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政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确定了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依托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组织电商出口的企业;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新政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认定为新政实施地区的经营主体。 (二)构建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新模式,开展专项统计。 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监管跨境电商政府政策,采取清单放行、汇总申报的形式代为办理通关手续,增加了通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线提交相关电子单证,货物实际出境后,根据外汇、税务机关的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通关证明联。 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构建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借助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评定。 实行全程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重点,通常工业产品不再接受法定检验。 落实有关检验检疫手续集中申报、集中代办的便民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汇。 允许经营主体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并凭通关信息办理出口货物收汇业务。 加强对中国农业银行和跨境电子商务收汇经营主体的监管。 (五)鼓励建设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申请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建立跨境电子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体系跨境电商政府政策,重点加强对农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 (六)实施适合电子商务出口的新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出口商品,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退税新政策。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建设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严禁商业欺诈,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持续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跨境电商的扶持政策
TKFFF · 2023-06-22 07:00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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