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TKFFF · 2023-06-19 12:01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海关总署湖北分局;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公室: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1.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2、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且订单中只有一件商品的,可从跨境电商进口零售渠道,关税和进口将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额跨境电商进口政策,但年度交易额超过联名交易限额的跨境电商进口政策,按一般贸易方式管理。
3.已下单的电商进口商品为消费者自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境外市场转售; 网购保税进口原则上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财官[2016]18号)。
五、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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