈烈,日本对中国跨境电商经营者的制裁日益频繁、力度加大。 在此背景下,建立跨境电商保护和维权思维对于国外跨境电商经营者至关重要。 这是服装贸易行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同时,2016年4月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11部门联合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该文件的颁布,意味着只有正面清单内的产品才可以采用保税备货的方式备货,未列入清单内的产品将全部下网。 因此,跨境电商行业将按照通常的跨境贸易规则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本文以服装贸易行业为视角,分析不同模式下跨境服装贸易的行为和流程,并结合相关案例对服装贸易中商标侵权责任方的认定及应对进行探讨和研究措施。

1、服装贸易行业跨境电商模式

就服装贸易行业而言,其跨境电商模式通常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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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一般贸易

即B2B贸易是指不同关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海关监管办法9710)(海关总署公告第75号)。 在这种模式下,一国关境内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 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达成交易并实现货物的转运和交付。 这种模式是企业对企业的跨境贸易,所以是正常的贸易,需要正常的海关备案、报关等手续。

(二)跨境零售

即B2C贸易。 本监管办法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的、采用“清单核查、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法9610)(海关总署公告第12号)。 在这种模式下,服装企业采用零售方式,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跨境货运的形式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 跨境零售清关需要根据消费者真实订单进行库存核查,经海关初审合格后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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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税电商贸易

本监管办法适用于境内个人或者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批准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施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的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海关监管办法1210)(海关总署公告第57号)。 对于保税电商来说,这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的跨境贸易模式,正是因为跨境零售模式的成本太高、运价太慢。 由于跨境零售需要将一批货物交付给货运公司跨境电商商业方法侵权,否则每笔订单的交付成本很高。 尽管跨境零售模式仍无法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为此,各国逐渐采用保税区贸易模式,即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大数据分析,将一些海外热门商品提前进口到保税区,然后国内消费者下单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商品。 从保税区提货,送到货运公司发货给消费者。 这些模式极大地提高了跨境贸易的速度和效率。 同时,保税区贸易模式还为进口商提供了优惠的税率和奖励政策,使其得以进一步发展。

二、三种模式下跨境服装贸易商标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为了便于分析,作者首先设置一个假设案例作为分析样本。 以下各责任单位的解释将基于该假设案例。 首先,注册在A国的A公司,需要通过注册在A国的跨境电商平台B,将其在A国注册商标为“X”的服装出口给B国的企业或消费者。 B、其次,1)正常跨境贸易模式下,A公司直接发货该商标的服装,国家跨境电商平台B的国际自营店出口该商标的服装,该服装进口至提前进入B国保税区,然后在B平台注册跨境电商店铺,将商品借给B国消费者。现假设A公司尚未在B国注册“X”服装商标但B国已经存在在先的“XX”服装商标。“XX”服装商标并非恶意注册商标,“X”商标与其构成近似。 ,现在请问,三种模式下,A公司和B平台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而保税电商模式下,丁代理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一)跨境一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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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贸易模式下,由于A公司需要出口的品牌是否属于违禁品或涉嫌侵犯B国海关知识产权注册权,如果B国“XX”牌服装商标已经被在B国海关注册,则A公司由于区域商标保护的原则,在A国注册。 “X”商标实际上不会延伸到B国进行保护。 因此,A公司在B国没有权力基础。B国海关根据B国的注册商标“XX”可以认定A公司的“X”牌服装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由于B国B公司是国内经销商,因此也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这一观点可以参考德克斯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与梅英妮与浙江天猫互联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6171号) 。

上海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涉案产品在美国可能是合法产品,但从美国进入中国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不得侵犯我国知识产权”。依据中国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根据上述论点,涉案产品进入我国,属于未经上诉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即使服装在海外拥有合法商标, ,如果与他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类似或冲突,仍会被视为侵权。据悉,B国B平台仅作为该模式下的中介平台。如果能够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和初步审查义务,平台B将不承担A国A公司和B国C公司的侵权责任。

(二)跨境零售

在跨境零售模式中,由于B平台在B国的国际自营店向B国海关申报进口A国A公司的品牌X服装,因此B平台首先需要获得之后,这三个订单信息将通过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实时传输至海关。 同时,A国A公司将A国X品牌服装进行包装,交付跨境货运公司出口至B国海关监管工作场所。海关收到三份订单信息后,将从海关监管工作场所审查X品牌服装。

因此,与正常贸易一样,由于A国A公司在B国没有权力基础,B国海关有权根据商标法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收A国品牌X服装。 但B国B平台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首先,作为跨境电商平台,B国的B平台为品牌销售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对于买家来说,B平台上的国际店铺是店铺所有者,因此也应该承担以下责任:买方的商标侵权。 据悉,B平台虽然不涉及X品牌服装的销售,但作为平台,也有合理的初步审查和注意义务。 不能仅仅因为其不是货权所有人就完全排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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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税电子商务

保税电商模式下,A国A公司通过B国代理公司D提前将品牌X服装发往B国保税区,代理D再通过注册店铺的方式将品牌X服装借给B国B国平台上的消费者,B国消费者在B平台下单后,代理丁会根据订单以及之前传给B国海关的查验信息请求海关放行。 B国将对三份订单进行核实,并对货物进行初步审查。 放行后,B国货运将货物交付给B国消费者。

但由于X品牌服装对B国XX品牌服装构成侵权,A国A公司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同时,B国B平台如果未尽合理的初审义务,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B国代理商丁某必须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是否需要承担买家责任需要根据各国新的海关政策和法律进行说明。 就我国而言,从民法和私法的角度来看,代理人不是货权所有人,不需要与货权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的商品如果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证明自己获得该商品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生产并向供应商解释。 因此,它也可以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然而,这里的合法来源防御应该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扩大。 具体来说,这里的合法来源抗辩多用于对抗平行进口侵权,来源必须与国内商标所有人一致。 而且,我国海关总署第486号公告规定,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由企业在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承担以下责任:如实申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 因此,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部门规章不应规定跨境电商​​代理商的连带责任,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消费者,避免维权成本和门槛过低(吴奇, 《跨境电商代理商》南京致德律师事务所陌陌公众号发布的《境外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货权人合规指引》,2021年3月16日),从而赋予更高的责任对国内代理商的要求。

事实上,实践中,一些国内代理商主张保税电商模式以自用进口货物监管为主,海关无需进行知识产权合规审查。 原因在于跨境电商商业方法侵权,《六部门关于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工作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自用进口商品进行监管,且相关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携带、寄递物品进出境超过自用合理数量、侵犯知识产权的,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产权,海关予以没收。 笔者并不同意这一点。 从上述通知和海关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海关只是在监管方面对跨境零售进口提供新的政策支持,而不是机械地对跨境零售和个人物品进口。 做一个等价。 为此,在税收、备案、登记等方面获得新政策红利的跨境零售,实际上并不等同于合理数量的个人物品。 作为跨境贸易的一种模式,接受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是必要的过程。

而且,我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商业企业不得进出口。 涉及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乳制品及商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禁限运物品的货物。 由此可见,跨境电商模式下,无论采用什么新政策或监管模式来进出口商品,都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模式下跨境电商贸易的分析,我们对海外订购者、境内代理商、境内平台三方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拥有健全、相应的法律保护和责任体系显得非常重要。 否则,主体责任不明确、维权门槛低将成为行业发展的试金石。 同时,由于国界的模糊以及互联网对跨境贸易的便利,在跨电子商务模式中,同一主体也可能因多重因素而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 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最后,对于服装行业来说,在把握跨境贸易趋势的同时,了解和把握跨境贸易的知识产权风险,树立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可以更好地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篇文章将基于跨境电商模式阐述服装贸易中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防控侵权的对策(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或该单位颁布的法律意见)。

中国时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由中国服装设计师商会和中华全国商会商标商会于2019年11月1日共同成立。商标商会和中国服装设计师商会组织工作。 保护中心致力于汇聚全球各界力量,聚焦时尚产业关键知识产权问题,通过落实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努力推动中国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从而积极与国际同行共同维护全球时尚产业的良好秩序。 保护中心下设决策委员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下设战略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技术与平台服务委员会、国际合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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