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岁末,各种电商购物节纷至沓来,电商平台促销如火如荼。 如果你也想加入跨境电商的行列,需要注意什么? 本文带您了解跨境电商企业的种类、备案流程、通关方式及注意事项等,让您掌握经营跨境电商企业涉及的海关业务。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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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企业需要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一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进口业务的企业; 二、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 三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跨境电商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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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为四类,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口模式下,指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含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注册的企业),或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注册企业 受委托的境内代理公司应当作为代理人向海关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的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承担民事责任; 出口模式下,是指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在国内销售给境外消费者。 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是商品的所有者。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是指取得境内市场主体资格,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准备搭建一个信息网络为交易双方独立持有的交易活动系统运营商。
(三)支付公司
指中国工商银行、非交行支付机构、银联等在中国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受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非交行支付机构、银联等。为他们提供电子商务进口支付服务。
(四)货运公司
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运服务的企业。 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货代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选择“物流企业(仅限B2B)”。
3.办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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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包括报关企业备案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须提前申请备案; 已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包括报关企业备案或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的企业,可直接变更企业备案信息。
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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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报关代理备案企业已通过标准版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网址:)“企业资质”管理与检查”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等待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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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电子口岸IC卡的具体代理流程,可咨询当地电子口岸。 如果您在上海或广州,可以咨询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黄埔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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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变更企业备案信息 已经在海关备案的企业需要通过信息变更来维护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
防范措施:
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类型”栏目中“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发生变化的,“经营范围”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栏目中应注明跨境电子商务的类型和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的网址。
2、支付企业应具有中国银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
3、货运公司应具有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跨境电商企业备案时效及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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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 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企业资质”-“申请表查询”页面查询备案申请受理情况。 当页面显示“海关入库成功,转人工初审”时,表示申请提交成功。 当显示为“已核准”时,表示海关已受理并完成备案。 如果订单被拒付,您可以查看拒付原因。
据悉,企业还可以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页面查询企业备案和公示信息。
五、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目前,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监管方式代码包括:9610、1210、1239、9710、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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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方式实现交易。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采取“清单发布、汇总申报”模式(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子商务”。 适用于在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场所)进出境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的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区、保税监管场所和境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区外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本监管办法)。
(三)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子商务A”。 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货运中心(B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四)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跨境电商货物进口流程,全称“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货物进口流程,适用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的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境外货代直接向境外企业出口货物,并将相关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仓库通过跨境货运。 业务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发货至订货人,相关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
防范措施:
1. 组织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为普通海关及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并应在海关备案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2.完成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模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