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丹|跨境电商“推单”走私研究

跨境百科9个月前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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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丹 广州海关缉私局政治部副主任

近年来,跨境电商“推单”认定走私一直存在争议。 为此,应从正确适应贸易方式和贸易惯例的监管逻辑出发,在分析立法初衷、实际交易、监管规定和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厘清贸易方式和贸易行为的界限。并通过揭示“走私令”拉货、纳税、缴纳企业共谋等特征,进而提出促进检法共识、指导企业合规,严格现场监管,加强反走私打击,实施源头控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自2012年试点以来,在政策支持、消费升级等多重利好驱动下,连年呈现跨越式增长态势。 据海关统计,2021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1.98万亿元,同比增长15%; 其蓬勃发展也伴随着烦恼——亿元大案频发。 从办案实践来看,三类诈骗单(订单、付款单、运单)的“假单”走私已在检方和执法部门达成高度共识,并已有大量成功案例。 。 然而,对于消费者实际下单的“推荐”和物流实际发货的“推荐”行为,却存在不同看法。 检察部门多位专业人士认为,其形式难以合法,实质未必违法,不宜采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目前,各级检察院已出台跨境电商行业标准和指引,其中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订单推送”的认定。 为准确把握“追令”的本质,准确适用刑事和行政手段,本文从立法本意、行业惯例、监管规定、犯罪构成等方面对其进行解构,厘清其合规性、违法性。从特点、成因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企业合规经营、严格现场监管、反走私重点、与企业合作等一系列对策建议。来源。

一、“推单”行为分析

“推单”,业内也称为“引流”、“分流”,是指国内消费者在不与海关对接的电商平台上下单在线购买海外商品。 相关订单信息被分流至与海关对接的跨境电商平台。 将产品推送至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同时匹配支付及物流信息,通过“三单”方式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比较”。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推单”往往伴随着漏报价格。 随着打击力度加大,虚假交易手段也在蔓延。

“推单”是根据跨境电商“三单比”监管要求,拟适用优惠税率。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属于普惠制下的具体减免税,属于税收优惠范围,需要监管措施予以保障。 与加工贸易一样,相关企业若想在转口原材料和加工成品的全过程中享受保税(免税)的税收优惠,就必须接受包括单项损失、人工管理等一系列监管; 在跨境电商领域,要想享受零关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30%折扣的税收优惠,必须接受包括“三项比较”在内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但反之则不然。 “推单”运营模式不同,平台主体不同,运营方式多样。 是否合规、罪罚考量需要根据贸易实际、监管规定、逃税等情况综合判断。

梅丹|跨境电商“推单”走私研究

(1)从贸易实践来看,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是有区别的。

一种是国内消费者向国内电商公司下单进行网购,另一种是国内消费者直接向境外电商公司下单进行网购。 两人随后将订单信息推送至跨境电商平台。 就消费者与电商的实际交易而言,前者首先涉及国内销售,然后是海外采购、进口和发货,突出为国内贸易; 后者涉及海外采购,然后进口和交付,突出为对外贸易。

(二)从监管规定看,存在合规违规行为

一类是进出境快递经营企业和邮政企业; 另一类是其他跨境电商平台。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边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仅限个人自用且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通过与海关对接的电商交易平台,‘三可以实现订单比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交易不通过与海关对接的电商平台进行,但进出境快递运营商、邮政公司可以接受相关电商公司的委托,支付公司,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因此,进出境快递运营商、邮政企业接受委托并承担责任的“订单推送”符合监管要求。 ; 对于其他类型的“订单推送”,订单并非直接从跨境电商平台生成,推送的支付订单只能是正式支付而非真实交易,所以很难说是合规的。

(3)从偷税漏税的角度来看,存在是否如实申报、交易方式是否正确等问题。

“订单推送”的突出表现就是将原始订单二次推送至海关,涉及品名、税号、价格等众多申报要素,由品名、税号决定是否列名。商品的价格决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价格则影响税收金额。 “推单”的目的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订单商品。 一般来说,涉税货物进口有一般贸易、快件和跨境电商三种方式。 三者的税率不同。 虽然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是最优惠的。 适用哪种贸易方式需要根据贸易实际来判断:国内订单支付运营模式中,国内消费者下单并支付国内电商,两者达成交易,构成国内贸易(先支付后支付)收到货物); 相关订单定向至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二次订单推送和进口配送。 国内电商企业与海外卖家达成交易,形成对外贸易。 从整个过程来看,国内消费者从未与海外卖家发生过交易,而实际上却发生了外贸。 境内电商与境外卖家之间,适用的贸易方式应为一般贸易而非跨境电商。 海外订单支付运营模式中,境内消费者向海外卖家下单并付款,双方达成交易。 符合“三单比对”监管要求的,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如果是自用,如果数量合理,可以通过快件渠道进口,否则适用一般贸易。 可见,税号申报是否准确、交易价格是否真实、交易方式是否合适,直接影响应纳税额。

(四)“推单”行为的认定

综上所述,推单行为并不一定违反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推单行为所涉及的原始订单并非直接源自跨境电商平台,导致海关无法监督他们,钱也没有支付。 可能会有二次付款,所以付款单一定是正式付款(假付款)。 此外,电商企业向跨境电商平台推送订单时,为了减轻进口税负,首先极有可能刻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按照较低的海关记录申报。价格,即价格申报不实; 其次,为了逃证逃税,将清单外的货物申报为清单内的货物,即税号申报虚假; 还有国内电商与海外卖家之间的交易报告(B2B)以及国内消费者与海外卖家(B2C)之间的交易情况。 )交易中,应按一般贸易进口方式进口的货物是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跨境电商的问题研究,即贸易方式申报不真实。 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种情况是,境内消费者与海外卖家(B2C)之间交易的海淘产品,其订单支付形式并非通过邮政公司或快递运营商推送,而是通过其他跨境电商平台推送。 虚假订单付款单以及跨境电商进口本应通过邮寄渠道进口的货物也属于贸易方式的虚假申报。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走私的核心要件是“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缴税款、逃避国家进出境禁止、限制管理”。 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可以认定为侵犯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的双重合法利益。 如果“推单”行为不仅违反“三单比对”、侵犯监管秩序,而且因谎报税号、价格、贸易方式等造成税款损失,则构成偷税漏税罪。走私一般货物和物品并需要起诉。 打击刑事犯罪; 如果“推令”行为仅侵犯监管秩序,但未造成税收损失,可以以虚假申报为由给予行政处罚。

2、“订单推送”的原因

“订单推送”之所以产生有其自身的商业逻辑,之所以能够实现则与“三单比对”的监管漏洞有关。

(1)业务逻辑

一是基于营销成本。 目前,除少数龙头平台外,其他平台普遍受众较少、知名度较低,无法吸引客户。 想要进入领先平台,需要缴纳高额押金、年费、技术费。 货物还需要委托备货。 中小商户无法承受高昂的成本。 因此,一些国内电商企业会通过微商、平台或线下实体店“引流”,将相关订单信息推送至跨境电商平台,然后进行“三单”对比电商进口。

二是基于商业模式。 即“按销定购”。 国内微商等电商拥有客户资源。 境内消费者下单并支付费用后,境内电商将订单信息告知海外卖家,然后由提货人清关并发货。 境内电商企业与境外卖家分开结算。

三是立足于维护客户。 一些国内电商企业拥有稳定的客户来源,但没有与海关对接的技术或渠道,因此选择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 为了避免客源流失,国内电商公司仍然要求国内消费者在自己的网站上下单,然后再在自己的网站上下单。 将订单信息发送至跨境电商平台,平台再推送至海关。

(二)监督机制

“三令比较”监管机制存在明显漏洞。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必须按照设定的匹配流程进行汇总匹配,方可获准通关。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订单、支付订单、物流订单信息的一致性。 问题。 “推单”本质上是形式订单,对应的支付订单也是形式支付(虚假支付),因为国内消费者不可能重复支付或重复支付。 。 从这一点来看,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不应该通过“三单比对”。 但在实际情况下,正式订单数据生成后,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可以通过系统互联将订单数据传输给支付公司。 支付公司会根据收到的订单信息,将支付信息与订单信息中的订购者进行合并。 比对后,自动生成匹配的虚假支付信息并发送给海关。 可见,支付公司与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相互勾结,串通编造虚假信息推向海关监管部门,逃避监管。 现有的“三项比对”监管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预警风险。

三、“推单”走私的特点

梅丹|跨境电商“推单”走私研究

随着网上交易支付的发展和物流配送的成熟,国内消费者“海淘”购买海外商品已蔚然成风。 特别是自2012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以来,由于海关等监管部门的介入,由于通过该渠道进口的商品质量有保证、交期可预测,尤其是公开透明的价格和税收优惠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购买海外商品。 但“订单推送”模式下的订单并非直接在跨境电商平台产生,海关监管无法覆盖“订单推送”的全流程。 申报产品名称、税号、交易方式等行为将导致非法走私。 从查处的“走私令”走私案件来看,它们具有以下特点:

(一)招货人是实施“订单促销”的关键

在“推单”过程中,拉货的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没有这个环节,“推单”走私就很难进行。 因此,走私者为了达到逃税等目的,可以委托邮政公司、快递公司代推货物,但也必须通过其关联的跨境电商平台疏导流量。 例如: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以犯罪嫌疑人牛某为首的走私团伙承包了国内客户在美国某保健品官网订购商品的清关业务,以会员价30%的折扣作为申报价格,共同向5家电商平台公司推送产品,并向跨境电商平台支付每笔订单2-3元的“订单推送”费和每笔4-6元的平台服务费货物价值千元。 牛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美国一家保健品公司协商,将本应通过个人邮寄渠道进口的商品谎报为跨境电商BC直邮,并低报价格。 案件价值16亿,货物被盗。 逃税金额约2800万元。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包税是走私“代购”的原动力

目前的电商网购模式下,订单价格往往是含税价格,即进货价、税费、运费; 含税价格包括清关费用(运输及送货、进口税费)和利润。 当运输、交货成本定额后,销售者为了谋求更大的利润,往往采取瞒报价格、虚假贸易报关等方式走私进口。 随着利润的可观和市场的扩大,也出现了分级收货、分级纳税的集团化趋势。 例如:2017年起,A公司承接美国包裹清关业务,含税价格为每公斤28-45元。 这些包裹是国内消费者从海外网站或通过海外代购购买的个人物品。 A公司为了顺利通关,获取非法利益,修改货物的价格、品名、数量,降低货物价格。 A公司与国内多家跨境电商平台串通,伪造订单、支付单等信息并向海关推送。 申报为个人邮件的物品通过低价申报、虚假贸易申报等方式通过跨境电商进口,交付给境内卖家。 A公司向国内服务商报关公司支付每件物品7-12元的清关费,向跨境电商平台公司支付每件物品1-1.5元的推送费,支付手续费0.6元占申报价值总额的%。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A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包裹共计约77万件,案值5亿元,逃税约8900万元。

(三)“订单促销”内容多样

“推单”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前提条件,也是向海关虚假申报的必要条件。 因此,“推令”的内容是由虚假隐瞒信息的需要决定的。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产品名称、税号、价格、贸易方式等是虚假申报的主要内容。 结果往往是: 1、将清单外商品隐瞒为清单内商品,涉及虚假品名、虚假申报等纳税申报号; 2、将商品价格从高价转为低价,涉及少报价格; 3.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应通过一般贸易或邮寄渠道进口的货物,涉及虚假贸易申报的。 其中,由于销售商品的人纳税行为的存在,少报价格是虚报的主要方式。

随着快手等快递渠道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大批量、高价值、批量化的国际贸易已演变为小额、低价值、碎片化的零售进口。 如果说含税进口中存在明显的漏报价格,是毒树之果,那么虚假交易方式就是“订单推送”模式下的潜在原罪,而这两类方式往往交织在一起展现在同一时间。 例如:2017年1月至9月,海外电商境内代理商A公司进口奶粉并存放在保税仓库。 同时,通过线上商店和线下商店接受国内客户的订单,包括买家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送货地址、购买的产品信息。 A公司将价格修改为原价的70%后,编辑成表格,通过QQ邮箱发送给跨境电商平台B公司,B公司将订单信息推送至海关。 B公司通过支付公司生成支付订单,完成从一对一支付到批量支付再到后期虚拟支付(无需实际资金兑换)的在线支付。 将相关订单、付款订单以及快递公司的快递单号在三个订单中进行对比,然后转发给海关,通过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并纳税。 货物发出后,快递公司会将货物送到订单上的地址。 经调查,A公司按销量下订单。 相关海外奶粉在国内预售,然后通过电商进口。 在进口过程中,其与跨境电商平台串通,采取瞒报价格、虚假贸易报关等方式“推单”走私。 该案涉案价值7000万元,逃税金额约800万元。

此外,支付公司是走私“推单”的必要条件。 由于商品在原始订单时已经付款,消费者不可能进行第二次付款,因此跨境电商“三单比对”中的付款订单属于正式付款,即即虚假付款。 基于“三票比对”的监管要求,支付指令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从查获的案件来看,电商走私行为大多涉及伪造支付指令。 通过对2020年查处的10起最大的跨境电商商业走私犯罪案件查处显示,10起案件均含有非法支付形式。 为了进行走私活动,电子商务公司与支付公司签订协议。 电商公司向支付公司提供交易信息,支付公司代其将支付信息传输给海关。 支付公司根据传输的信息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四、“推单”走私的危害

“推单式”走私的第一个也是最大的影响就是海关税费。 “推单”往往是走私的前奏,而逃税则是“推单”的主要目的。 电子商务交易的便利,导致走私货物数量急剧增加,给海关税费收入造成巨大损失。 其次,“推单”损害国家贸易管制政策。 为逃避国家贸易管制,涉案当事人经常通过“推单”的方式虚报产品名称/税号,通过跨境电商进口不在清单中的商品,对民族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外交政策的执行。 三是“推单”损害国家外贸统计和宏观管理。 海关统计是外贸统计最权威的数据,是国家有关部门掌握外贸形势、采取相应对策的依据。 但当事人通过“推单”的方式虚报产品名称、税号、价格、贸易方式等统计项目跨境电商的问题研究,势必造成海关统计与实际进口货物不一致,影响国家宏观决策——对外贸易的制定和宏观调控。 最后,它对社会危害极大。 与传统走私犯罪相比,电子商务走私因其侵权对象(合法利益)众多、波及范围广、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 一方面,网络覆盖范围之广,使得走私活动的区域受到限制。 无限放大,导致走私货物的流通非常广泛; 一方面,网络新闻传播迅速、受众广泛,使得商品交易更加便捷。 特别是走私进口清单以外的禁止、限制货物,将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影响。 。

五、“推单”打击走私

针对“推单”的特点、形式和内容,打击“推单”走私要多管齐下、综合开展。

(一)加大宣传引导,促进合规经营

“海购”和专业网购从业人员众多,市场巨大。 由于经营习惯、政策理解、成本控制等原因,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于“灰色地带”,徘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 其提供的海外产品质量也难以保证,受到社会诟病。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项新兴业务。 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处于转型升级过程中。 企业不能因为对法律法规理解的认知偏差而使用刑事处罚。 重点宣传引导,促进合规。 商业。 首先,要加强宣传。 海关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采购单”的性质,告诉从业人员哪些是合规的,哪些是违规的,哪些是违法犯罪的。 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以推动其转型。 二是加强指导,联合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努力降低电商平台佣金和费用,促进电商平台支付工具兼容,便利数据传输。电商平台入关,为“海淘”“代购”转型铺平道路,减少门槛,降低成本,提供有利条件。 最后,要拓宽合规渠道。 一方面,做大做强进出境快递经营企业、邮政企业的合规“订单推”。 另一方面,要正视“海购”交易的实际情况,以风险可控、责任担当、数据为基础。 出于可靠性等考虑,在立法层面,应扩大和规范代推主体。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试点的遵纪守法不起诉制度,可以精准弥合鼓励创新与打击违法行为之间的差距。 在督促企业合规整顿、重回正轨的同时,还将针对跨境电商等新兴业态。 提供纠正不正确规格的机会。

(二)加强检法沟通,明确犯罪标准

目前,检察机关和法律界对“走私”走私的性质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 针对这种情况,各级缉私部门要加强与各级检察院的沟通,传递层层会议纪要。 指导案例化解认识分歧,纠正错误做法,统一执法标准,防止错误观点进一步发酵。 同时,要继续坚决打击该通道犯罪活动,惩治和震慑走私犯罪分子,防止该通道成为走私通道。

(三)完善“三令比”,强化正面监管

梅丹|跨境电商“推单”走私研究

一、从跨境电商订单三大订单(订单、支付订单、物流订单)关键信息入手,加强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积极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走私行为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开展活动。 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加强跨境电商支付信息核查; 与船公司合作,加强快递信息、通关物流信息的事后比对核查和风险分析; at the same time, , real-time . The is to the of "two types of ", the safe of and other and the and of tax and risks, open up data , and the same , the same , and the same entry . Key such as phone are to risk and 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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