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模式,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支付方式,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子商务是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方通过互联网进行通关交易的一种国际贸易方式。 从近三年超过2000万元的跨境电子交易额来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新热点。
一、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重要性。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源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影响促使贸易模式向小额、快速的订单模式转变。 相反,在订单模式的严重冲击下,不少传统贸易企业面临倒闭,巨大的压力让那些企业不得不转型,大力发展跨境电商。
电子商务网站的完善极大地开拓了国际市场,从而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更快发展。 跨境电商作为我国当前外贸改革升级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各类企业拓展海外营销渠道的重要手段。 据悉,无论是发展空间、市场前景还是经济效益,跨境电商模式都能有效规避贸易壁垒的阻碍。
(二)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可行性。
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使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跨境电子商务有了新的认识,各种电子商务发展和建设举措也纷纷出台。陆续颁布。 国家新政策的积极支持和引导,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可行性,是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保障。 特别是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收款管理办法》,对我国外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具有非常有利的作用。
除了国家新政策的支持,阿里巴巴国际站、易趣网、易唐网、敦煌网等各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的建设也为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 ——我国跨境电商。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外汇支付交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现状。
1.跨境电子商务和交易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由于我国电子技术发展的种种原因,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外汇交易起步较晚。 然而,作为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国外电子支付平台的国际结算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 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式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和赞誉,这也促进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外汇交易支付的发展。 在这些跨境电商发展的大背景下,2011年我国跨境电商小额出口业务整体规模达到了惊人的100亿港元。 2011年以来,全省电子商务用户已突破2.03亿,其迅猛的发展速度有目共睹。
2、跨境电商和支付已经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 2011年,凯捷咨询、欧洲金融市场商会和爱尔兰皇家建设银行联合发布了《2011年全球支付报告》。 预计2013年电子支付交易量将达到1.6万亿卢布。事实确实如此。 从2013年的实际金额来看,似乎远不止1.6万亿日元,是2010年交易额的近两倍。外国经济实体。 开始投票关注。 各项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跨境电商和支付细分领域占比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和支付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逐渐缩小的比例就是证明。 到2011年,外资在电子商务和支付领域的占比已经提升到67.2%,预计明年这一比例可能会上升到48%。
面对国外电子商务和支付的现状,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将成为电子商务和支付的下一个竞争点,成为企业新的盈利点。
3.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多样化。 从目前支付业务的发展来看,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已经趋于多元化。 跨境电子支付结算方式分为两部分,一是跨境支付结算方式,二是跨境收款方式。 在跨境支付结汇形式上,既有第三方结汇支付,也有境外电子商务接受人民币支付等方式。
第三方结汇支付主要是指境内持卡人境内网上消费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人民币支付、外币结算的服务。 跨境收汇方式除第三方收汇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境外建行中转收汇或分拆以个人名义流入的外汇。 此外,还可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跨境外汇收汇和资金归集。
(二)存在问题及分析。
我国的跨境电商和支付业务其实发展很快,但尚待证实的是,还有一些管理上的短板需要不断建立和填补。 这些管理上的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新政策和操作两个方面。
一、新政层面的管理问题与分析。
(一)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管理权属问题悬而未决。
通过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分析,得出纯电子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国际上普遍承认在GATS所包含的规则中将其作为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只有通过电子商务完成订货和订货,其他通过传统运输方式运输到订货人所在地的情况,一般都属于货物贸易范畴,在管理上属于关贸总协定。 将不属于重大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归类为服务贸易或货物贸易仍存在一定差异。
(二)在交易主体市场准入方面,缺乏规范的市场准入管理。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就业业务管理在交易主体市场准入方面还缺乏规范的市场准入管理。 跨境电商和支付服务早已突破时空限制,几乎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散发着商业光芒。 这些现象使得数据平台越来越成为经济金融信息和资金链的集中地。 除资金实力不足、违规操作、信用危机外,交易主体还不得存在系统故障、信息泄露等情况,否则一旦出现此类问题,极有可能引发外汇资金风险为客户。 .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业务主体进行规范的市场准入管理。
(三)支付机构在外汇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职责不够明确。
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就业业务管理体制中,还存在支付机构在外汇管理和监管方面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 一是在跨境外汇收支管理中,支付机构既承担部分外汇新政策的执行,又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承担双重角色。 其次,支付机构不同于金融机构,是一种支付清算机构。 但在此类非金融机构跨境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和功能定位方面,我国国内外汇管理部门尚未做到。 规章制度清晰。
2. 运营层面的管理问题与分析。
(一)无法第一时间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目前数据显示,国内借助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已超过20万家。 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外汇业务管理系统运行带来了巨大压力。 而且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经营主体众多跨境电商订单管理系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是否真实进行初审,也难以进行初审审核支付资金是否合法。
(二)国际收支申报仍存在较大困难。
电子支付平台是交易的主要平台,以电子方式进行支付。 因此,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的建行账户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的跨境资金流动,而这些电子支付一般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 对于交易来说,这个时间通常在7到10天左右,因此交易主体代为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很难执行。 其次,不同交易形式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的影响不同。 例如,在网下统一结汇支付方式中,实际结汇的是支付机构,申报国际收支时的主体是支付机构。 但是,这些申报方式不仅难以揭示单笔交易的资金本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外汇监管带来难度。 已经减少了。
(三)外汇储备资金账户管理一直缺位。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这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管理办法并未规定准备金账户的收支范围。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外汇储备的管理也日益凸显。 但是,对于境外外汇储备的管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外汇储备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的归属问题尚未解决; 同一机构本外币储备能否实现净额结算,尚无统一的解决方案和管理方案。 这种管理标准很容易导致外汇储备基金脱离外汇监管体系。
三、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业务外汇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新政层面的管理对策。
1.在明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业务范围的同时,明确开放顺序。
我国国内外汇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需要我国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业务范围和开放顺序。 从目前的情况看,跨境电商和支付有其先后顺序,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虚拟交易,我国跨境电商和支付必须遵守这个顺序。 确定该顺序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外汇管理工作。 对于已经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电子支付机构,在管理过程中也应该有一定的优先级跨境电商订单管理系统,即可以先对国内机构开放,再对美国支付机构谨慎开放。 同时,要注意对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范围进行限制。
2.核准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完善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审核制度。 有关部门要核实除个人以外的所有相关跨境电子商务境内主体的进出口经营资质。 此类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基本信息。 注册出来了。
对于跨境支付,建议建立准入机制,规定支付机构进入结售汇市场的资格。 此类机构不仅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还必须能够在没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情况下进行外汇交易。 其开放准入的资格保证了市场的规范化。
三、外汇局要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全体人员要确保各司其职,在监督架构上,营造多方监督、相互监督的工作氛围。 国家有关地方要根据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出台《跨境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进行明确的管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外汇的管理措施能够使其管理有法可依,使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外汇管理体系越来越完善。
(2)操作层面的管理对策。
1.有效统计检测跨境电商外汇收支数据。
一是将跨境电子外汇业务纳入外汇主体监管体系,对现有主体监管成果进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作用。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理念已经从最初的行为监管转变为主体监管。 在管理架构方面,开始构建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架构。 除“分类监管”外,还体现在个人结售汇项下的“关注清单”和服务贸易项下的“关注类”。 因此,在此基础上,可将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交易主体纳入外汇主体监管范围,充分利用现有主体监管成果,实施分类管理。
其次,在外汇主体监管范围内,还可以增加支付机构,对其进行评价分类管理。 境内机构需要开通电子商务贸易,无论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或外汇收支,都应有一定的标签,便于检测。 这样既可以节省人力,又可以加强监管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 高的。
2.在业务经营中,需要明确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的报告主体和报告形式。
针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难的问题,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系统必须对经营活动中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机构的,应当将法人机构规定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 可根据跨境资金收支发生日期设定申报时间,明确申报方式。 作为法人机构,主动向外汇指定银行申报国际收支; 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方式下,以支付机构为申报主体,该机构当日办理的个人项目项下跨境外汇收支数据由支付机构采集。支付机构。 交通银行代办国际收支申报,并留存交易清单等相关资料备查。 只有区分境内交易主体为法人的形式和境内交易主体为个人的形式,才能做到平衡。 因此,在申报主体方面,建议以支付机构为申报主体。
规范外汇储备管理,加强服务贸易、虚拟商品等特殊交易外汇管理,明确我国服务贸易范围,制定相关判断标准,更好保障我国业务运行顺利开展。外汇管理系统。
三、规范外汇储备管理鉴于外汇储备账户管理缺失,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外汇支付业务管理应规范外汇储备管理。 明确电子支付机构在通过外汇储备资金专用账户支付外汇储备资金的同时,外汇局应当严格规范外汇储备资金专用账户外汇收支范围。 将专户外汇收支数据纳入现场监管系统,便于检测。
在管理方面,建议外汇储备金在资本项目下开展,支付外汇储备金的支付机构应向中央银行报送外汇储备金收支情况的晨报。外汇局,同时将其纳入外汇指定的交通银行外债指标范围,促进了外汇储备管理的逐步建立和有序实施。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行业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与建立,对于中国企业拓展海外营销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为企业商品和服务贸易及后续服务提供一站式流程,大大节省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因此,必须重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外汇业务管理制度的建设。 只有建立了外汇业务管理体系,才能提高其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