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贸易全球化不断推进和“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跨境电商业务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行业也给各国法律如何规范新兴交易模式、保护境内经营者的相关权利等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 事实上跨境电商商业方法侵权,我国在2018年就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新法律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然而,地域文化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导致海外企业起诉中国跨境电商侵权。 无休无止的风波,让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屡屡被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困扰。
除了下一篇提到的与外贸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相同的“直接侵权”行为外,跨境电商领域形成的知识产权纠纷中还有另一类纠纷。 – 商贸 – “跨境侵权引起的合法权益” “侵权”,即平行进口,是指跨境电商企业未经合法渠道同意或许可,将从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销售到进口国。进口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而导致进口国的权利受到侵犯。 侵犯知识产权。
一
平行进口侵权风险及对策
(一)平行进口侵权风险
如上所述,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下销售的产品既不是假冒产品,也不是销售产品,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商标。 权利人和授权经销商对商品销售的地域控制能力[1]是平行进口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各国普遍承认专利权具有“一次性用尽”的特点,因此此类知识产权纠纷通常都是指商标侵权。
所谓“平行进口()”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国际商标商会和山东省济南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中2178号裁定公布的“”,我们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使用同一商标。 ,地区受到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进口商进口商标权人本人或者经其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专有被许可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已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的产品。 。 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出口国的平行进口商品是商标权人生产或者授权商标权人的品牌产品; 2、平行进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商标权属于同一所有人; 3.平行进口商品是在出口国定制、包装和生产用于销售的产品,而不是在进口国生产用于销售的产品,且该商品的进口未获得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4、平行进口商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口而不是贩运到国内的。 [2]
目前,除上海中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关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问题”外,“如果被诉侵权商品确实原产地此时,商标权人已经在“首次”销售中认识到该商标的商业价值,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妨碍商标注册的正常性。除了在构建自由竞争秩序过程中明确答复“平行进口”应被司法受理且不构成商标权侵权之外,我国现行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定》 《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司法保障的意见》并未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案件比比皆是。 随着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认识的加深,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较为统一的观点。 认为,按照商标权用尽原则,平行进口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但如果损害了商标的商标来源识别功能、质量保证功能、商标声誉功能或者超过一定合理限度的话。范围内,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以大王纸业有限公司、大王(南京)生活工具有限公司、北京君奥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 本案中,君澳公司和大王制纸有限公司均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享有合法的商标权。 其中,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将其在我国享有的“GOO.N”商标权授权给大王南京。 公司授权其为“GOO.N”品牌生活用纸制品(含纸尿裤)中国大陆独家进口商及独家总代理。 但君澳公司通过平行进口的方式进口了台湾大王纸业有限公司在台湾生产的“GOO.N”纸尿裤并在中国境内销售到国外,引发了本案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行进口纸尿裤的产品标签、包装、质量等与大王(南京)生活工具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未造成商誉损害。 ,只有君澳公司可以提供。 证据证明进口产品合法,大王(南京)生活工具有限公司的产品权益在推广中没有受到损害。 因此,判断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后,在“上海首例奢侈品平行进口案”中,重庆南汇新区人民法院和自贸区知识产权法院也驳回了普拉达阿黛尔有限公司提起的100亿元侵权诉讼请求。同样的原因。 损失索赔。 上述两案均适用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在充分考虑涉案商标功能且不存在商誉损害的基础上,认定了平行进口产品的合法性。 但相比之下,我国首例平行进口案件——米其林轮胎案和“普拉达案”,两起案件都是因为进口产品要么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影响了商标的功能,或损害了商标的商誉。 即使能够证明进入渠道合法,最终也会被法院认定为商标侵权。
(二)平行进口侵权的应对
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条件承认平行进口产品的合法性,但跨境电商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仍需高度警惕因平行进口可能面临的商标侵权风险。 通过“内训与外训并重”防控法律风险。
从“内修”角度来看,首先,跨境电商企业海外代购时应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进货。 例如,从商标权人或其合法授权的经销商处购买,通过小型超市、超级市场或展销会购买产品,以确保商品来源合法有效。
其次跨境电商商业方法侵权,需要确认和核实出口国商标所有人与进口国商标所有人是否一致,防止丧失主张商标权用尽的前提条件。 如上所述,平行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商标权人均为同一权利人。 这是平行进口的四大特征之一,也是平行进口的动力基础。 如果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原权利人与商标所有人不一致,跨境电商的进口和销售行为将成为普通的商标侵权行为,平行进口行为将无法抗辩。 。
三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办理海关、税务等相关手续,确保进口通关手续合法合规,并保存相应账册。
四、除我国强制性法律要求外,跨境电商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应尽力保持商品原有标签、包装、识别码等有效信息,不得破坏标识商标的功能及其与产品的联系。 对应,导致消费者之间的误解或混淆。
最后,充分尊重国外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促销和销售时,明确标明所售商品的来源、可能存在的差异以及与国外商品的差异,以便区分不同渠道的同一商品的来源,防止消费者对不同来源产生误解。 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可能会引起混乱或增加评价,例如在产品销售界面上明确注明“平行进口”等。
从“外训”的角度来看,作为进口商,跨境电商在遇到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维权:所销售的商品未发生改变,所销售的商品与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没有被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没有受到损害,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其次,要证明产品来源合法,与权利人在国外销售的产品在质量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和商誉没有受到损害。 第三,该公司进口被诉产品时已完成合法的清关手续,货物进入国外市场的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作为境外权利人,跨境电商企业维权时,可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与境外权利人销售的产品存在显着差异,即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诉产品与权利人的产品、被诉行为导致权利人商标权受到实质性损害等方面足以证明商标侵权的形成。
二
总结
贸易全球化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提供了广阔的基础。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插上了翅膀。 跨境电商贸易活动也将变得越来越活跃和活跃。 普遍的。 然而,无论是进口电商还是出口电商,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海外企业,知识产权的捍卫和捍卫始终是企业组织跨境电商的重要任务之一。电子商务贸易活动。 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全球视野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做好知识产权风险排查,积极面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促进知识产权水平的提高。跨境电商环境。 优化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笔记]
[1]《跨境电商平行进口中商标权问题探讨》:*—-6oBU*HqpBW-&new=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0月31日。
[2]崔春华:《跨境电商零售与“平行进口”商品商标侵权风险分析》,***&new=1,2020年10月31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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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王红艳律师
上海办事处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一带一路及海外投资、资本市场/期货
金平霞律师
上海办事处知识产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