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国发发[2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有效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 加快发展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为服务新发展格局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 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药监局跨境电商文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药监局跨境电商文件,外贸领域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提高外贸运行效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继续鼓励创新。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开展试点,鼓励新技术新工具在外贸领域广泛应用,推动传统业态转型升级,细化贸易分工,提高专业化分工水平,促进贸易融合创新。业态,不断探索外贸新业态新模式。
坚持宽容、谨慎。 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发展中标准、在标准中发展。 建立健全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 完善信息数据、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体系。 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职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坚持开放合作。 我们将统筹国内国际市场、资源,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加强部门、地方、行业、企业协作联动,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效率。 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和引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国际规则,推动高水平开放。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价值链水平将进一步提升,这将对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到203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水平走在创新型国家前列,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完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为贸易高质量发展、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动力。 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
(四)推动数字智能技术应用。 利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推动整个外贸流程各环节的优化和提升。 充分发挥“长尾效应”,整合碎片订单,拓宽订单获取渠道。 大力发展数字展览、社交电商、产品众筹、大数据营销等,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境内外联动的营销体系。 整合外贸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 到2025年,外贸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着提升。 (商务部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 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 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稳步开展药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 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指导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负责职责分工)
(六)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试点范围。 积极开展试点试点,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个平台”以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慧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 “六大制度”探索更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鼓励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主体做大做强,加快培育自主品牌。建立跨境电商评估和退出机制。综合试验区,2021年组织考核考核。到2025年,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一批要素集中、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打造形成特色发展格局,成为引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创新集群。(商务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一批优秀海外仓企业。 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参与海外仓建设,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中小微企业借船出海,带动海外仓发展。国产品牌和双创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支持综合运用建设-经营-转让(BOT)、结构性融资等投融资方式多元化开展海外仓建设。 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作用,为海外仓企业提供早期指导服务,协助解决纠纷。 到2025年,力争培育100家左右在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发展、多元化服务、本土化运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海外仓企业。 (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全球海外仓网络。 支持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建立中国品牌运输和销售渠道。 鼓励海外仓企业与综试区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境内外电子商务平台等对接,对接供需信息。 优化快递运输等政策措施,支持海外仓企业建立健全物流体系,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探索海外物流智慧平台建设。 推动海外仓标准建设。 到2025年,建立以海外仓为基础、覆盖全球、协调发展的新型外贸物流网络,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行业等标准。 (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九)提高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 支持传统外贸企业利用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加强研发和设计,开展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生产。 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外贸新业态大数据实验室。 引导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传统品牌价值。 鼓励孵化机构和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到2025年,形成以新业态驱动、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协同为支撑的外贸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 (商务部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市场采购和贸易方式政策框架。 完善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动态调整机制,设立综合评价指标,更好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支持各试点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吸引更多内贸主体开展对外贸易,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质量、改进技术、优化服务、培育品牌、增强产品竞争力,放大集聚带动对周边产业的影响。 到2025年,力争培育10个左右出口超千亿元的内外贸易一体化市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负责根据职责分工)
(十一)提高市场采购和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 进一步优化综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体系,实现来源可追溯、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究。 继续实施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简化报关、免征增值税等试点政策,优化通关流程。 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试点范围。 引导银行对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登记、交易真实性可追溯的市场采购贸易收入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动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
(十二)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细化落实集中退税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对于已备案代理退税但尚未进行首次退(免)税申报现场核查的生产企业,收到首次委托代理退税业务申报信息后,现场核查效率将提高得到进一步提高。 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高集中代理退税风险管控水平。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海关“双罚”机制。 综合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客户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到2025年,适合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 (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水平。 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动态调整维修产品目录,研究将医疗器械等产品纳入目录。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端外”保税维修业务。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对维护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自主支持发展,对支持项目进行监管。 对其他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探索研究支持综合保税区外有条件的企业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环保要求高的自产出口产品开展保税维修,试点稳步推进,加强评估、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和维护产品清单。 到2025年,保税维修业务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步推进离岸贸易发展。 鼓励银行探索和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遵循业务发展原则,根据客户信用分类和业务模式,提高审核效率,为企业真实合规开展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提高离岸贸易业务质量。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 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竞争力和管理能力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发展离岸贸易。 (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 支持营销、支付、配送、物流、品控等外贸细分领域创新共享。 鼓励外贸细分服务平台深入开拓各地区、各行业垂直市场,走“专精特新”之路。 鼓励外贸企业建设自己的独立网站,支持专业建站平台优化提升服务能力。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贸易细分领域的应用。 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外贸细分服务平台企业。 (商务部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政策保障体系
(十六)创新监管方式。 根据外贸业态发展需要,及时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置“观察期”和“过渡期”。 引入“沙盒监管”模式,为业务创新提供安全空间。 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对接,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对逃税、假冒、虚假交易等行为的监管。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制度。 (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财税政策。 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以资金形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积极探索实施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 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申请退税无纸化申报。 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深化政府、银企合作,积极推广“信用贷”等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外贸服务平台等加强合作,为企业实实在在提供便利。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交易背景。 金融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加快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建设。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银行中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便捷的贸易支付结算管理。 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依规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结算服务。 鼓励开发安全便捷的跨境支付产品,支持非银行支付机构“走出去”。 鼓励外资机构参与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和竞争。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维护良好的外贸秩序。 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重点防范和制止外贸新业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探索建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建立重要产品追溯系统。 支持制定外贸新业态领域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外贸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外贸领域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和数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电信企业为外贸企业开展数字营销提供专用的国际互联网数据通道。 完善国际邮件交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递处理中心布局。 开行中欧班列,满足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运输需求。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中国中铁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 推动依法成立外贸新业态领域相关行业组织,发布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公约。 鼓励普通大学、职业院校开设相关专业。 引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管理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商务部、教育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与世界贸易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的多双边谈判,推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文件等国际标准的形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商等领域的国际合作。边境物流,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加强与有关国家相关领域政府间合作,推动双向开放。 大力发展丝路电子商务,加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 推动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国外流通产业对接。 鼓励各地、试点单位和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动、中央与地方协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密切配合,及时出台相关措施,并不断大胆探索和实践。 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开展宣传推介。 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成果。 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推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7 月 2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