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案庭审文字实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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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敏大是一只柯基 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纽约州执业律师 整理者:何嘉雨  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按:2024年9月16日,TikTok案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预计于2024年12月6日前作出判决,因而本次开庭很可能是判决前最后一次开庭。如果TikTok败诉,其将在2025年1月面临被封禁的结果。本文根据法院公开的庭审录音整理,由AI软件翻译为中文,以供大家参考。《TikTok案庭审文字实录(上)》中所述的TikTok律师的陈述,我们在本文中继续记录TikTok创作者律师和政府律师的陈述,以及各方的反驳意见。供各位读者参考。难免错漏,还请海涵。 +++++++++
TT创作者律师早上好,法官。与TikTok和相关公司的利益完全独立,创作者在本案中的核心观点是,该法案直接涉及到美国言论者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任何不利判决都会使得美国作家不能在Politico或半岛电视台上发表作品,使得美国音乐艺术家不能在瑞典的Spotify上发布音乐,或者使得美国电影制作人不能制作将在BBC编辑和播出的纪录片。 在政府压倒性利益和针对性限缩方面,我们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与TikTok的观点一致。但我想强调的是,政府关于内容操控的理由完全不合法,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并且污染了整个法案。即使法庭可以像Austin案的法官假设的那样,单独审视数据隐私问题,这本身也不构成一个压倒性利益,且没有经过特别地严格限缩。 DHG法官 创作者在本案中的利益是什么? TT创作者律师 在数据隐私方面的利益?(是的)创作者的利益在于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即在NetChoice案中所阐述的,与他们选择的出版商合作并发表作品的权利。因此,如果我们通过严格审查政府所谓的利益,我们认为数据安全的理由是无效的,原因有很多。 DHG法官  政府担心的是收集美国用户的信息,包括您的创作者们的数据。 TT创作者律师 没错。但我们认为这不足以满足严格审查,甚至在中度审查下也是如此。原因有几方面。首先,正如公司在文件中所阐述的那样,政府的论点被夸大了。地理位置信息并不像政府所宣称的那样被广泛收集。联系人列表不会被公司获取,除非用户自愿选择同意。总的来说,政府的数据安全论点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从我们客户的角度来看,因为这些都是自愿行为。这些都是用户选择加入的程序,只有在他们愿意的情况下才会共享数据。这是第一个问题。 但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你可以单独审视数据安全问题,根据Arkansas Writers Project案和Minneapolis Star案,该问题仍需接受严格审查,因为本案的法律单独挑出了特定的言论发布者,应当触发严格审查。而且,鉴于Mr. Pincus(TT律师)描述的电子商务排除条款等情况,政府的数据安全论点无法通过严格审查。 DHG法官 共享数据的选择是让用户决定是否愿意共享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字节跳动共享,对吗?问题在于,字节跳动或TikTok会获取这些信息。问题是用户是否希望我们能与其他方共享,是这样吗? TT创作者律师 是的,用户知道自己在与TikTok共享数据,这是公开的信息,用户知道TikTok最终由字节跳动拥有。所以这是用户的自愿选择,但在严格审查的环境下,这种排除条款使政府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论点站不住脚。 NR法官 您的论点是否依赖于剥离所有权是不可能的结论? TT创作者律师  不,不是的。我认为记录表明剥离所有权是不可能的,我不确定政府对此有多大的反对意见。但即使这是可能的,基于两个原因... NR法官 创作者对TikTok美国公司由字节跳动拥有的利益是什么? TT创作者律师 我们的利益在于与我们选择的出版商和编辑合作,包括当前的所有权安排,这对我们的创作者来说运作得非常好。你不能告诉一位美国作家,他们没有权利选择与特定的个人拥有的推特合作,或者如果Fox News被要求剥离所有权,作家就不会有第一修正案的权益。 NR法官 您是否有第一修正案权益来决定谁拥有TikTok? TT创作者律师  是的,这最终就是出版商的归属。该法案直接挑出了特定的对象…… NR法官 但这个论点是否加强了政府的论点,即TikTok美国公司受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公司控制? TT创作者律师 我认为必须逐步分析。您问我们是否在特定的所有者或出版商上有第一修正案权益?绝对有。没有任何案例表明,仅仅因为某个言论发布者是某个特定所有者,第一修正案就不适用。 NR法官 您的许多论点依赖于TikTok美国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TT创作者律师  没错,我认为很多论点确实依赖于这一点。 NR法官 它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只有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TT创作者律师 但我想强调,即使我让政府占上风并假设控制权的问题,我们仍然有与任何外国出版商合作的第一修正案权益。 我提到的所有假设情况,从Politico到半岛电视台再到牛津大学出版社,都是一样的。我还想强调,您提到的关于外国对手和外国政府的问题,最高法院有明确的案例,如Lamont案和Whitney案,裁定即使美国人和对这个国家怀有敌意的外国政府一起工作,他们仍有第一修正案的权益SS法官 在广播领域,您是否会认为确保广播频谱受外国控制是第一修正案的权益,如果有用户希望与受外国控制的持牌方合作? TT创作者律师 我认为您与TT律师的对话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仅仅禁止外国所有权是符合第一修正案的。但如果政府在根据观点进行区分,特别是根据谁对这个国家更具敌意来进行区分,那就回到了Lamont案的观点,回到了Whitney案。 SS法官 那么,如果这是相关的区分标准,政府仅仅说在广播领域禁止外国所有权是不够的。您会认为他们必须解释为什么要禁止外国所有权?仅仅说要禁止外国所有权并不能作为胜诉的理由,因为如果禁令的理由与外国所有权带来的内容影响有关,那可能是不被允许的。 TT创作者律师 让我先简单回答一下。我不想深入讨论广播问题,因为Reno案非常明确地指出,互联网的无限信息市场与广播的世界截然不同。所以我认为您在这里所说的不会影响其他领域。但从广播的角度来看,为了回答你的问题,我认为如果政府介入并表示我们担心的是发言者的观点,而不仅仅是外国所有权,那就会成为一个问题。这会是美国最高法院从未说过“这是可以的”的情况。正如我所说, SS法官 即使根据我的理解,最初的《通信法》正是因为担心外国宣传,所以第3节、第10节排除了外国所有权。 TT创作者律师 我认为,必须追溯看看这是否仍然是今天的理由。如果过去的情况是这样的话,必须问政府在这种案件中是否有其他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会有很多需要梳理的地方,但我认为站在这里说,美国最高法院以及本院从未表示对外国发言者施加基于内容的限制,或者抱歉,基于观点的限制,是符合第一修正案的。最高法院在Music and Spain案中强调,实际上,总检察长在那个案件中强调的是,那正是拯救了那个法律的原因,因为外国宣传在国会描述时是完全内容中立的。因此,政府在密歇根州案、西班牙案或Lamont案中甚至没有提出政府正试图进行的论点,即外国发言者或外国政府是否可以根据其观点被抑制其所有权、发言或策展等活动。 但请记住,我站在这里的原因是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外国发言者的案件。如果这是一个像Bahmet那样的案件,仅仅是关于外国发言者,而美国人想听这些,我认为在Bahmet案中你已经赢得了对美国听众的胜利。而且,确实没有最高法院的案件持有相反意见。我们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也从未禁止美国发言者听取外国政府的意见,即使他们对我们国家怀有敌意,只是为了表达他们的观点。但这甚至不是这个案件,这里是像创作者、像Base Politics 这样的美国发言者,他们想在美国平台上对其他美国人发言,最多也只能被指控说他们希望在这样做时与外国出版商进行协调。我可以讨论这个问题吗? SS法官 关于Lamont案?那么,如果我们看NetChoice案中巴雷特法官的同意意见,她的观点显然假设外国控制会改变第一修正案的适用情况。如果是这样,Lamont案是否总是一张王牌?如果说政府有处理外国控制权的权力,是否总是会因为Lamont案而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即使案件涉及的是外国发言者,外国发言者没有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但因为你总可以引入美国接收者及其权利,导致政府可以管控外国发言者的能力只是一种虚幻的能力。 TT创作者律师 所以让我从巴雷特法官的意见开始解释一下这些事情。她实际上所说的是,所有权的变化可能会在Open Society案中改变一些事情,这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这是一个值得问的问题,但我认为我区分Open Society和Lamont及我描述的其他案件的方式是,美国的Open Society案只是关于外国发言者在国外发言,这就是那个案件的全部内容。而外国发言者在国外发言并没有第一修正案的利益。但一旦这些言论针对美国,当然一旦这些言论与其他美国人一起传播,实际上是由其他美国人传播的。TikTok上的言论不是中国的言论,而是美国的言论,最多只是由外国公司策划的。政府说可能还由外国政府参与,但这仍然是美国的言论。你处于第一修正案保护方的方程式上,我们有一个更强的案件。 所以所有巴雷特法官的意见中,我认为她只是说,当这种情况出现时,问这个问题。但是,当你有在美国境内的言论时,我们的历史和传统是,我们不因为不喜欢这些观点而压制这些言论。 SS法官 如果我可以给出一点额外的时间来继续这个假设问题,我对你的反应很感兴趣。所以,如果禁止外国所有权的媒体机构的理由是担心它会产生什么内容,并且我们正处于与外国对手的冲突中,你会说,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反击行为完全受第一修正案限制。所以这个观点是美国听众可能很想听到的。你会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你的客户、美国接收者,政府对外国对手在战争期间拥有媒体机构的禁令是无效的吗? TT创作者律师 离开广播问题,严格审查将适用。我可以想象在战争激烈时期,根据言论的具体内容,严格审查可能会满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处于战争状态,我们谈论的只是所谓的外国宣传。实际上,法案管控的是美国言论。 SS法官 但是前提是否仍然适用?你不会只是接受政府可以禁止外国控制,外国对手控制的情况吗? TT创作者律师 如我所说,可能是这样的,但我认为我可以给你几个历史例子来说明为什么即使这样也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乔治·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讲中,告别演讲的中心主题之一就是警惕外国影响。法国曾支持托马斯·杰斐逊竞选,乔治·华盛顿告诫美国人要警惕外国影响,并且小心与外国人之间的联系。他从未建议答案是压制外国言论。看看Farah案,二战前夕通过的法律。在米斯诉凯恩案中,国会处理了外国代理人在美国传播外国宣传的问题。在战前,这项法律只是要求披露,并不阻止美国人,正如政府在其最强烈的论点中所说的,像TikTok上的创作者一样。所以,Lamont案,在冷战的高峰时期,我们的历史中一直如此。因此,您还问到了巴勒斯坦解放组织(PLO)…… NR法官 有趣的是,这个案件似乎非常相似,因为在那个案子里巴勒斯坦信息办公室也有美国公民。本院说,要求那个办公室解散只是对他们言论的附带负担,因为他们仍然可以继续在其他论坛上谈论巴勒斯坦事业,或者甚至成立其他组织。他们只是不可以作为恐怖组织的外国使团。 TT创作者律师 对。我认为你强调了那个案件的重要部分,与这里的区别在于,我的理解是法院强调的是,我们根本没有压制任何言论。我们只是阻止他们在这个办公室拥有这个使命。他们仍然可以发言。 NR法官 为什么这与这里发生的情况不能类比呢?国会已经决定TikTok美国不能由一个实际上是中国公司的公司拥有。这使得你代表的创作者可以继续在TikTok美国上发言,如果他们出售股份或在其他平台上,或创建一个新平台,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继续分享他们的内容。 TT创作者律师 对吧?所以记住,我认为事实会表明,剥离是不可行的,但抛开这一点不谈。 NR法官 但你说你的论点并不依赖于此。它确实不依赖。 TT创作者律师 确实不依赖。所以我只是想插一句。所以,你描述的这个案件和其他案件之间有几个大的区别。首先,对于我们的客户来说,没有可替代的媒体平台可以使用,我不认为政府认真争辩这些声明,这些声明表明TikTok在其外观和感觉、以及人们可以接触的受众方面是独特的。例如,我们的一个客户在TikTok上拥有数百万的关注者,尝试在其他平台上工作,如YouTube,只有1万甚至少于100个关注者。因此,这里有一个完全不同的受众,你无法在其他平台找到。还有像CapCut和编辑工具这样的不同工具。因此,言论的性质不同。在PLO案件中,我认为你仍然可以进行所有相同的表达。但你不会说所有的…… NR法官 但是你不会。是的,我的意思是,你的一个论点是创作者希望与他们的外国所有者合作。在巴勒斯坦信息办公室案件中,他们想与PLO合作,并在美国代表PLO。这是那个办公室的整个使命。但可能巴勒斯坦案件的利益实际上更强。 TT创作者律师 所以我不认为那个案件说明未来的发言者不能在美国与PLO一起发言,但…… NR法官 但他们不能代表PLO。 TT创作者律师 好吧,我想我不会深入到细节中。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首要论点是,我们是希望与美国公司TikTok合作的美国发言者。如果你穿透这一点,说,嗯,ByteDance怎么办?出于我所说的所有原因,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利益,能够选择我们合作的出版商和编辑,即使它是一个外国编辑或外国出版商。我的意思是,接受政府论点的意见,其影响真的很惊人,正如我们在文件中所提到的,《论美国的民主》是由法国作者由法国政府委托编写的。如果美国书商想出售这本书,那么政府能够回答说国会可以禁止美国书店出售《论美国的民主》,因为它是由外国作者与外国政府合作编写的。 NR法官 这个例子和本案关联不大。我是说,我们不是在谈论禁止托克维尔的书在美国销售。我的意思是,我们在谈论政治分支做出的一个决定,即有一个外国对手可能在美国秘密施加影响。是的,这是非常不同的。 TT创作者律师 我不想过多谈历史。在本案中,我会接受政府的开场论点,甚至是一些法官在协同意见中的建议。但需要注意的是法案的第一条是单独强调TikTok的外国所有权,这本身就使得这成为一个第一修正案的案件,或者说法案有意阻止第一修正案的主张被提出。我的回答是,我只是给出这个可能性。 NR法官 好的,第一修正案是否可能覆盖了你说的法案下的权利。 TT创作者律师 问题是,如最高法院很少表态的,监管、改变互联网的言论策划是否是一个不可容忍的政府动机,是否因为有外国所有权而有所不同。我认为答案必须是否定的。当然,我们有美国发言者,出于我所说的所有原因。美国发言者有权…… SS法官 确切地说,协同意见至少不明确地回答了那个问题,因为你的问题是,是否因外国所有权,而使得第一修正案的分析有所不同。整个附带意见的前提是,外国所有权下的分析是不同的。 TT创作者律师 好吧,我记不起她用的确切词汇,但我认为这是你会问的问题。我认为,归根结底,结论应该是没有不同。因为根据Lamont案,根据Whitney案,根据这个国家的基本历史和传统,法律或司法决定中没有任何例子表明一个美国发言者因为他们希望与外国出版商或外国合作者合作或出售外国书籍,而会被以不同的方式对待。然后我认为最后一点,联邦,刚刚…… DHG法官 回复。我确定该法规并不适用于所有外国编辑或出版商,而是适用于来自四个特定对手国家的外国出版商或编辑,对吧?不要说外国控制,让我们说对手控制,好吗?在你的论点的每个点上,只需将其改为对手控制,然后继续进行。 TT创作者律师 所以我认为我们正处于相同的严格审查下。我们现在在询问对手的关系或控制是否有所不同。 DHG法官 那么,你认为国会的规定,将四个国家指定为对手的法规在这个案件中是否无关紧要?说出来吗? TT创作者律师 不,我并不是说它无关紧要。我完全理解法院的问题是非常严肃和重要的,不同国家在世界历史上对此问题的解决方式非常不同。但我们国家的历史和传统是的,你知道,你可能会在战争时期,特别是或甚至与对手国家的情况下,赋予国会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作为严格审查的一部分,外国对手传播关于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观点,这正是政府在文件中所说的,从未成为我们历史上压制言论的依据,即使是外国政府的言论,更不用说美国发言者以自己的方式对其他美国人发言。我认为最后一点,拉奥法官,你提到的是。 NR法官 我的意思是,这个法案是否压制了外国公司的言论?这意味着ByteDance仍然可以在美国发布,或者做任何其他事情。它不阻止ByteDance这样做。它不会压制他们的言论。 TT创作者律师 没有,这个法案的条款确实要求,禁止ByteDance及其拥有的任何应用程序。因此,任何被覆盖的应用程序都是如此。我认为您还询问了关于O'Brien案和审查标准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我的部分答案,让我们看看这个法案的文本,看看是否适用严格审查,因为它是基于内容的。这个法案是基于内容的。一是它将TikTok和ByteDance与其他所有者或其他出版商区分开来。这是一个原因。下一个原因是因为它将社交媒体互动、生成、分享、查看文本、图像、视频、实时通讯和类似内容列入法案第三点是它针对TikTok使用的内容推荐引擎,并说即使是继任者也不能使用这个内容推荐引擎。这再次直接与NetChoice案在策划方面相抵触。 SS法官 所以,NetChoice案,我的意思是,虽然感觉目前钻研理论过于详细了。但让我简单说明一下,因为我认为这实际上影响了分析。所以,如果我们不在严格审查的标准下,而是在中等审查的标准下,这是一个较低的审查标准。假设我们这样做是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背景,因为它是国会对外国对手状态的认定,这使得我们需要用不同的权衡标准,你会得到较低的审查标准,但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仍然不会被放弃。你在这里的回答是什么?因为分析的一部分是法律的理由与表达的压制无关。因此,你的分析会是,即使按照中等审查标准,法案仍然不能通过中等审查,因为法律的动机与压制表达有关。 TT创作者律师 这正是我的回答。是的。我认为,根据Mount Whitney 案或Arlington Heights案,这正是你会停止的地方,因为一旦在法律背后你有了不可接受的动机,你甚至不会查看数据安全问题。 SS法官 所以这正是NetChoice案的多数意见所暗示的内容。当他们讨论你将如何分析时,我的一个问题是,它在涉及对受保护的言论的压制时谈到了什么。并且如果你谈论外国组织的兴趣,你代表的是用户,我明白,接收者。但是从外国发言者的角度来看,如果那些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那么是否可以提出一种论点,即这项法律实际上与言论的压制无关?因为它真正想要压制的是外国所有权,而在那一方没有第一修正案的利益。 TT创作者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我有两个回答,然后我还想讨论中等审查的其他部分。但是就这个答案而言,我想说仍然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在超现实概念之下,在实际操作中,美国的言论发布者因该法律而沉默。他们的言论受到了这部法律的影响。因此,您不能通过这种形式主义的手段摆脱第一修正案的问题。即使您想要孤立Austin法官对外国言论发布者的判断,并提出您刚才的论点。 实际上,我认为在涉及政府基于观点区分外国言论发布者时,您仍然会遇到R.A.V.案类似的问题。因此,即使是在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领域,如果政府根据观点选择和压制某些言论而不是其他言论,Scalia大法官在那个案件中的意见表明,哪怕在那种情况下,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 SS法官 如果因为某个类别受到更低的保护,而基于相关的原因你选择出某个特定的子类别,你是可以就某些特定言论进行单独的管制的。本案的论点是,类别是外国言论,子类别则是由对手控制的非常重要的媒体的外国言论。这是一个相关的子类别。因为我们真正担心的是其形式。 TT创作者律师 我认为我会将子类别或利益定义为政府方在文件中提出的,即担心中国政府会影响这个国家的政治话语和思想,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模式,至少在第一修正案项下,而不是广播媒体领域。因此,如果您希望我继续解释中度审查的其余部分,我认为内容操控的理由在中度审查下是无效的,接下来您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Arlington Heights案件表明,如果法律背后有不合法的动机,比如想象一下TikTok被禁止了,或者想象这项剥离条款是由国会基于某个特定宗教或种族在平台上占优的事实而推动的,那么即使是数据安全问题,一旦您解决了这个不合法的动机,案件就应该结束了。但我想说的是,即使在数据安全方面,即使在中度审查下,政府的理由和实际手段之间仍需要有合理的契合度。而在这里,您没有看到这种契合,因为电子商务网站被排除在外,其他拥有中国子公司的美国科技公司也被排除在外。这是非常明显的选择性不足。 SS法官 在Holder案中,我认为我们对国会和政府如何评估这些替代方案以及它们是否足够给予了很大的尊重。在您看来,这可能仍然不够,但至少在Holder案中,最高法院对此给予了很大的尊重。 TT创作者律师 是的,您可以给予政府一些尊重,是的,政府不必做到面面俱到,特别是在中度审查的情况下。但政府仍然必须合理解释为什么它针对了一个特定的数据收集者,而将其他人排除在外。而我只是认为这些电子商务网站——数百万美国人访问这些网站,您知道,还有其他许多平台,它们同样可能受到中国黑客或其他影响——与TikTok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 我认为最高法院告诉我们的是,当它涉及选择性不足的论点时,这通常是其他事情在发挥作用的信号。这就是我们认为这里正在发生的事情。再说一次,政府承认内容操控的理由也是它们说的、我们认为的、这项法律的动机。这就是问题所在。 最后,在中级审查方面,我们认为根本无法通过,特别是在Minnesota Star和Arkansas Writers Project涉及的数据安全问题上。即使能够通过,仍然没有其他可行的替代方式可供我的客户使用,正如我之前所描述的那样,这些理由都在我们的陈述中有所陈述。其他平台的受众完全不同,使用的工具和表达媒介的氛围也完全不同。而且,我们的编辑和出版商的身份不能被单独挑出并剥夺掉,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接受的。 政府方律师 谢谢,法官。美国政府由Daniel Tenny代表。关于政府为何提出这项法案的动机以及其正当性有很多讨论,所以我想首先澄清这一点。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TikTok是一款应用程序,它从应用程序的用户那里收集了大量信息,这些用户既包括内容的消费者,也包括内容的创作者。该应用使用这些信息来评估哪些类型的视频和其他内容可能会吸引消费者,并让他们持续使用该应用。他们希望用户的眼睛始终盯着屏幕,因此需要收集数据。这些数据对他们来说在商业上非常有用。在今天的社会中,数据收集是商业和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确定如何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定向广告或其他内容时。 问题在于,这些数据对试图破坏美国安全的外国对手来说极其有价值。了解美国人的行为模式、他们的联系人、他们去过哪里、与谁互动、哪些内容吸引他们、哪些内容让他们反感,对于一个试图接触美国人并将其转变为情报资产的外国对手来说,这些信息非常有价值。或者,如果一个外国对手试图调整其信息,使其支持中国的国家安全而非美国的国家安全,这些信息将变得极其有用。因此,数据安全是该法案背后的一个重要理由,而这与美国公民的受保护言论无关。这是一个独立的关切。现在,该法案的第二个理由是关于内容操控的问题。 我之所以特意提到字节跳动,是因为问题在于所针对的是一家外国公司,它控制着推荐引擎的许多方面以及决定向美国用户展示哪些内容的算法。 我认为,我们之前的声明中提到了一些关于这些活动继续在中国而不是在美国进行的引用内容。如果您仔细阅读这些声明,您会发现有很多类似的内容。关于推荐引擎是由字节跳动而不是TikTok美国公司维护、开发和编写的事实,几乎没有争议。而这正是被针对的对象。因此,当对方说,如他们今天上午多次提到的,这实际上是在针对表达活动时,您可以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针对表达活动。虽然这不是唯一的目标,但如果您将秘密操控内容视为一种表达活动,可能根据NetChoice案,如果一家美国公司这样做,您会认为是表达活动。但如果您将其视为表达活动,这并不是美国人在美国的表达活动,而是中国工程师在中国的表达活动SS法官 您刚好帮助澄清了政府视角中的关键问题,因为根据NetChoice案,如果我们讨论的是一家美国公司,那么这是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核心领域,涉及内容策划。因此,政府的观点全部建立在字节跳动受中国控制这一事实之上,对吧?如果这家公司是美国控制的,那就是NetChoice案中的问题,这会引发严重的第一修正案问题。而且,按照NetChoice案中的做法,这样的理由会与压制自由表达相关。 再补充一点,暂且不讨论数据安全问题,我知道这是本案的一部分。但在这个分析部分,只谈内容操控。政府本身正确地将其归类为内容操控。一旦涉及到内容操控利益,这就会触发第一修正案的警报。在没有外国控制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政府方律师 我大部分同意您的说法,但有一些需要补充说明。这不仅仅是控制权或所有权的问题。这是由字节跳动在进行的操作,不仅如此。如果我们所关心的隐蔽内容操控是由TikTok美国公司在字节跳动的监督下进行的,我认为我们会有很强的论据。而且,我并不是要放弃那个案例的论点,我只是想说,这不是目前所面对的情况。我们在谈论的是字节跳动在美国之外的操作。对方承认代码虽然在美国部署,源代码是在中国编写的,然后上传到云端。虽然这有点抽象,但我们的核心观点是,对方已经承认这一点,也就是这些代码是在中国编写的。至于他们每天如何更改这些代码,推送新的更新,这些都是在中国完成的SS法官 我同意您的观点,我假设您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是对的,所有相关操作都在中国进行。我的唯一观点是,如果这些相关操作发生在美国,那对政府来说根据NetChoice案将是一个大问题。 政府方律师 如果政府针对的是美国行为者在美国进行的内容策划,那就属于NetChoice案的范畴了,对吗? SS法官 所以,您所针对的策划内容与以往一样,只是这次被针对的策划是在国外由外国实体进行的,对吗? 政府方律师 是的,但还需要注意其他理由。 SS法官 对。那么,如果我们假设您在这方面的论点都成立,并且我们假设外国策划者没有第一修正案的主张,因为他们是外国策划者,在国外进行策划活动,(录音不清)外国策划者的行为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对于这个问题,您有什么回应呢?因为即便如此,美国接收者仍然存在,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益肯定在起作用。例如像Lamont这样的案例,对于这些美国接收者而言,外国策划活动影响了他们接收内容的多样性,而他们希望获取到那些由国外策划的内容。这个事实导致本案需要进行严格的第一修正案审查。对此您有何回应? 政府方律师 我认为,当我们谈论的是接收者而不是言论发布者时,我首先想到的是最近的Murphy案,这也是最高法院在本届任期或上一任期内裁定的案件。 SS法官 但这里涉及的是向我们提出请愿的第二组请愿者,不仅仅包括接收TikTok内容的接收者,还包括那些通过TikTok传播内容的创作者,他们也是某种意义上的言论发布者。只是他们喜欢通过您想要限制的媒体进行传播,而这个媒体的编辑控制权在国外。 政府方律师 我们现在已经不再主张政府的正当理由与第一修正案的活动相关,我们已经转向讨论对其他人第一修正案权利的附带影响,因为政府并没有针对这些人,没有说我们不希望您能够在这个媒体上发言,也没有说我们不希望您能够结社。对于这些人来说,这只是一个附带发生的情况。我认为,像Arcara以及其他类似案件中的情况表明,这样的附带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SS法官 如果您依赖Arcara案,那就意味着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适用,这意味着不需要进行任何第一修正案的审查,因为您关注的是外国控制。因此,TikTok的美国用户,无论是通过TikTok传播内容的用户,还是接收内容的用户,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益——类似于Lamont案中的权益——都不重要,因为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适用。 这是您的观点吗?这可能是政府的立场。我在简报中发现了一些细微的修正。政府是否主张根据Arcara案,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适用? 政府方律师 我们认为法庭不需要依赖Arcara来解决这个案件。但是... SS法官 我知道您认为即便如此您也会赢,但我只是想知道,您是否会主张最好的答案是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适用? 政府方律师 我认为在讨论这些第一修正案问题时,将不同的请愿者分开来看是有帮助的。显然,像这样的案件,表达自由受到的影响非常显著,我们承认这可能听起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论点,但我想逐步解释不同的请愿者。第一组请愿者是字节跳动和TikTok本身。我们已经讨论了这一点,他们是外国实体。接下来就是内容创作者,他们的言论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还不知道,如果这部法律被维持,字节跳动和TikTok在中国是否会改变想法,找到一种方式出售该平台并继续运营,还是他们会放弃他们在这个极其成功的业务中的权利。但无论哪种情况发生,这实际上都是由此带来的间接影响。您可以说,这是一种足够显著的附带影响,可以应用类似O'Brien标准的审查。但有一个非常合理的论点是,您可以说,就像如果字节跳动因为参与税务欺诈或违反进口法而被关闭,结果是一个非常受欢迎的互联网平台被彻底关闭。我认为,内容创作者不能因此提起第一修正案的挑战。 SS法官 对方的论点是,这与税法违反的情况明显不同。如果违反了税法,其背后的理由与内容或表达无关,而这里至少在内容操控的理由上(数据安全问题除外),其本质上完全与内容有关。政府担心策划的结果是某些内容会产生政府认为不利于美国利益的影响。这可能是正确的,我们可能确实需要对此给予尊重。问题是,是否会触发正常的第一修正案审查,通常在这种情况下,系统依赖于对抗性言论或不同的观点。 政府方律师 对,我同意这一点,但我确实认为最好的方式是考虑这是否属于受保护的表达,而不仅仅是表达。尽管它是表达的一种形式,但它并不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这个区别非常重要。而且我认为,关于对抗性言论的问题,除了在这一领域对抗性言论的实际问题外,认为对抗性言论是正确答案的反应,通常适用于受保护的表达,而不是不受保护的表达。我明白,不受保护的表达在某种程度上使这个分析比其他案件复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认为,在任何第一修正案标准下,我们都能胜诉,尤其是在O'Brien标准下。因此,我开头说我们并不要求法院一定走到那一步。但如果涉及国家安全范围内的担忧,其中一些涉及不受保护的表达,那么可以说第一修正案的影响会大大降低。甚至如果您针对的全部是不受保护的表达,它也可能一路走到低点。 SS法官 所以,当您说不受保护的表达时,您的意思是因为这种表达发生在国外,所以无法基于其在国外的表达提出成功的第一修正案主张。如果这是事实,如果这是政府对这种情况的理解,那么我想这可能意味着国会可以通过一部法律,规定任何外国实体都不能向美国发送言论政府方律师 我不认为是这样,原因有很多。对方经常提到Lamont案,最高法院在Murthy案中关于言论接收者的第一修正案地位所说的是,这需要一种密切的关联。Lamont案中,人们收到寄给他们的邮件,然后政府要求他们主动表明愿意接收特定的境外宣传,而最高法院表示这不可以。我们当然不会对Lamont案提出异议,这是最高法院的先例,但这并不影响我们的案件。因为在Murthy案中,法院自己也说过,如果您的兴趣只是广泛的接收兴趣,像是“我想读很多东西,我是个普通的读者”,他们甚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没有地位,更不用说强有力的第一修正案主张了。所以这里的要点是,如果言论发布者本身没有主张权利,说接收者有主张权利就很奇怪了。 NR法官 Tenny先生,可能我们应该从创作者请愿者转向讨论TikTok美国公司。TikTok美国公司是美国公司,尽管它是字节跳动的全资子公司,但它仍然是美国公司。关于第一修正案权益,政府是否承认TikTok美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第一修正案权利?比如,内容审核以及Presser声明中提到的其他事项,都是由TikTok美国公司进行的,对吧? 政府方律师 是的,但这些都是附带的。TikTok美国公司确实在TikTok上发布内容,他们也进行了一些内容审核,但这是在推荐引擎之后进行的。问题是,这些都不是我们在这里针对的目标。他们说这是针对某个言论发布者,但这不是我们要针对的目标。 NR法官 TikTok美国公司确实从事了一些表达活动,至少某种程度上是如此,那么这部法案确实针对了它,对吧?它要求TikTok美国公司剥离其外国所有权。 政府方律师 它并不是因为TikTok美国公司的第一修正案活动而针对它的。它被针对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国会说我们不喜欢TikTok美国公司发布的内容,或不喜欢TikTok美国公司做出的决策NR法官 但是TikTok美国公司是一个从事表达活动的实体。那么,为什么这不是像Minneapolis Star案那样的情况? 政府方律师 我认为更类似于Arcara案。那是一家书商,法院说,尽管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再出售他们的书,但政府针对他们的原因与书籍内容无关NR法官 Arcara案中的法律是普遍适用的,针对的是举办不良活动的场所。但在这里,这部法案明确针对了TikTok,而TikTok,如您所说,是一个从事表达活动的实体。 政府方律师 我明白您的意思,但无论是国会在做出选择,还是行政部门在执行,这是否会影响第一修正案的分析?我不确定。但直接回答您的问题,第一修正案的关键问题是,法律或法案的动机是否取决于受管制实体的表达活动。在这里,TikTok美国公司的表达活动不包括创建推荐引擎,因为那是由字节跳动而不是TikTok美国公司完成的。此外,数据流也不是表达活动。所以我们并没有针对一个美国公司因为其表达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行动,这不是本案的情况NR法官 由于其表达活动的缘故,但它确实是一个从事表达活动的实体,就像选择发布社论的报纸。 政府方律师 对,或者像一个书店,这是我们在Arcara案中遇到的情况。我要指出两点:第一,最多我们也只能到达O'Brien标准,这也是Arcara案中的争论内容之一。所以无论如何,我们不会进入完全严格审查。但即使进一步讨论,如Arcara指出,我认为没有什么严重争议,政府经常针对从事第一修正案活动的实体采取行动。如果政府的行动是出于不针对表达活动的动机,那么... NR法官 您可能可以满足中度审查的要求,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第一修正案确实适用,因为您提出的一个论点是它根本不适用,对吗?当您谈到字节跳动和TikTok的请愿者时,您对首席法官的评论是,这是外国公司。而我的观点是,还有一个实体,TikTok美国公司,它是一家美国公司,根据AIT及其他案件,它作为美国公司拥有自己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我想问另一个问题,政府是否主张TikTok美国公司与字节跳动的分离是一种虚假形式,或者它们完全受字节跳动控制,以至于我们不应该关注公司形式? 政府方律师 我们没有提出这样的论点。第一修正案的适用不是由实体决定的,而是由活动决定的。所以,所有人都可以从事第一修正案活动。如果有人因为抢劫银行而被监禁,而他恰好是一位著名的演讲者,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第一修正案的问题。因此,讨论这里的活动而不是实体是有益的。美国政府针对的有争议的表达活动,或者说表达活动,是推荐引擎的创建和维护,以及由字节跳动进行的内容审核。这就是美国政府关心的内容,这确实是表达活动,但它发生在美国以外。 SS法官 问题在于,使对方的第一修正案论点有力的原因不仅仅是政府针对的是国外的内容策划,而是政府针对国外内容策划的原因。问题的关键是,政府担心这些策划的内容会在美国产生影响。您称之为“内容操控”,当问题本身是内容操控时,情况与Arcara案不同。 您多次提到Arcara案,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那里的问题与内容无关,它涉及的是书店内的活动,而与书店售卖的书无关。在这里,问题不是偶然发生的。政府针对外国策划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对美国用户的言论的影响。而当政府试图消除这种影响时,通常会引发第一修正案问题,因为政府试图阻止某种影响美国人观点的内容传播,而通常这种情况会引发第一修正案的关注。 政府方律师 我想在这里澄清事实。对方引用了他们认为最有力的国会议员发言的例子,我查阅了这些内容,我鼓励法院也这样做。让我举个例子,参议员Warner的发言。 这是在附录第566页,TikTok文件第20页引用的部分。我认为他们引用的部分是说,所有的TikTok视频都在宣传台湾应该成为中国的一部分SS法官 我明白您的观点。为了澄清,我并不是在谈论个别立法者的发言,而是在谈论政府自身的理由,正如政府在其文件第36页中所阐述的那样。国会合理地采取行动,以防止敌对外国势力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这种内容操控,目的是通过秘密操控内容来影响美国人的观点,为其自身利益服务。我的意思是,当理由本身与影响美国人的观点有关时,这与书店的问题不同。这里的关注点在于国外策划决策如何影响美国人的观点,这通常会引发第一修正案的担忧,因为我们试图阻止某些影响美国人观点的行为,而政府不希望美国人的观点受到这种影响。这通常是引发第一修正案问题的类型。 政府方律师 我明白了,我很抱歉回到我之前引用的内容,但我希望您能理解其中的原因。是的,有区别的是,参议员沃纳Warner并不是在说我们不喜欢中国在平台上展示的内容,而是说我们不希望中国控制这个平台所展示的内容。因此,沃纳参议员的完整发言(附录第566页)是:他们可能会稍微修改算法,突然之间所有的TikTok视频都会宣传台湾应成为中国的一部分。问题在于秘密内容操控。 SS法官 假设情况是由两家美国公司拥有,而不是外国所有权。如果政府认为,一家美国公司可能在操控信息,以一种政府不喜欢的方式影响公众。因此,政府说,我只想阻止这家公司继续这样做。我只关注所有权和控制权,我不涉及其他问题。我只是想将所有权从公司A转移到公司B。毫无疑问,这会引发巨大的第一修正案问题,对吧? 政府方律师 对,但那是因为美国公司拥有第一修正案权利。我想,这实际上是NetChoice案的情形。在某种意义上,美国公司有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置算法。可能您可以要求披露,因为这是一家在美国受监管的美国公司,也许您可以找到更少限制性的手段。问题在于,这是秘密进行的,而且我们无法阻止它保持秘密,因为这些活动是通过极其复杂的计算机代码进行的,没人能够理解,包括他们想要雇佣的甲骨文(Oracle)公司在内。而且这些操作是在外国进行的,我们无法通过法律要求字节跳动披露其内部运营情况,因为它们在中国进行。这是核心问题之一。 我还想回到关于源代码审查的问题,他们经常谈到如何审查源代码。我想澄清一下这些审查到底包含什么。这是根据他们自己的声明。如果您查看Sinkens的声明,它在附录的第741页,第61段。它描述了源代码审查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查找病毒或恶意软件。这就是他们所做的事情。他们说,我们要确保这个源代码在某种编程意义上没有问题。我可以给你读一下代码的内容,但它确实说了这些。在答辩文件中,它更为明确。在补充附录中的第842页第10段。 关于推荐引擎的源代码审查的目的并不是检查推荐算法如何做出决策,尽管我理解这主要是基于内容和用户行为的驱动。其目的是防止第三方(包括请愿人)在TikTok、美国数据存储和甲骨文公司将其部署到安全的甲骨文云中之后秘密操控推荐引擎。 他们关注的是是否存在黑客、他们是否在事后进行干预?但这不是我们所谈论的。我们讨论的是当他们在中国创建、构建并决定其工作方式时,没有人在审查这些内容,也没有人关心。要说他们能检测到每天更改千次的代码,并且能发现这些代码是否偏向中国的叙事,而不是保持美国言论的中立表达,这简直是荒谬的。而且,他们说创作者请愿人喜欢这个平台,认为它是一个有机、多样化的新闻来源。问题是,中国可以决定某一天不再让它如此,而我们没有办法得知此事,用户也无法察觉。这是根本问题,这并未得到解决。提议的National Security Agreement和Project Texas都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同样,在数据安全方面,有大量信息被发送回中国。如果你查看,因为这是商业机密,所以我不能透露细节,但如果你查看补充附录中的内容,我想我可以提供页码。页码为249到252。这是他们在开庭文件中提交的密封附录。这四页以极小的字体列出了所有他们将如何分割、处理并发送回中国的数据,表面上是为了商业目的,而不是为了任何恶意用途。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封锁美国应用。因此,这就是为什么这种声称涉及美国内容的说法站不住脚的原因。这完全是因为有大量的活动在中国进行,超出了美国的控制范围,构成了严重的国家安全威胁。 SS法官 我可以回到内容操控的问题上吗?我认为这与您刚才讨论的内容有关。如果我们面前有一项法律,它说我们担心外国内容操控,正如我们在这里担心的那样。我们可以制定更具体的法律,但假设法律的措辞就是担心外国内容操控。为了应对这种操控,因为我们担心这种操控会影响美国人的观点,目的是服务于外国利益。因此,我们要求任何受到外国控制的社交媒体公司都必须剥离外国控制权。我们应该如何从第一修正案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政府方律师 对,我认为……我想,这很难讨论,因为其内容范围很广。 SS法官 我不认为理解它有多难。它只是说,任何受20%或以上外国控制的公司,不仅限于中国,而是所有外国控制的公司,都必须剥离,因为我们担心内容被外国操控。我们应该如何在第一修正案下分析这一问题?还是说这甚至不涉及个人问题? 政府方律师 我不确定这么宽泛的内容操控定义从何而来。显然,如果您能理解这样的法律,表明某些在美国运营的公司正在自己做出所有的决策,而我们把这些都称为外国内容操控,我不确定这是否可行。 所以这似乎是一个非常不同的情况。这里确实有记录,国会之前有记录,法庭也有关于内容操控、隐蔽内容操控的记录,并且有证据表明它确实在国外发生,剥离将能解决这个问题。至于在美国发生的活动,国会小心地提供了一个剥离机制。虽然他们说中国不会允许这么做,但我不确定为什么这能让我们觉得更好。但这个机制旨在保护在美国境内发生的活动,按照这个理由似乎是不同的。我不认为,即使您称它为“外国内容操控”,也不一定能这么处理。 SS法官 那么,为什么这种法律可能存在潜在问题,而您认为本案的法律不存在问题,是因为外国内容操控确实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能力记录? 政府方律师 我认为,从广义上讲,您可以从两个方面区分:一是任何形式的第一修正案审查适用性;二是应适用何种审查标准。逐一来看,第一修正案的适用性,这里有一个非常强的国家安全记录,显示这是有证据表明的国家安全问题,并且针对的是不受保护的表达。我不认为您的假设情境中有类似的内容,那里的目标似乎更加广泛,涉及大量美国人参与的表达活动,仅仅因为这些活动在某种方式上受到了外国公司的影响。这显然要广泛得多,但在宪法上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区别。所以,您可以在这两个方面进行区分。而在这里,我们有非常强的论据表明,无论适用何种审查标准,包括严格审查,鉴于国家安全关切,我们都会胜诉。 DHG法官 如果没有这样的记录,而是对所有外国所有权适用同样的法律,那将是非常奇怪的。因为这将包括与我们有着最密切的安全安排的五个国家中的其他四个国家: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还包括与我们有其他合作关系的国家,比如北约成员国。 很明显,这项法律明确针对的不仅是TikTok和字节跳动,还有中国。您提供的记录全部与中国有关,其他三个敌对国家在这里并不相关政府方律师 没错,这一点很重要,这是一份非常具体的记录,涉及到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SS法官 这是在应用第一修正案审查时的结果,而不是关于第一修正案首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这可能是记录和具体关切影响了结果。但我试图理解政府的立场对于我们将采用何种分析方法的影响。另外一个关于Lamont案的问题,在Lamont案中,政府无法做到他们想做的事情,因为美国听众的第一修正案权益涉及到境外宣传。政府是否可以通过一项法律,直接禁止这些宣传进入美国? 政府方律师 我不确定如何实现这一点。因为在Murthy案中讨论的界线,以及最高法院多年来在听众诉讼地位案件中设定的界线,更加依赖于是否存在特定的关系以及他们是否拥有某种第一修正案权益。也许您可以找到理由证明这一点,但关于某人是否有诉讼地位或第一修正案的主张……这个案件与Murphy案非常相似,我建议法院考虑这一点。 有人认为,平台的内容策划决策影响了他们在互联网上阅读的某些主题内容。因此,他们有权质疑政府对这些内容策划决策施加的不当影响。但最高法院对此表示否定。我认为,这正是他们在本案中的立场。至于Lamont案,那是一个不同的情况。该案指出,要么是我主动寄信请求寄送信息,要么是有人寄信息给我,而我希望接收这些信息,并且需要向邮局说明我想要接收。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主张。 SS法官 我认为这里的相关区别在于,你明确表达了想要接收这些信息的行为,这才引发了第一修正案的伤害。 政府方律师 这是其中一部分,另一部分是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强调的,即外国实体与美国实体之间的联系必须非常具体。最高法院在Murthy案中将听众有资格对他人无法发言提出质疑的前景形容为“极其宽泛”。这个案件完全发生在美国。我认为,再加上国际开发署的案例中关于“输出”第一修正案权利的讨论,这种前景显得更加宽泛。如果你说,发言者没有第一修正案权利,我也没有与发言者的特定联系,我只是想在互联网上阅读他们的内容,那么即使发言者没有第一修正案的主张,我也不应该因此获得权利。这正是最高法院在Murthy案中拒绝的主张,尤其是在案件完全发生在美国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也是法院在此案中应采取的立场。 SS法官 谢谢你,Tenny先生(政府方律师)。Pincus先生(TT律师),我们会给你三分钟做反驳。 TT律师 非常感谢,法官。我想先从关于美国发生的事情这个问题开始,因为政府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如果法院查看了Presser声明,第815、817、829页以及Viral声明第901页,它们都谈到推荐引擎本身在美国受到影响。它在美国使用美国数据进行训练,基于美国的内容管理决策在美国进行修改。这显然不仅涉及中国的言论问题,还有TikTok公司的美国言论。所以说这只是外国问题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即使真是如此,我认为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一个想要展示外国电影的美国发言者是否会被告知“不可以,这是违宪的,不需要严格审查”?这看起来也不对。 接着转向您的问题,法官问的关于这项法律的目标是什么。政府谈论的是针对外国政府的监管问题。但问题的核心是,首先被施加的负担是什么?政府承认目前没有外国内容操控,可能永远不会有。受到负担的是美国用户的美国言论,以及美国在内容管理引擎方面的决策。 我想谈谈所谓的信息收集问题。政府提到精确位置数据,这就是GPS数据。正如最高法院在Jones案中所说,GPS数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允许你创建一个人的档案。然而,GPS数据并未被收集,用户的联系人列表数据,如Fisher(TT创作者律师)先生所说,是自愿的,更重要的是,它是匿名化的。记录显示它是匿名化的,记录在847到848页。 政府说匿名化不起作用,但这是他们使用的标准技术,美国政府经常使用这种技术。政府还提到了《国家安全协议》中某些数据不能发送到中国的规定,有些数据是电子商务数据的结果。法律要求收集这类数据。在谈判中,政府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如果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当然愿意讨论。 政府的论点是基于国会做出了他们依赖的决定的假设。而实际上没有证据表明国会做出了这些决定。这就是问题所在。国会有很多理由。政府只读了一句记录中的引述,而关于TikTok上现有内容的引述还有很多并没有受到操控的内容,这些都是国会关注的问题。我们不知道国会到底做了什么。在第一修正案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非常小心地对待这些理由。 显然,法院可以依赖现有的判例News America进行审查、严格审查,以及政府未考虑披露和其他选项的问题。披露是一个选项。如果政府可以做出所需的证明,证明只有操控内容受到影响,那么可以发布一个通用的披露,表明政府担心这个平台上存在被操控的内容。我并不是说这一定是对的,但显然没有尝试弄清楚披露是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法院裁定支持政府,那么你就必须做出一些前所未有的事情。你必须裁定,基于内容的理由对于普通言论是足够的,这是Holder案并不支持的立场。那是一个非常有针对性的案例。而且法院必须裁定国会没有考虑更少限制性的手段并不重要。法院还必须解决记录中的众多事实争议,而没有任何实体为法院解决这些争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SS法官 谢谢你,Pincus先生(TT律师)。Fisher先生(TT创作者律师),我们会给你2分钟时间做反驳。 TT创作者律师 谢谢。我可以就第一修正案主张提出四点意见。首先,政府引用了Murphy案,暗示我的客户作为TikTok的用户,甚至可能没有诉讼资格,更不用说第一修正案主张了。根据政府自己的说法,我们举手说“请给我们信息”。我们关注其他用户,加入了平台上的各种群组。因此,我们正做着Lamont案中的邮递收件人所做的事情。而且,这甚至不是我们核心的主张。我们的主张是作为表达者,与我们选择的编辑和出版者合作。毫无疑问,我们有资格提出诉讼,并且我们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受到了最严重的伤害。 其次,关于是否可以将这项法律视为对创作者只有间接影响的讨论,我的回答是绝对不能。这项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某个出版商在自己的内容推荐系统下发布内容。而这就是我们的出版商,这就是法律针对的内容。法律明确针对的是社交媒体类型的言论,正如我之前提到的引用内容中所说的,这是我们的言论。因此,法律直接针对我们。 SS法官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书店因为不符合规范被关闭了,读者当然会是间接受害者。如果书店因为法律要求而被关闭,你会认为读者也应该参与最终决策,申请对法规做出例外处理,因为这会影响读者的权益吗? TT创作者律师 我认为读者可以因为受到的伤害而获得诉讼资格,但在Arcara案的框架下,这样的诉求很可能会失败,正如主法官在波士顿提出的问题一样。 SS法官 好吧,确实如此。 TT创作者律师 但还请记住,即便这不是直接影响,正如我之前所描述的,根据Sorel案,法律的实际操作结果决定了负担的存在。我们的言论被压制,因此我们满足了这一标准。 Rao法官,您提到有关秘密内容操控的问题,以及披露如何发挥作用。关于这一点,我想说两件事。首先,认为可以因为编辑和出版者可能会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甚至受到控制而压制他们,或者禁止人们与这些编辑和出版者合作,这个论点非常奇怪。在美国,出版商每天都会与政府官员和许多其他第三方进行对话,以做出出版决策,而这些决策从不向公众披露,有时甚至不会告知作者。所以这个论点本身就很奇怪。即便这一论点成立,您问到披露可能是什么样子,政府可以发出自己的警告,或者正如公司在历史上提出的建议,类似于在平台上发布“外科医生警告”的警告。从创作者和用户的角度来看,这比直接关闭平台要好得多。如果政府认为这是事实,并能够证明发布警告是合理的,称“该内容可能受到中国政府的影响”,这将远比关闭平台更为合理,并且完全满足政府对隐蔽操控的关切。 最后,Ginsburg法官,我想回应您的问题:这是否是对敌对势力操控内容的前所未有的应对?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的国家在历史上多次应对过类似问题。我举一个例子,即Whitney案。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实际上接受了政府的主张,即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论点,认为可以压制一位美国公民的言论,因为该公民与苏联和俄罗斯官员合作,传播敌对势力的宣传。法院认为可以这么做,因为这些言论倾向于煽动犯罪、扰乱公共秩序或危及有组织政府的基础。但正是这一多数意见导致了Brandeis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见,这一意见最终在历史上获得了胜利,而多数意见则被最高法院自身推翻。我们恳请法院不要重蹈覆辙,原因有二:第一,案件中所描述的违法和紧急程度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政府今天所说的最坏情况是中国未来某天可能会影响这个拥有1.67亿美国用户的平台上的内容。我们与Whitney案中的主张相去甚远,更不用说Brandeis法官所阐述的观点,即只要言论不煽动暴力,即便是与外国势力合作,这种言论在美国也应受到保护。 所以,我要留给法庭的原则是,不论涉及的是外国势力还是美国公民,或是两者的结合,本案讨论的都是关于政治、社会治理、烘焙、体育和农业的观点。而在我们国家,保护这些观点是我们的一贯传统。可惜的是,这项法律并未做到这一点。 SS法官 谢谢,律师们。感谢所有律师。我们会将此案提交审理并作出判决。
文章来源:敏大是一只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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