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7月1日起,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试点工作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帮助我省企业更好开拓海外市场。
发布会上,中国吉林网获悉,6月22日,海关总署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 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口监管试点,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我省跨境电商经营模式。 以往只能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企业,可以趁势开展跨境电商B2B(9710/9810)业务,享受更多通关便利。 这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出口潜力,推动出口电商跨越式发展。 随着政策的实施,我省将实现所有跨境电商业务模式的全覆盖和发展。
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介绍,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商完成交易的一种贸易形式。 – 商务平台。 企业须符合海关要求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主要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至海外仓”两种模式。
“跨境电商B2B直出口”模式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并使用“9710”报关。 》 监督办法。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再将货物从海外仓配送至海外买家手中,并采取“9810”监管方式申报。
该政策的推出,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跨境电商B2B出口与普通商品无法区分的问题,解决了企业反映的跨境电商B2B出口无特殊监管方式编码的担忧,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配套政策。 。
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政策实施后,企业可以享受哪些通关便利?
整个报关流程信息化。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舱、仓单等电子信息,并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 报关单、报关清单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 手续。
新增便捷举报渠道。 对于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及证、检、税的货物,可以以报关单的形式通过统一跨境电商出口系统清关。 报关要素比报关单更详细。 清单减少了57项,且清单不要求汇总报关单,使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加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全面的考试领域简化了申请。 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易申报做法,符合9710申报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试点跨境电商出口试点,可按6位HS编码申请简易申报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的9810清单。
物流、报检方便。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 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的,也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更有效、更好的组合方式来运输货物,同时还能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解读: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政策
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表示:“2021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扩大跨境电商监管范围。商务进口试点范围覆盖全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地区)。 ”
由此,继长春市、珲春市之后,我省吉林市、延吉市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可以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下,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进口商品进区不再实行首次进口许可、注册或备案要求来自“前线”。 此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政策要求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确定新的试点城市耗时较长。 2012年5月至2020年4月,全国仅有86个城市以及整个海南岛。 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此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范围的文件,大大提高了试点城市政策覆盖面,有效降低了开展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资质门槛。 这将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子商务潜力。 推动特殊区域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有利于推动吉林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海关依法合规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监管要求
发布会上,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介绍,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专项行动。 ——打击商业进口走私,积极倡导“守法便利、违法必究”,为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引导企业守法自律,现进一步强调相关海关监管要求: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企业,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国内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按要求向海关注册企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书。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商、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向海关传输带有电子签名的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简称“三个订单”信息),并验证数据的真实性。 承担相应的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商应当对交易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实时物流追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的国内配送业务。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制作、传播虚假“三单”信息、便利二次销售、盗用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采购额度等行为,涉嫌违法的,海关将依法立案调查。依法进行走私或非法活动。 企业来处理。
中国吉林网吉客APP记者 李亦书文/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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