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分工,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2号)、《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细则》等法律、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关于推动深化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1.鼓励跨境电商主体培育
(一)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引导传统外贸、制造企业实现线上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跨境电商业务。 每年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不超过100亿元的金融支持。 针对通过跨境贸易电商(96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商出口等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海外仓(9810),每年都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 资金支持超过200亿元。 对利用独立网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亿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 鼓励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适用于服务5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服务产值不超过1000亿元且基金当年服务产值同比增速不超过15%的服务商申报时,给予不超过100亿元的一次性财政支持。
2.鼓励跨境电商品牌培育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原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金额单个企业不超过20亿元; 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原国际认证费用70%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为单个企业不得超过20亿元; 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获得的产品获得外形、发明等专利授权的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50%的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为单个企业不得超过20亿元。
(四)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品牌全球推广。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 对利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方式推广自有品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的资金支持。 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50亿元。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进行海外推广,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亿元元。 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品牌推广,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最高70%展位费的资金支持。 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单次参展费用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费。
3.鼓励跨境电商仓储和货运建设
(五)鼓励企业部署集货仓和海外仓。 对列入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市级扶持资金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亿元的资金支持; 对列入省级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亿元的补助。 一次性资金支持75亿元。 对单个经营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进出口集收仓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亿元的资金支持,对单个经营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6家亿元; 对边关货运收入1万元(含)、3万元(含)、5万元(含)以上的经营企业,给予不超过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资金支持每年。 。
四、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六)鼓励孵化机构与各区县(市)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孵化项目,为参与孵化项目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每年财政支持不超过1亿元; 鼓励杭州高校开展“官校企”合作,对每个参与合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亿元的资助支持; 鼓励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跨境电商人才活动,给予活动主办方单项活动资金支持不超过20亿元。
五、鼓励跨境电商服务生态建设
(七)鼓励企业融资。 鼓励建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和担保抵押,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创新个人贷款产品,增加企业融资额度,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海外网络建设。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海外网点建设,对网点主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亿元资金支持。
(九)鼓励发展线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和试验点。 对被评为市级产业园区、省级出口名牌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以及新开园区、优园区、新扩建园区、品牌海外基地建设、统计检验点建设等,按照奖励办法计划拨付,对有关区县(市)给予资金支持。
六、其他事项
(十)原意见适用于已取得相关业务持有资格,努力履行申报承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
(十一)除原意见“六、七、九”建设新政策由省财政资助外,其他建设新政策涉及的资金均由省财政与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区、县(市)财政。 其中跨境电商政府政策,如涉及上市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钱塘区、富阳区、杭州西湖风景区,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 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兰溪市跨境电商政府政策,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5%和75%。
(十二)市商务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原意见中有关支持新政的具体实施细则。
(十三)原意见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8日。市商务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国家级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促进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新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 年 1 月 18 日
(此作品公开发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深化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