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试点与新趋向: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策与反走私新形势深度解读
新政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通知》意味着面向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势必迎来新一轮的发展红利期。按照现行的监管政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限于在网上“开店”,经营者既要掌握货源、也要掌握客户流量。新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核心理念的调整

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一季度进出口情况新闻发布会。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去年一季度,境外跨境电商进出口4195万元,环比下降46.5%,其中出口2808万元。 , 下降 69.3%; 进口1387万元,下降15.1%。 作为国家稳外贸的重要举措之一,近年来,尤其是在疫情期间,跨境电商的成绩始终突出。

(图片来自网络)

此前,3月1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并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编号:所在城市(地区))设有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货运中心(B型)。

01

政策政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可在全省推广

新《通知》意味着面向境外消费者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将在全省全面铺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势必迎来新一轮发展奖金期。

(一)进一步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市场。

通知所指的综合保税区,是目前新建或整合升级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主要类型,覆盖全省所有省份,远至青海、新疆等地也有综合保税区。 新通知实施后,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两种试点模式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销​​售体系,普通人会越来越多地接受海外跨境电商。 购买了新格式。

(2) 可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

通过开展网购保税业务,相关经营主体可以就近在新试点城市(和地区)建设区域配送中心CDC,打造类似于后仓的保税仓储配送链,在提高货运效率的同时大幅降低配送成本,more 快速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提升购物体验。

(三)商品品种日趋丰富。

新增区域允许开展保税网购业务,仅限保税网购模式的进口清单商品可纳入经营范围,如生鲜冷冻品、水果、液态奶、保健奶制品、宠物奶等产品等。解禁后,将对各新增地区消费使用过程中的商检后环节提出更高要求。

(四)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

按照现有“一城一策”的推进方式,新增地区地方政府开展创新业务试点一般会有新的政策和补贴,这将带动更多本地化的区域性跨境电商平台、货运配送、仓储、报关等服务企业,甚至中小支付企业,将越来越重视那些非核心商圈,也会对地方监管能力提出挑战。

(五)商业模式推动变革。

这一点显然很容易理解。 进口试点全面放开后,特别是网购保税业务推出后,更多进口业务将下沉至内地二三线城市。 由于线上竞争激烈,相应市场份额的变化甚至会对当地的传统贸易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02

新挑战:行业面临的拐卖违法形势日益严峻

在国家大力支持发展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同时,我们也听到了以跨境电商形式销售,逃避国家税收的报道,意图享受新政。 明年1月21日,海关总署公布了2020年全省海关“国剑2020”行动成果,通报海关系统共审结查处跨境电子走私刑事案件79起。今年商贸渠道价值104.9万元。 ,占所有涉税贩运案件的近 11.3%。 在西部沿海等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地区,已曝光多起“刷单”虚假贸易申报大案,案值超过万元。 牛奶、化妆品等日用品进入的新渠道。

(以上数据来源于网络)

随着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开展近9年,特别是2018年商务部486号文件实施后,零售进口业务呈现“冰火两重天”的显着趋势交织在一起”,“虚假申报贸易性质”已成为行业敏感话题,相关从业人员应谨慎谨慎,唯恐一错再错踩雷。 究其原因,除了部分恶意“刷单”、逃避监管违规外,本文认为与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管理环境不无关系。

(一)对跨境电商进口B2C性质的误解。

自2012年底国家启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以来,推动进口业务的初衷是将人肉代购、海淘等境外消费纳入监管红色违法区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合法的经营渠道。 使其主动拥抱监督。 由于两种B2C业务的同源性,部分从业人员对跨境电商报关单的合规性仍不完全了解或不了解。 过分造成“过去代购不交税还可以,现在应该越来越可以收税”的苦恼。

(2)现行跨境电商通关模式的缺陷。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_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_跨境电商出口零售平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沿用至今的“三单匹配”验证方式,所有信息本质上都是从同一个交易数据开始的。 相当于“1+1+1=3”。 一般来说,“只要有订单(1)、付款单(1)、物流单(1)”,就一定等于列表中的数据(3)。 这种验证在实际中没有任何意义,但会为不法分子恶意伪造、篡改相关电子数据以产生表面一致性提供便利。

(3)新政策导向对市场充分竞争形成的影响。

尽管如此,官方口径下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还是通过与海关对接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的。 尤其是486号文结合《电子商务法》对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使得平台在进口业务上陷入困境。 有很强的话语权。 但我们必须听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从试点开始,主流的跨境电商平台就不是单纯的服务商,而是拥有大量的自营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合法地”设置限制、提高标准或增加条件。 考虑到成本效益、核心业务资源保护等激励因素,符合业务资质的从业者“被迫或无奈”退出并转向其他渠道,并非某种市场现象。

(四)监管定位不适应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根据目前监管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仅限于线上“开店”,经营者既要把握好货源,又要把握客流。 但在传统电商流量红利衰退、电商越来越强调“去中心化”的背景下,仅靠消费者主动“购物”来维持基本生存显然不现实,也难以维持。 ”。 流量是电商的“王国”。 当前自媒体营销、团购、分销、内容分享等多种获客方式也推动了传统电商向社交电商的转型。 新政的滞后,导致部分从业者的营销模式存在合规风险。

03

新趋势:未来主管部门将面临更大的打拐压力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在全省全面铺开后,可以预见,随着未来市场增速的大幅提升,违法违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频繁发生,也是通知中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突出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考虑。

(一)“甩港”对打拐的压力。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_跨境电商出口零售平台_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试点全面放开后,特别是保税网购业务在各地区基本可以落地后,结合全省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口岸申报保税进境将更加便捷。内陆地区入境报关、代收。 同时,问题交易也将有向监管薄弱领域转移的趋势。 这些“漂港”情况,也将对内地海关的打拐工作造成较大压力。

(二)不同试点地区技术水平差异造成的监管漏洞。

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一般需要依托地方政府、口岸管理企业等主体搭建的对接平台与海关对接,省级尚无统一适用的技术要求。 相比之下,西部地区成熟,技术水平高。 对于新增地区,尤其是内地城市,更有可能因为资金、专业人才、软硬件设备等原因,在信息传输技术上存在潜在的“后门”漏洞,甚至更甚。 易于检测和利用。

(三)试点范围急剧扩大,商品安全面临挑战。

以往,网购保税业务基本在靠近入境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 全面试行后,未来货物从入境口岸进入保税仓库的时间很可能会更长,运输直径将大大延长,这必然会增加监管能力。 难点,商品安全问题或许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

(4)进口商品价格造成的“二次销售”风险。

试点全面推开后,随着区域平台和经营主体的增多,同一产品的市场价格构成因境外采购渠道不同,区间将更大,区域差异性更大,也将导致一些从业者从产品销售中获利。 差价中的“套利”与广东自贸港落地后挪用个人配额、购买免税品的情况相吻合。

04

新优化: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核心理念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_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_跨境电商出口零售平台

从2012年底试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到现在的486号文和海关总署194号公告,进口新政经历了三大调整,但概念“网店式监管”不变。 尤其是“三单匹配”的验证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刷单”等盗用消费者身份的虚假交易行为。 因此,本文提出,结合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对沿用至今的个别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一)引入消费者自主确认环节。

解决“三单匹配”中数据真实性由相关企业办理,但实际消费者难以参与实际使用,以及消费者个人身份真实性验证的缺陷而订单和使用的真实性完全交给消费者个人来完成,利用消费者随机验证的安全机制,防止恶意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大量“刷单”的违法活动,并且也可以更好地避免相关司法机关在确定B2B或B2C交易性质时的武断性。

(二)调整海关联网管理要求。

实践表明,与海关对接的平台很难预防或制止虚假交易等异常交易。 任何海关人员都不可能实时关注平台的交易数据。 但我国《电子商务法》仅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行政法规要求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并未实时采集,也没有国外市场监管海关部门要求境外电子商务平台与其联网,以避免非法交易,本质上,与海关联网的应该是保税企业经营网购的相关仓储数据系统,而不是交易本身。

(3)关注电商应用是社交电商的最新趋势。

按照目前跨境电商监管的思路,至少要注意几点:第一,社交平台应该如何定位,是定位在第三方平台还是其他实体; 如何推送到海关; 三是完税价格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应记录运输出口商的佣金,以何种方式记录; 四是如何保障国外消费者、社交平台、电商的权益,引流方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

(四)出台更多有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措施。

此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的起草初衷可以理解为“在保证产品质量、保障境外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将开展有限数量的试点”。为确保国家税收安全而举行”,因此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但要看到,我们现在所说的“跨境”,并不是单纯的海淘。 根据486号文件,该平台为境外注册企业,受《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管辖。 因此,在国外法规的框架内可能会增加更高的要求或承担额外的责任,应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出发。 否则,主管部门未能明确或掩盖平台“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可能成为相关主体“利用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最佳理由,实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客观上可能会导致部分从业者的商业模式出现偏差,带来不利影响,希望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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