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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世界各地的贸易主体采用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各类电子商务交易,利用跨国货运进行货物贸易的一种现代商业模式。 它依托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是电子商务与全球贸易深度融合的产物,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自然延伸。
早在2013年、2015年,国务院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落实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新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并印发《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随后,国家新政策层面不断出台新的让利政策,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2018年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开放,释放更大消费潜力。
但目前出台的支持跨境电商的新政策主要集中在海关(含原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税收、支付结算、金融支持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仓储货运、售后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方面也需要新政策、法律的配套支持。 尤其是跨境商品的商标权保护已成为跨境电商平台关注的重点。 困境。 尽管《商标法》和《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恶意投诉的告知,但仍未能遏制商标侵权恶意投诉的蔓延。 恶意投诉的下降给跨境电商营商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为此,迫切需要全面分析跨境电商平台面临的商标侵权恶意投诉现状,揭露商标侵权恶意投诉的常见手段,完善恶意投诉监管机制的建立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为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提供平台保驾护航。
01
商标侵权恶意投诉的分类
(一)恶意投诉商标侵权的内涵
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商标侵权恶意投诉是商标滥用的表现。 这通常是指商标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为获取不公平利益,明知其投诉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仍采取跨境主张的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平台经营者发起投诉。 其主要目的是控制进口商品的销售渠道或价格,限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增加市场份额或实现垄断,胁迫商店缴纳商标销售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标侵权恶意投诉扰乱跨境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电商平台正常经营秩序和良好竞争生态,影响消费者辨别商品真伪的能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跨境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给仍在致力于树立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国际形象的中国政府和企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
(二)恶意投诉商标侵权的主要手段
恶意投诉商标侵权的情况非常复杂。 在实践中,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常见类型:
1.滥用商标专用权限制商标平行进口
这种情况在商标侵权恶意投诉中占比最大。 常表现为进口商品的美国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的外国商标所有人人为限制商标平行进口,以巩固其在国外市场的市场份额或垄断地位。 滥用商标专用权,对未经授权渠道进口的商品恶意投诉商标侵权。
从目前跨境电商的实践来看,不仅少数跨境电商平台获得了少数美国品牌的代理权,绝大多数跨境电商“海淘”商家都获得了代理权。是商标平行进口。 虽然商标平行进口已成为跨境电商的普遍现象,符合互联网经济的时尚,但商标平行进口并不天然合法。 它通常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新的贸易政策。 尽管近年来,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逐渐认可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1],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商标是否构成平行进口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合法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美国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外国商标权人可以对非官方授权渠道的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正品商品以商标侵权为由进行投诉。 这些滥用商标专用权的投诉,让跨境电商平台既不敢招惹品牌跨境电商商业方法侵权,也不敢承担无端的经济损失。 他们只能苦苦挣扎,陷入两难的境地。
2.商标恶意注册
恶意商标注册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赚取或者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合法刑事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行为。 [2]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抢注他人享有在先专着权、姓名权、商号权等合法权利或者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次,抄袭、模仿或翻译尚未在中国公开注册的加拿大驰名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例如“小猪佩奇”商标抢注案; 三是注册商标缺乏明显性,如“踢”、“洞”、“高清”等一些行业常用词语和描述词被注册为商标;四是没有实际使用目的,冒用他人的商标。囤积注册商标并高价出售的机会。
商标恶意注册除了为劣质假冒产品提供滋生土壤、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外,还为动机不纯的商标权人恶意投诉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武器”。 在跨境电商中,抢注国内驰名商标,目的是阻止美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或者从美国商标权人那里获取高额销售费用或其他商业谈判的可能性,对中国企业造成了极大伤害。 。 以及国际上的国家形象。
3、无真实商标权的恶意投诉
如果说前两种恶意投诉是在商标侵权恶意投诉人享有真实商标权的前提下发生的,那么这种情况就是一些投诉人在没有真实商标权的情况下,利用了不明确、跨国界的法律规定。 跨境电商平台苦苦应对被动局面,纷纷采取“广撒网”的态度,趁机进行恶意投诉,希望跨境电商平台的不当处理能够实现恶意投诉的目的。
02
关于商标侵权恶意投诉的监管对策建议
如上所述跨境电商商业方法侵权,针对商标侵权的恶意投诉已经极大地影响了跨境电商行业的正常运营秩序。 因此,如何从制度层面有效规范和防范恶意商标侵权投诉,是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商标侵权行为的紧迫问题。做大做强。 问题。 此举对于有效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高度发展、抵制贸易限制和封锁具有深远意义。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转变立法理念、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判例引导、鼓励平台自治等方面入手。
(一)制定商标权相关法律规定
1.通过立法承认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与传统商标法理论反对商标平行进口以保护商标权属地原则相反,近六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标权主张者依靠用尽原则,认为:平行进口商品应该是合法的。 文化化的呼声和实践也越来越多。 理论界认为,权利用尽原则可分为境外权利用尽和国际权利用尽原则两种。 跨境电子商务商标权问题主要涉及国际权利用尽。 它意味着商标所有者或授权制造商或分销商在首次销售商品后,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际市场上,立即用尽其商标权,并失去持续或重新获得的控制权。 转售和使用产品的权利。 [3]只要同一商品在各国质量相对稳定,不损害相关公众利益,无论是平行进口还是经商标权人授权销售,都应受到平等保护并受到保护。市场上平等出售。 遭受商标侵权。 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利益回报理论,即商标权人或者被授权的制造商、销售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在不被假冒的情况下首先使用该商标的方式获得权利。 、假冒或其他实质性差异。 通过许可、制造、销售获得利益后,就履行了其所拥有的商标权的基本功能。 [4]如果商标所有者继续控制产品的进一步流通,商标权将鼓励创造性劳动,从而改善整个社会。 它与提高物质水平的初衷背道而驰,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理性。 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侵犯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商标权属地原则转向权利用尽原则以及承认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是符合现代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取向的。
目前,包括日本、欧盟、日本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法律确认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美国也有望在2020年通过立法修正案将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5]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法国就根据商标平行进口设立了标签例外规则。关于平行进口商品实质性差异的例外情况,欧盟已经通过了关于平行进口商标问题的权威领域。 从用尽角度而非国际用尽角度来看,日本对商标平行进口的认定要求外国商标权人和同一商标在美国的商标权人可以追溯到同一实际控制人等。但是,认识到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化已成大势所趋。 这似乎也预示着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全球发展趋势,商标权人的个体利益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发展。 [6]
回到恶意投诉商标侵权的问题,如果承认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国外商标权人就很难通过滥用商标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打压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商标权和恶意投诉。 以达到控制销售渠道和价格的目的,从而实现垄断。 可以说,一旦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得到法律认可,当前跨境电商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商标侵权恶意投诉大部分都可以得到解决。
2.建立健全恶意投诉的反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机制
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首次规定了商标权人错误告知商标侵权或者恶意发送错误告知的刑事责任。 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恶意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为跨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机制。 事实上,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中国法院已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恶意投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裁定赔偿金额应与追诉金额相当。不公平的利益。 赔偿先例驳斥了这起商标侵权的恶意投诉。 [7]
不过,《电子商务法》只规定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赔偿,并没有规定对跨境电商平台本身的赔偿。 要知道,当涉及商标侵权恶意投诉时,第一个受到影响和侵害的人就是跨境电商平台。 淘宝国际、网易考拉、京东全球购等著名跨境电商平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从投诉系统的开发和运行到每一起商标侵权投诉的审核和处理,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加上网上曝光的大量恶意投诉甚至歪曲事实,对不知情的公众造成混淆和误导,造成跨境电商平台商誉的巨大损失。 因此,有必要针对跨境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恶意投诉建立反赔偿机制和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加恶意投诉人的投诉成本,消除其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动机。 这对于鼓励跨境电商发展也是必要和紧迫的。
三、加强法律解释和判例指导
一方面,有必要在法律中增加对“初步证据”、“必要措施”、“及时”等术语的司法解释。 我们可以借鉴《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投诉人、跨境电商平台以及平台内的主体。 所有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是防止恶意投诉人利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进行恶意投诉,防止跨境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因法律规定的不确定而在处理投诉方面胆怯。 。
另一方面,加强司法判例指导,在审判实践中以净化市场环境、鼓励公平竞争为指导,坚决防止假冒商标、恶意注册、搭便车模仿等商标侵权行为; 我们还将以诚实竞争、公平竞争为指导,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公平竞争行为,努力维护商业诚信和社会诚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商标侵权恶意投诉是商标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交叉问题。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监督功能,推动建立权力效力审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机制,合理加强特定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司法监督。 刑事诉讼在解决民商银行跨境纠纷中的引导作用。 [8]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商标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认定应相互呼应,加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对商标注册、注销的指导,促进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实质性协调解决。商标权纠纷。
(二)建立商标注册制度
1. 引入商标注册实质审查机制
改革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推动商标注册由形式审查制度向实质审查制度转变,由申请在先原则向使用先原则转变。 借鉴美国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将商标注册方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以“善意使用”或“善意使用意图”作为商标注册的前提和基础,并指出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在先使用在商标注册制度中非常重要。 针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况,需要综合判断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与商标申请人一样好,是否构成商标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搭便车”或大量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商标注册类别范围等因素。 实质判断该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并对该商标进行恶意注册。 作为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理由。 同时,加强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商标的审查,坚持商标使用方式要求与实质要求相结合的标准。 注册商标必须真正投入商业使用,并通过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实际作用。 对于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或者使用尚未进入流通阶段的注册商标商品等情况,一般不认为该商标符合使用要求,应及时撤销方式。 [9]
在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始探索,起草了《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期优化商标申请注册行为。通过建立商标法律法规进行注册。 建立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制度,建立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的长效机制,为今后商标法的修改和制定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10]
2.加强跨境电商商品商标全球化及互联网激励措施审查
关于跨境商品外国商标注册的审查,越来越有必要从全球的角度审视将未在国外注册的加拿大商标认定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准。 如果外国企业拥有在美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且该企业在与中国商业实体的商业往来、商业广告、公益活动、竞赛赞助等过程中曾在我国使用过该商标,则应考虑认定该商标非法。 国外驰名商标在我国“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由于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特点,商标注册初审还应融入互联网思维,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对他人在先权利的“明知或应知”情况。 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到注册商标具有在先垄断权、姓名权、商号权、在先使用等其他合法权利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商标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有其他在先权利。 有权拒绝其商标注册申请。
3.建立对恶意商标注册人和恶意投诉人的惩罚机制
参照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商标申请注册初审或商标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恶意商标注册人或恶意商标侵权投诉人建立黑名单,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如先行用户或恶意投诉对象必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采取处理措施。根据不诚实的先例,法律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商标注册申请。 扭转恶意注册嫌疑,提高重新申请商标注册等时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将恶意商标注册人和恶意投诉人列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为整改提供依据。政府相关部门整改。 公众的理解为恶意注册者、恶意投诉者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提供了无处藏身的基础。 因此,多措并举,加大违规失信成本,对公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三)鼓励电商平台主动处理恶意投诉
一、鼓励跨境电商平台积极探索恶意投诉处理机制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探索建立符合现代跨境电商平台发展实践的商标投诉处理机制,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利用自有大数据和公示规则主动加强对恶意投诉人的管控,提高其投诉成本,鼓励平台充分利用市场规则和消费者力量,引入商标侵权保证金制度和消费者审查模式,[11]实现多方共管、共同治理,共同变简单“通知下架”规则的不当运用,给恶意行为者以可乘之机寻求不公平利益的被动局面。
2.建立跨境电商平台豁免机制
对于已建立完善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积极有效处理商标侵权投诉的跨境电商平台,应纳入诚信名单,并赋予更复杂的时限和更大的处理商标侵权投诉的自主权。 正确的。 同时,虽然《电子商务法》仅规定了对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跨境电商平台的行政处罚,但《商标法》也对销售侵权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商品。 跨境电商平台仍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在处理商标侵权投诉中尽到初步注意义务并实施规范处理流程的解决方案的跨境电商平台,应免除行政责任,避免跨境电商平台遭受损失。不必要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
评论
[1]参见:日本大淑株式会社(ES)与六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再审案,(2013)津高民三中字第0024号; 大西洋C贸易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四海智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2015)高民(知)终字1931号; 大王纸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森苗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2017)津02民中2036号。
[2]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商标申请驳回审查案件中恶意注册的法律问题分析及行政诉讼程序应诉思路》,《知识产权法院丛书(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3]马一杰:《TRIPS协议下的权利用尽》,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
[4]刘利军:《论权力耗尽原则》,西北政法大学,2004年。
[5]朱建军:《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发表于《人民司法》2016年第10期。
[6]王婷婷:《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平行进口商标权保护研究》,广西大学,2018年。
[7]参见拜耳保健品控股有限公司、拜耳保健品有限公司等与李庆等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纠纷二审案,(2017)浙0110民初编号:18627。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
[9]苏驰,《规范商标恶意注册,构建诚信市场环境——在规范商标恶意注册专项审判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s?__biz=%3D%3D&idx= 1&mid=&sn=, 2017-4-24/2019-5-25。
[10]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gztz/.htm,2019-2-12/2019-5-25。
[11]范俊伟:《电子商务环境下恶意商标投诉的法律分析及补救建议》,2018-9-14/2019-5-25。
作者曾孟谦,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敏,网易集团法律顾问; 万善德是阿里巴巴集团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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