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的扶持政策

跨境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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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新政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确定了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二是依托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组织电商出口的企业;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新政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认定为新政实施地区的经营主体。 (二)构建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新模式,开展专项统计。 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实行集中监管跨境电商政府政策,采取清单放行、汇总申报的形式代为办理通关手续,增加了通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线提交相关电子单证,货物实际出境后,根据外汇、税务机关的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通关证明联。 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构建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借助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评定。 实行全程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重点,通常工业产品不再接受法定检验。 落实有关检验检疫手续集中申报、集中代办的便民措施。 (四)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汇。 允许经营主体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并凭通关信息办理出口货物收汇业务。 加强对中国农业银行和跨境电子商务收汇经营主体的监管。 (五)鼓励建设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申请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建立跨境电子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体系跨境电商政府政策,重点加强对农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 (六)实施适合电子商务出口的新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出口商品,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退税新政策。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建设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严禁商业欺诈,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持续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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