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给“海外淘宝一族”带来新福利。
对于经常买手的“海外购物者”来说,个人每年仅有5万日元的结售汇便利额度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 而4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给“海外淘宝一族”带来了新的福利。
《管理办法》明确,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订购商品或者服务时,可以通过支付机构办理结汇、对外支付。 也就是说,只要能提供交易明细,经支付机构初步审核后,个人即可享受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额度以外的优惠。
早在2013年,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就在上海等5个地区启动。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出台《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通过合作建设,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经常项目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缴等。支付服务。” 外汇业务通过外汇准备金账户开展,支付机构应在各合作建行开立外汇准备金账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市场交易主体临时收到的外汇资金。
与《试点指导意见》相比,《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场交易主体——即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即“境外购物群体”)。 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 消费者可以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支付。
但在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注意对交易的初步审核,要求工行提供交易真实性材料,包括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 外汇划转后,建行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人人购跨境电商平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在信息采集和报送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人项目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建行应根据支付机构数据,在第一个工作日完成交易。代办结售汇日(T)后(T+1)。 )每笔金额等于或小于500欧元(含)并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每笔金额等于或大于500欧元,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通过一个业务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人人购跨境电商平台,《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纳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关于每笔交易金额,《试点指导意见》规定,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等值5万日元。 对于交易完成验证不充分或未按要求对货物贸易名录中相关商户实施分类管理的支付机构,外汇局还可将每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1万日元。 《管理办法》在这方面做出了突破,规定每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日元。 对于有真实合法的超出限额要求的,支付机构还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提交变更登记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的申请。
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工商银行可以参照申请和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服务,但前提是“ 《管理办法》符合交易信息采集和真实性初审条件。 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这实际上拓宽了个人“海购”的支付结算渠道,进一步便利了个人“海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