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政策意见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13〕国税发〔89〕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经研究,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新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并满足以下条件:同时,适用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新政: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
2、出口货物已取得《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结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证(分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证采购出口货物,上述账簿的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符。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新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通关单;
3.取得出口货物采购合法有效的采购台账。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免税新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免税申报。
四、本通知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 – 借助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商务出口。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新退(免)、免税政策,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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