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13日电 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同意河南省开展药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称,广东同意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药品试点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
《批复》明确,试点品种为已在我国获得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 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 试点期间原则上不扩大试点目录。
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事项的公告》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 进口药品通关单在通关过程中不予核验。 与商业和零售进口相关的税收政策。 关联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适用单笔和年度交易限额规定。 在交易限额内,关税税率暂定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批复》要求,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认真落实地方监管职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试点方案和相关监管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质量监管。进口药品药监局跨境电商文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和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河南省举办试点药监局跨境电商文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确保通关、质监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实。 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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