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跨境电商新政是如何演变的?
我从2012年开始读跨境电商新政,一直读到现在。 在我的笔记本里,有几十份跨境电商新政文件,涉及国务院几乎所有核心部委。
进口跨境电商新政演进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为初步探索阶段。
2012年,国家发现传统进出口贸易业务并不开放,但通过邮政渠道进出口货物的民间模式却发展得如火如荼。 这些民间模式,在出口方面,以外贸电商为代表,即借助亚马逊、eBay等平台将产品销售到海外; .
很快,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牵头启动试点。 前期选择了五个城市(广州/北京/上海/北京/上海),之后减少了上海、广州,后期又增加了上海、福州、平潭。 起初,重点是出口,但出口方面的试点难度大,进展缓慢。 稍后我们会写一篇文章来解读。 进口方面,在大量国外刚性需求的推动下(本质上是各方利益驱动),试点取得了巨大成功:除推出1210(保税进口)和9610两种型号外(直购进口),还首次提出“订单、付款单、物流单三者一一对应”的监管原则。
我们关注的是“征税形式”和“监管方式”跨境电商征税,这是整个跨境电商进口新政演进的核心逻辑。 在征税方式上,现阶段以个人物品征税,即邮资税。 现有的50元免税,让不少店铺绞尽脑汁合理避税。 在监管方式上,各地监管不一。 部分地方政府(如北京)监管严格,对很多产品的首次进口有事后审批要求,类似于通常的贸易进口监管; 有的地方政府(比如无锡)管的比较松,基本上能放就放,类似于个人物品的入境方式。
(2)第二阶段为408新政和延期阶段。
从2016年4月8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
我们继续聚焦“征税形式”和“监管方式”两大核心主题。
在征税方式上,408新政进行了重大调整,由以往的邮政模式转为跨境电商综合征税模式。 从本质上讲,跨境电商综合征税模型虽然是按照一般贸易进口征税思路制定的,但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但考虑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以零售价格为完税价格,而通常贸易以CIF价格为完税价格,因此跨境电商关税——商贸产品调整为0,增值税和消费税调整为70%。 %收藏。
在监管方式上,408新政要求实行首次进口报关单和各类批文跨境电商征税,类似于少数贸易的进口模式。 由于舆论舆论大,一个月后,这一监管办法被紧急叫停。 我们所说的“延后”,是指408新政中的监管办法延后实施,其他方面(如税收、配额等)不变。 这个阶段一共推迟了两次,一次延期到2017年5月11日,一次延期到2017年底。(注:一共延期三次,第三次延期在第三阶段我前面会讲到)
本阶段试点区域没有变化,仍是之前的“5+2+3”共10个城市。 需要提醒的是,我这里所说的试点城市(下同)特指可以开展1210保税进口的试点城市,不包括实行直购进口和1239保税进口的城市。 现阶段首次提出正面清单、单笔交易限额和年度限额模式,确保试点的可控性,是国家在试点中贯彻“审慎”原则的体现。
(3)第三阶段为渐明阶段。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到2018年底结束。现阶段,国家各部委通过广州、杭州、广州等地区的多次集中督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基本明确了监管思路。之前的试点反馈。
在征税方式上,将延续此前的跨境电商综合征税。 这表明,此前的税费调整已经达到试点预期,为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所接受。 这也说明,后续税收只会有微调,大框架不会改变。
在监管方式上,明确提出“暂行监管个人物品”,继续暂停实施此前408新政涉及的通关单和进口批件监管模式(即“第三条”)。推迟”)。 根据我个人对新政的研究,这应该是国家部委首次发文提出“个人物品临时监管”,意义重大。 这表明,后续监管方向很可能是“个人物品监管”。 其实是有“暂时”的,只是逐渐明朗,前景开阔。 后期第四阶段的新政也印证了这一点。
在试点地区方面,将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到所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这样,共有15个城市可以做1210个保税进口。
(四)第四阶段为终裁阶段。
自2019年1月1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之后基本按此方案执行。 该阶段意味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工作结束。
税收保持不变。 但在监管方式上,国家部委明确“按项监管”。 从之前的“暂以贴身物品监管”到现在的“以贴身物品监管”,这意味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监管都将以贴身物品的形式进行。 对于行业从业者来说,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糟糕新政。
据悉,新政明确规定,非保税区严禁二次销售和线下自提。 同时调整扩大了正面清单,增加了年度限额和每次限额。 在试点地区方面,将1210保税进口试点扩大到37个城市。
02:进口跨境电商最新的新政有哪些?
对于最新的新政,我已经单独写了一篇文章来分析。 在此,我们重新梳理核心要点,再次与大家分享。
本次发布四份文件,归纳如下:
日期部门新政
2018-1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8-11,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制定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11,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清单的公告;
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194号);
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机构的通知》:
(一)文件涉及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
(二)明确监管以个人物品为主,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这一新政策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 但“明令禁止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除外。 比如之前核辐射区的台湾产品,如果不解除限制,还是不能进入。
(三)跨境电商企业(即买家、商品权利人)对质量安全问题承担责任,但平台需履行“事前赔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平台下单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平台会先进行赔偿,然后平台再向买家追偿。 这也是跨境电商需要在各大平台收取高额保证金的原因。 在淘宝国际,保健品的保证金高达30万元人民币。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即买家、商品权利人)需要发出通知,包括:
一是相关产品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方面符合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但可能与中国标准存在差异。 消费者自行承担风险。
第二,相关产品是直接从海外采购的,可能没有英文标签。 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询产品的英文电子标签。
第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转售。
事实上,造假者已经无法通过英文标签等问题挑剔买家。 以后法院的裁决也会统一。
(五)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在境内,对网站是否必须备案没有具体要求。
(六)明确禁止二次销售。 关于这一点,会涉及到BBC 模式的阐述。 可以确定的是,在云集这样的社交电商平台上,“掌柜”(即“b”)充当的是营销者的角色,因此不属于二次销售。 至于另一个以“b”为交易主体的代销平台,如果“b”到“b”的货权转移是在保税仓库完成的,那就没有问题。
(7)原文“保税网购进口货物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保税网购+线下自提模式进行”,基本给线下自提业务一个喘息的机会. 此前,上海、郑州、杭州等地火爆的线下自提业务已经叫停,未来也不会再开放。 你为什么这么做? 很简单,这种模式下单笔订单的影响太大了。 跨境电商在产品准入方面已经获得了极大的便利。 如果在销售范围上放开,基本上是完全放开。
(八)海关主要监管虚假三单、盗用身份证信息、走私、产品质量安全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主要监管流入线下市场的二次销售。
(九)试点范围扩大到35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及南京、平潭,各试点城市(共37个城市)人民政府为新增进口跨境责任主体——跨境电商政策。 也就是说,人民政府要对部委要求的试点资格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该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市委书记副校长可免职。
(十)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给予企业3个月的过渡期。 也就是说,2019年3月31日之后,任何不符合新政的情况都不能容忍。
2: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制定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5000元,年度限额由2亿元调整为2.6亿元。 单笔交易限额的提高,意味着更多高价商品可以进入跨境电商渠道,包括奢侈服饰、美容仪器、高端手袋、高端保健品等。 年度限额的增幅根据家庭收入水平进行调整,每年或每隔几年适当调整。
(二)单件单件价格超过5000元但高于2.6亿元的不可分割商品,也可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销售,但按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的税率征税.
(三)再次指出,不得二次销售,不得在非保税区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3:财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一)这是最新一期的“正面清单”,详细内容可在财政部官网下载。
(二)本清单新增63个契税税目,涉及部分乳制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珠宝首饰、小家电、文体用品、健身器材等商品类别,具体包括奇异果伏特加、麦芽酿造饮料、望远镜、游戏机、滑雪靴、旱冰鞋等,还有蒸汽眼罩、家用烟雾探测器、剃须刀片等国外“网红”产品。
(3)从业人员仍需继续关注列表中的“备注”项。 很多产品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很多产品还必须满足其他文件的限制性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类别仅限于特定商品。 例如,税目“其他税目未列明的相关行业工业级实物产品及配置产品”,在备注中明确写明“仅限蒸汽眼罩、暖宝宝贴、暖宫贴、肩还有脖子和配饰”。
4: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194号文):
(一)本办法是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决议的实施文件,代替原26号文。 本文件涉及通关管理、征税管理、物流监控、退货管理、检疫查验等诸多内容。
(二)在企业管理方面,继续要求所有参与者在海关进行备案登记,纳入海关信用管理。
(三)在通关管理方面,明确1210和直购进口按个人物品模式监管,1239模式执行《正面清单(2018年版)》(即,根据正常贸易进口模式)。 此外,如无主管机关证明,则购货人与付款人必须为同一人。 至于收件人,没有具体要求。
(四)在税收征管方面,再次指出采购方为纳税人,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征税义务人,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税务问题,收付义务人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行业内仍存在漏报等现象。 对于这些涉嫌偷税漏税的危险行为,各地服务商负主要责任。
(五)在货运管理方面,允许保税区内中转和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中转。 事实上,区内中转已经非常成熟,但不同1210保税区之间的中转还存在很多操作上的问题。 1210保税区与1239保税区之间不允许货物中转。
(六)在退税管理方面,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退回保税区。 此前的退款操作在实践层面出现了层层障碍,未能得到广泛推广。 现在对退票的管理比以前宽松了一些,恐怕很多地方都会出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七)其他方面,194号文指出了打击虚假三单信息、二次销售、泄露身份信息的力度。 其中,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刷单的,将被海关视为买卖,并叠加其他法律规定。
03:电商法对跨境电商进口有何影响?
整个《电子商务法》共有89条,其中7条涉及代购或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我们将把它们分成三个部分来解释。
1:对代购影响严重的两项规定
代购不是跨境电商进口。 区分的重点是代购是通过邮政渠道或者一些非法渠道进入的,而跨境电商进口是按照三单征税清关的。 代购最典型的场景就是天猫全球代购。 他们通常将商品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国内后存放在国外仓库,在天猫上收到订单后再发送给客户。
《电子商务法》的以下两条规定对这类代购影响较大: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此外,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艺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务和零星的小规模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而需要取得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登记为市场主体的,应当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依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补充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并纳税。
在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绝大多数代购机构未进行主体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他们必须申请个体经营或以公司形式经营。 一旦有了市场主体,就会涉及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纳税问题。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需要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个体户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
线下,很多个体户因为销售不明的问题容易逃税。 但对于网络代购来说,数据非常透明,个体户逃税的空间非常有限。 对于个体代购来说,由于产品来源地在美国,没有商业合规清关收据,没有销项税收据,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异常高。 这几乎是一个致命的问题。 如果严格执行电子商务法,任何网购代理都无法生存。 我们将在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代购。
2:对进口跨境电商影响严重的两项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所有电子商务从业者。 事实上,它们与跨境电商进口没有很强的相关性。 不过,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这两项对进口跨境电商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和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这明确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访问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 此前,政府部门希望收到电商平台的数据,但很多电商平台,尤其是电商巨头,视这些数据为绝密,拒绝提供。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情况迅速发生了变化。 2018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165号文),即原始支付数据进口跨境电商企业,一律接入海关总署系统。 至此,行业内所有相关电商平台转账操作、虚假支付单、虚假运单、低通关率等行为将被一网打尽。 凡是在电商平台上为POP店做一件代发业务的,很可能会被淘汰。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
这也是一项非常不起眼的规定,却对跨境电商进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听说原版没有“国家规定相关”的字样,是后期跨境电商相关部委提出的。
有什么区别? 我们知道,很多关于进口跨境电商的规定都是由国家部委制定的。 它们既不是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也不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而是部门规章。 电子商务法中的“国家相关规定”,是指跨境电子商务中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相抵触的问题(典型的是英文标签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我之前去商务部参加了一个内部会议,我从商务部中层高官的口中证实了这一点。 事实上,有些人会提出上位法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留给法学家去阐述。
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三项规定
最后,电子商务法中有3条专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 这三项规定基本上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积极信号,表达了政府和立法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态度。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供仓储、货运、报关、报检等服务的电子商务。
国家支持大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报关、纳税、检验检疫等综合服务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电子报检单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交流与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和电子身份的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争端解决机制。 (来源:雷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