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经立方讯 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加快外贸模式创新,切实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新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为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综合试验区”):
1.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的日期、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经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账簿的,其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新税收政策。
2.已获准在综试区征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跨境电商出口如何征税,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4%确定。
三、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征认定工作。
4.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并符合规模型微利企业新政策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如何征税,可享受规模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营利企业; 具有第一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新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该电子商务平台承载电子商务出口业务。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陶继彦 | 第一评:李真 | 经理:万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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