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 根据试点情况,将及时在全省海关复制推广。
趁着工作间隙,两人肆无忌惮地玩了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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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01 推进跨境电商B2B监管改革要求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成为外贸发展新的下滑点。 海关总署积极创新组织跨境电商三单比对、全程无纸化监管、创新监管等方式,积极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出口退税措施。 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 在近日发布的《关于批准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号)中,探索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等方面创新, B2B相关环节信息化建设,研究出台更多配套措施。
02响应新业务发展需求
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目前跨境电商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进出口领域,希望增加跨境电商B2B特殊监管方式代码出口,推动简化申报、便利通关。 上海、杭州、宁波、广州、东莞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地方政府也希望海关增设跨境电子商务B2B监管方式代码跨境电商购物流程,积极争取参与试点。
03为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措施提供支点
在跨境电商B2B转型中,监管方式代码的加入将为商务、金融、税务、外汇等部门出台配套措施提供支点。
04 对接高交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各大展会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跨境电商购物流程,高交会将于6月15日至24日首次在网上举办,并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联合举办网上交易。商务平台公司。 通过高交会网上交易的货物可以通过新的监管方式进行清关,享受新模式带来的通关便利。
05 优化建立海关统计
创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模式,新增相应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将有助于海关准确识别、精准统计跨境电商B2B出口数据。
哪些类型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参与B2B出口试点?
01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销”)。出口”)。 海关新增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0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货物运输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从海外仓交付给订购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 海关新增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的货物。
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01.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备案报关单位登记管理。
02.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还应当向海关备案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
清关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报检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向海关提交报关数据并传输电子信息。海关”进行国际贸易,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三、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 海关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省一体化通关; “跨境电商”模式还可用于转关。
相关术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为交易双方建立信息网络系统。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国内平台和海外平台。来源:航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