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为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新政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编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出口报关货物,因滞销或退货,原状6个月以内自出口之日起数月内进口货物(乳制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出口货物有关税收规定退还。 其中,监管代码为1210的出口商品,应当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货运中心(B型)离区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出境。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并申请出口退税的商品,企业应按现行规定缴纳退税。 企业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完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出口关税。
3、第一条规定的“原状退回”是强调进口货物退回国时的最低商品形态应与出口原状基本一致跨境电商海关对接系统,不得有配件、零部件应减少,未加工、改装,但经过开箱、检验(化)检、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退回的进口商品应该是没有使用过,但只能试用后发现质量不佳或经客户证明损坏的情况除外。
四、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报关单或出口报关单、退件原因等证明商品确实退回国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跨境电商海关对接系统,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滞销退货,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书》作为退货原因的说明材料,并承诺滞销退货; 因退款而退回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款记录(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的退款记录或拒收记录)、退货合同等作为退货原因的说明材料. 海关据此办理退税、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特别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