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来说是不寻常的一年。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以及跨境电商最新政策的出台,再次将这个行业推向了风口浪尖。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 我们先从进口跨境电商政策的演变开始,然后详细阐述最新的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最后分析一下电商法对行业的影响。
跨境电商政策如何演变?
我从2012年开始研究跨境电商政策,一直持续至今。 我的电脑里有几十个跨境电商政策文件,几乎涉及国务院所有核心部委。
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演变可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早期探索阶段。
2012年,国家发现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业务不容乐观,但利用邮政渠道进出口货物的私营模式却如火如荼地发展。 这种私营模式以出口端的外贸电商为代表,即利用亚马逊、eBay等平台将产品销售到海外; 进口方面,以海外代购为代表,即从国外网站或实体店购买商品,运回国内。 。
很快,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牵头启动试点。 最初选定了5个城市(郑州/杭州/宁波/上海/重庆),后来又增加了深圳、广州,后来又增加了天津、福州、平潭。 。 试点初期以出口为主,但出口侧试点难度大、进展缓慢。 稍后我们会写一篇文章来详细解释。 进口方面,在国内大量刚性需求的拉动下(本质上是各方利益驱动),试点取得了巨大成功:不仅推出了1210(保税进口)和9610(直购)两款车型。进口),还首次提出了“撮合单、支付单、物流单”的监管原则。
我们重点关注的是“税收方式”和“监管方式”,这是整个跨境电商进口政策演变的核心逻辑。 在征税方式上,现阶段对个人物品征税,即个人邮政税。 50元免税限额的存在,让很多商家绞尽脑汁合理避税。 在监管方式上,各地监管有所不同。 部分地方政府(如上海)监管严格,对很多产品首次进口有前置审批要求,类似于一般贸易进口监管; 一些地方政府(例如郑州)有严格的规定。 很宽松,基本上能放多少就放多少,类似于个人物品的收纳模式。
(2)第二阶段是408政策及推广阶段。
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我们继续聚焦“税收方式”和“监管方式”两大核心主题。
在征税方式上,408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将之前的邮寄模式改为跨境电商综合征税模式。 本质上,跨境电商综合税收模式实际上是基于一般贸易进口税收思路制定的,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但考虑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以零售价作为完税价格,而一般贸易以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跨境电商产品关税调整为0,增值税、消费税按70%征收。
在监管方式上跨境电商新政策解读,408政策的要求是落实首次进口的通关单和各类审批文件,与一手贸易进口模式一致。 由于舆论强烈,这一监管做法在一个月后被紧急叫停。 我们所说的“延缓”是指408政策中的监管方式延缓,其他方面(如税收、限额等)保持不变。 这一阶段发生了两次延期,一次到2017年5月11日,一次到2017年底。(注:总共有三次延期,第三次延期是在后面讲的第三阶段)
现阶段试点地区没有变化,依然是之前的“5+2+3”,共10个城市。 需要提醒的是,我这里所说的试点城市(下同)特指可以开展1210保税进口的试点城市,不包括实行直购进口和1239保税进口的城市。 现阶段首次提出正面清单、单笔交易限额和年度限额模式,保证试点的可控性,是国家在试点中贯彻“审慎”原则的体现。
(3)第三阶段是渐明阶段。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底结束。现阶段,国家各部委通过在郑州、杭州、广州等地区多次集中调研,结合前期试点反馈情况,已基本明确了监管思路。
征税方式方面,此前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将延续。 这说明此前的税收调整达到了试点预期,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所接受。 这也表明,未来税收只会有小幅调整,总体框架不会改变。
监管方式方面,明确提出“临时监管个人物品”,此前408政策涉及的通关单和首次进口批准文件的监管模式将继续暂停(即“第三条”)。扩大”)。 根据我个人对政策的研究,这应该是国家部委首次发文提出“个人物品临时监管”,意义重大。 这表明后续监管方向很可能是“个人物品监管”。 虽然有“暂时”,但正在逐渐明朗,前景乐观。 后期第四阶段的政策也证实了这一点。
试点地区方面,1210保税进口试点将扩大至所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这样一来,共有15个城市可以做1210个保税进口。
(4)第四阶段为定稿阶段。
自2019年1月1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此后该计划将基本实施。 该阶段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工作的结束。
在税收方面,继续保持不变。 但在监管方式上,国家部委明确表示“以个人物品监管”。 从之前的“临时根据个人物品监管”,到现在的“根据个人物品监管”,这意味着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监管都将根据个人物品进行。 对于行业从业者来说,这是一项极其重要和利好的政策。
此外,政策明确禁止非保税区二次销售和线下自提业务。 同时,对正面清单进行了调整和扩大,年度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也有所提高。 试点地区方面,1210保税进口试点将扩大至37个城市。
最新的进口跨境电商政策是什么?
我之前曾单独写过一篇文章来分析最新的政策。 在此,我们重新整理一下核心点,与大家分享。
此次发布了四份文件,总结如下:
日期 部门政策
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
2018年11月,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年11月,财政部等13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的公告(194号);
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
(一)文件涉及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 由商务部统筹,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重点监管。
(二)明确个人物品监管,即自2019年1月1日起,此项政策长期不会改变。 但“已明确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除外。 例如,除非解除禁令,否则以前位于核辐射区的日本产品仍将无法进入。
(3)跨境电商企业(即卖家、货权人)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但平台需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平台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平台会先进行赔偿跨境电商新政策解读,然后平台再向卖家追偿。 这就是为什么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各大平台缴纳高额押金的原因。 在天猫国际,保健品的毛利高达30万元。
(四)跨境电商企业(即卖家、货权人)需要发出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国相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签等标准或技术规范,但可能与我国标准不同。 相关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其次,相关产品直接从海外采购,可能没有中文标签。 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查看产品的中文电子标签。
第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供个人使用,不得转售。
显然,打假者不能再通过中文标签等问题来找卖家的麻烦了。 未来法院的判决也将统一。
(五)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主体必须在境内。 对于网站是否需要备案没有具体要求。
(6) 明确禁止二次销售。 关于这一点,就会涉及到BBC 模式的讨论。 我们可以确认的是,在云集这样的社交电商平台上,“店主”(即“b”)充当营销人员,因此不属于二次销售。 至于其他以“b”为交易主体的一件代发平台,如果在保税仓完成货权从“B”到“b”的转移,则没有问题。
(7)原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货物原则上不得采用保税网购+线下自提模式网购》,基本宣判了线下自提业务的死刑。 深圳、郑州、杭州等地此前火爆的线下取货业务已暂停,未来不会再开通。 为什么要这样做? 很简单,这种模式对线下的人影响太大了。 跨境电商在产品准入方面已经获得了极大的便利。 如果在销售范围内进一步放开,基本上就完全放开了。
(八)海关主要监管假三单、身份证信息盗窃、走私、商品质量安全等活动,市场监管总局主要监管流入线下市场的二次销售。
(九)试点范围扩大至3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及福州、平潭,各试点城市(共37个城市)人民政府为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责任主体。边境电商政策。 也就是说,各人民政府如果向部委索取试点资格,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某个城市发生重大事故(例如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该市市长、副市长可能会被免职。
(十)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但给予企业3个月的过渡期。 也就是说,2019年3月31日之后,任何违反该政策的行为都将被禁止。
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5000元,年度限额由20000元调整为26000元。 单笔交易限额的提高意味着更多高价产品可以进入跨境电商渠道,包括平价奢侈品服装、美容仪器、高端箱包、高端保健品等。年度限额根据家庭收入水平进行相应调整,每年或每隔几年适当调整一次。
(二)单件不可分割商品价格超过5000元但低于26000元的也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但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税率征税。
(三)再次强调不得二次销售,不得在非保税地区采取“保税网购+线下提货”模式;
财政部等13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一)这是最新的《正面清单》。 详细内容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
(二)本次清单新增63个税目,涉及部分食品、纺织服装、鞋类、珠宝首饰、小家电、文体用品、健身器材等产品类别,包括起泡酒、麦芽啤酒、望远镜等。电子游戏机、滑雪靴、溜冰鞋等,其中还涵盖了蒸汽眼罩、家用防尘监测器、剃须刀头等国内“网红”产品。
(3)从业者仍需继续关注列表中的“备注”项。 许多产品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许多产品还必须符合其他文件的限制。 此外,还有一些类别仅限于特定产品。 例如,税目编号为“其他税目中未列明的化工等级及相关行业的化学产品及配件”。 备注中明确写明“仅限蒸汽眼罩、暖宝宝贴、暖宫贴、肩颈及配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194号文):
(一)本文件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决议的实施文件,代替原26号文件。本文件涉及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检验等多项内容。
(二)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各参与者向海关注册登记,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三)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和直购进口按照个人物品模式监管,1239模式执行《肯定清单(2018年版)》(即:按一般贸易进口模式)。 另外,在没有主管部门认证的情况下,订购人和付款人必须一致。 对于收货人,没有具体要求。
(四)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强调订单人是纳税人,在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作为征管对象。付款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税务问题,征缴义务人需要承担纳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行业内还存在漏报等现象。 对于这种涉嫌逃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承担主要责任。
(五)物流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内转运和1210个保税区之间转运。 事实上,区内转运现已非常成熟,但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转运仍存在很多操作问题。 对于1210保税区与1239保税区之间的货物调转,不允许货物调转。
(六)退货管理方面,只要货物不影响二次销售,均可退回保税区。 此前的回归操作在实践层面遇到了诸多障碍,未能大规模推广。 现在退货的管理比以前宽松了一些,估计很多地方都会出台切实可行的方案。
(七)其他方面,194号文强调查处虚假三令信息、二次销售、身份信息泄露等行为。 其中,如果利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海关将按走私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对进口跨境电商有何影响?
整部《电子商务法》共有89条,其中7条涉及代购或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我们将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
两项规定对代购商影响严重
代购不属于进口跨境电商。 关键的区别在于,代购是通过邮寄渠道或者一些非法渠道入境,而跨境电商进口则是按照三单的方式纳税、清关。 代购最典型的场景就是淘宝上的全球代购卖家。 他们一般通过各种渠道将货物存放在国内仓库,然后在收到淘宝订单后发送给客户。
电子商务法的以下两条规定对这些代购商影响较大: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登记。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税务登记,并申报如实纳税。
在市场主体注册方面,目前大部分采购代理商没有主体注册。 根据《电子商务法》要求,必须申请个体经营或公司经营。 一旦有了市场主体,下一步就涉及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合法纳税问题。 无论您是个体户还是法人实体,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个体户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
线下,很多个体户的销售额计算困难,很容易逃税。 但对于网络代购来说,数据非常透明,个体户避税的空间极其有限。 对于代消费者采购的个体户来说,由于产品来源于国外,没有商业合规文件,没有进项税发票,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异常高。 这几乎是一个致命的问题。 如果电子商务法得到严格执行,淘宝代购没有一家可以生存。 我们将在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代购。
两项规定对进口跨境电商造成严重影响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适用于所有电子商务从业者,似乎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没有很强的关联性。 但从专业角度来看,这两项对进口跨境电商影响重大。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相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一明确规定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访问电子商务平台数据。 此前,政府部门希望从电商平台获取数据,但不少电商平台,尤其是电商巨头,将这些数据视为核心机密,拒绝提供。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 2018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165号文),意味着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原始数据进口跨境电商企业的订单,全部接入海关总署系统。 届时,行业内电商平台上所有相关支付转账操作、虚假支付单、虚假物流单、漏报通关等行为都将被消灭。 所有在电商平台上做POP店一件代发业务的人都可能被淘汰。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
这也是一项非常不起眼的规定,但却对跨境电商进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据称,最初的版本没有“国家规定相关”字样,是后来根据跨境电商相关部委的建议增加的。
有什么不同? 我们知道,进口跨境电子商务的很多规定都是由国家部委制定的。 它们既不是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也不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而是部门规章。 电子商务法中的“国家相关规定”意味着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相互冲突的问题(典型的是中文标签问题)已经得到彻底解决。 上次我去商务部开内部会议,这一点得到了商务部高级官员的证实。 当然,有些人也会提出上位法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留给法学家去讨论。
三项规定鼓励跨境电商发展
最后,《电子商务法》中有三条专门讨论跨境电子商务。 这三项规定基本上发出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积极信号,表达了政府和立法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态度。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报关、纳税、检验检疫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促进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推动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推动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