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之基础法律

跨境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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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基本规律

邵丹

一、跨境电商参与者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从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跨境电商涵盖范围,为商品权利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向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准备为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三)境外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报关、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直接提供相关服务向海关提供支付、物流、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4)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订购者。

2、跨境电商企业管理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须向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备案。

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海关备案信息; 需要办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取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货运企业应为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查验登记手续的邮政企业或进出境快件经营企业。

支付企业为中国建设银行机构的,应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支付企业是交通银行以外的支付机构的,应当持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范围

并非所有商品都可以通过跨境电商进口。 只有列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才允许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进口。 根据最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2年版)》,包括乳制品、啤酒、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儿童玩具、生鲜食品、保健品、健身器材、冷冻水产品、酒类。 允许通过跨境电商贸易进口电器、滑雪用品、家用洗碗机、高尔夫用品、番茄汁等1476种产品。

4. 跨境电子商务的限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笔交易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000元。

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且订单仅为一件商品时,可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且全额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货物税率征收。 税、消费税,交易金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节日交易限额的,按正常交易管理。

五、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对限额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定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完税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包括产品零售价、运费和保险费。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消费者(买家)为纳税人。 在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作为征缴税义务人,代表其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收付款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号、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征管情况。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的报关货币为人民币。

六、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

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和“网购保税进口”进口新政策的商品,属于自用进口商品监管,且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相关商品未落实。 但对有关部门明确暂停进口的疫区货物以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货物启动风险应急响应的除外。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容器、包装实施检疫,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7.跨境电商退款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或其委托的清关公司申请退税。 退回的货物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按原状退回。 对原监管场所,不再征收相应税费,并调整个人年度累计交易金额。

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破损、不符合我国相关新监管政策、不适合内销的以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边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被海关责令退运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运。 退出或销毁。

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乳制品除外)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而原状退回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它们已在出口时被收集。 出口关税允许退税,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按照出口货物退税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上述货物已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退税。 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完税/不退税证明》申请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退还出口关税。

八、跨境电子商务义务

跨境电商之基础法律

(一)跨境电商企业

1、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应当委托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2、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披露、提供产品退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产品质量赔偿责任等。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者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并妥善处置已售出的商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进行召回和处理。及时向海关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3.履行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在产品购买网页或者其他显着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 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 通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产品符合原产国相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签等标准或技术规范,但可能与我国标准不同。 相关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2)相关产品直接从国外购买,可能没有英文标签。 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查看产品的英文电子标签。

(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供个人使用,不得转售。

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仓内质量控制、供应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货物质量追溯体系。 追溯信息至少应包括从加拿大出发点到国外消费者的完整货运轨迹,鼓励上游向海外托运人、商品制造商等进行追溯。

六、将带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跨境电商平台

1.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并配合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2.将带有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主体身份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店铺等信息在平台上。 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通知的其他相关要求。

4、平台上同时存在跨境电商企业和境外电商企业的,应完善独立区块或渠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境外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者平台服务应当有明显标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非跨境商品进行区分,避免欺骗消费者。

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制度。 当消费者在平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必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并提前履行赔偿责任。

跨境电商之基础法律

六、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显着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检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 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大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力度,当商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倒逼跨境电商企业做好产品召回、加工处理等工作。报告。 未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能会受到暂停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

7.建立风险控制体系,避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和二次销售,加强对同一订购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重复大额采购的管控。短时间内相同的送货电话号码,以及有风险的购买。 监控利用他人身份进行购物等异常交易,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控制。

八、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严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展示、交易页面跨境电商涵盖范围,并报告相关情况到相关部门。

(三)境外服务提供者

1、办理境内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并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建行机构应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非交通银行支付机构应持有人民交通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货运公司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支付、物流企业应将带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实时如实传输给监管部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

四、货运代理企业应向海关开放实时货运追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货运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的境外派递服务。 如发现实际境外派送与清关过程中申报的货运信息(包括寄件人、地址)不符的,应暂停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4) 消费者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纳税义务人。 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纳税担保,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2、下单前,您应仔细阅读电商网站风险告知内容,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内容后方可下单。

3.已订购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转售。

(五)政府部门

一、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进行质量安全风险检查,在货物销售前依法依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酌情发布风险提示。 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召回监管,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所售商品的安全隐患。 此次召回是依法进行的。 海关对不合格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货物责令相关企业采取风险降低措施,对尚未销售的货物进行监管,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优化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措施,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二、网上保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原则上不得采用“保税网购+线下提货”模式。

3.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通关管理措施。 对诚信企业,依法给予通关便利; 对被认定失信的企业,将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将中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并有相关规定。

跨境电商之基础法律

4.涉嫌贩卖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外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并公开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备案数据。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作、传播虚假“三单”信息、便利二次销售、未履行初步核实购买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责任的,海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等,导致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认购额度被盗用。 对从事二次销售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贩卖或者违法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将按照非法贩运的相关法律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公民信息的使用。 对未涉嫌非法销售且首次发现的,将进行约谈或者暂停营业并责令整改; 若再次被发现,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按规定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取缔。 。

6.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国外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无合法进口证明或证明其购自跨境电商的相关证明的。边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禁令。

九、跨境电子商务处罚

海关有责任参与制作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履行初步核实消费者(购买者)身份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导致盗窃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订阅配额。 企业使用、二次销售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贩卖或者违法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对于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将按照非法贩运的相关法律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公民信息的使用。 对未涉嫌非法销售且首次发现的,将进行约谈或者停业整顿; 若再次被发现,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按规定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取缔。 。

律师简介

邵丹律师

良高(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邵丹律师现任北京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商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副秘书长、两高海关与国际贸易事务部主任(北京)律师事务所。

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北京海关公职律师,精通禁毒、查验、归类、价格审核、加工贸易、法规等各项海关业务。 拥有近20年海关、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 曾服务多家世界500强企业、跨国集团、大型国企、民营企业、国际律师事务所。 多次受邀到各大权威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出版专着十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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