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8月30日电(记者王玉晓、申成)记者30日获悉,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 继续执行跨境电商出口及退货税收政策。
公告规定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策,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的出口报关,因外界因素影响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滞销或原状退回的货物(乳制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还; 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如下: 执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税收规定; 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海关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告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码企业申报出口年限由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12月。 2025年12月31日。延长上述期限,有利于充分发挥新政效应,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
此外,为支持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成功举办,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通知,明确继续举办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广交会进口展品和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是的,展览期间销售达到规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新税收政策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不予免税进口的重大技术武器及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严禁进口的商品由国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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