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山西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海关总署湖北分局; 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公室: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1.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笔交易限额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由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2、完税价格超过单笔交易限额5000元但高于年度交易限额26000元,且订单中只有一件商品的,可从跨境电商进口零售渠道,关税和进口将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 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额跨境电商进口政策,但年度交易额超过联名交易限额的跨境电商进口政策,按一般贸易方式管理。
3.已下单的电商进口商品为消费者自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境外市场转售; 网购保税进口原则上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财官[2016]18号)。
五、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目录》,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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