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跨境电商已成为当前电商行业的新出口。 为助力跨境贸易快速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的新政策。 这样的跨境电商新政规定有哪些内容? 以下是小编对跨境电商新规的总结。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过来了解一下!
1.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商电发[2012]74号)2012.3.12
提出电商平台开展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通关、退税、融资、信用保险等新的政策问题。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项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2012.5.8
建议海关总署组织相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
3、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试点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汇综发[2013]5号)2013.2.1
广州、北京、深圳等地开展跨境支付试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中有降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2013.7.28
建议积极研究跨境电子商务(B2C/B2B等方式)出口货物遇到的海关监管、退税、报检、外汇收支、统计等问题,建立相关新政策。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2013.08。 21
提出七项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新政策。
6.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2013.10.31
建议探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出口模式和境外企业个人零售进口(B2C)模式。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货运、支付、监管、诚信等支撑系统建设。
7、质检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质检总局〔2013〕593号)2013.11.11
对跨境电商出口提出三项指导意见,包括完善电商出口企业及其产品注册管理制度、建立电商出口产品全程申报制度、创新电商出口监管模式等。 -商业出口产品。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明确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和条件。
9、海关总署《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1.24
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电商管理制度,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合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 ——商贸交易平台,采用“清单核销、汇总申报”模式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
10.《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3.4
明确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试点进口商品范围、采购金额、数量、税收、企业管理等问题。
11、海关总署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6号)2014.07.23
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通关管理和监管流程。
12.海关总署关于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2014年第57号)2014.7.30
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2015.01.20
开展全省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作用的意见》(2015年5月13日)
建议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系统跨境电商管理制度,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250号)2015.06。 09
提出构建消费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监管新模式。 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机制。 构建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打击假冒伪劣工作机制。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2015.06.16
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提出12条意见。
17、《海关总署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的函》58号,2015.9
未经国家层面批准,地方政府筹建的跨境电商园区将停止开展跨境保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