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未来整个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将走向何方? 收紧还是放松? 跨境电商面临哪些困难并制约其发展? 近日,在2017中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论坛跨境电商产业新布局峰会上,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苏铁谈到了对跨境电商法律制度的思考。 ——边境电商。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 苏铁)
以下为海关总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苏铁发言节选:
一、跨境电商现状
随着国际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跨境电商逐渐成为全球化时代的新蓝海和撬动国际贸易格局的生力军。
在我国,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迎合“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已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 金融危机后,内外激励叠加,我国外贸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 与传统贸易的研究情况相比,跨境电商堪称生力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增长十分显着,为“稳增长、调结构”做出了贡献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贸易大国地位的巩固。
中央也高度重视跨境电商工作,国务院多位领导也提出要着眼长远,把跨境电商作为未来竞争的制高点。 因此跨境电商论坛有哪些,对新业态的理解可以说是解决很多困难和贸易的最根本前提。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海关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而且,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贸易主题,具有独特的贸易结构和特点,给贸易体系和海关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
2、跨境电商的特点
那么,跨境电商给海关监管系统带来了哪些挑战? 或许有必要从跨境电商的特点入手。
事实上,跨境电商的主要挑战无非是其基于互联网的发展。 其特有的行为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模式。 ,并伴有贸易碎片化等特点。
跨境电商公共新政策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贸易、交通、安全等,参与的部门包括商务、税务、交通、邮政等。
3. 该功能会带来哪些问题?
从问题导向入手,回应了当前社会各界对跨境电商海关管理的担忧。 进口方面,我们讲一下今年“4月8日”新政以来的一些问题,出口方面,我们重点考虑出口收汇等问题。
首先,海关需要做的是继续建立海关相关法律体系,保护电商企业的合理诉求。 在法律方面,海关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定位和解决海关管理中的交易对手问题。 在现有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律体系中,交易相对人的定义实际上是明确的,但其主体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是模糊的。
(编注:管理相对人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即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
以海关26号公告为例,其第20条明确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四个概念。 ——商贸通关服务平台”。 该定义通过行为描述和功能阐述来划分各个主体的类别。
不过,除了电商企业外,这四家实体都是服务型企业。 从范围上来说,它们之间存在重叠,这主要是由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的。
比如一家电商公司,当自己的平台建立起来的时候,它本身就是一家平台公司。 如果提供平台服务、支付、配送,就兼顾了平台、物流、支付的三重身份。
如今,特定冠词代词直接使用四类名称,很容易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限定于实际行为的内容,且不易区分。 刚才提到的四类企业行为往往将法律范围、权利和义务限制在20条之内。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代理,以公告为例,公告中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代理的代理权和义务有不同的描述,例如电子商务企业和代理机构等。其代理人扣押授权书等方式,也会因理解不同而减损规则的统一性和适应性。
这也是由于跨境电商缺乏更完善的法律所致。 因此,在跨境电商参与平台的辅助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有必要解决范围内的海关管理对口,至少明确四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造成不理解。
(编者注:就法律效力的高低而言,法律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并列法。其中上位法为上位法,在其下生效的法律为附属法律。)
出口方面,2016年初,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上海等12个城市建设新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目前,跨境电商出口贸易,特别是通过快件出口的小微订单,全部由国外小微电商企业配送。 数量非常多,增长也很快,但仍然处于不团结的状态。 要产生产业集聚效应,此时电商企业也必须向上下游集中。 采购和发货的过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并对专业分工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产业专业分工也是很有影响力的,一定要有一个集合。
对于跨境电商出口,目前还存在解决退税、收汇等问题,难以推进。 尤其是一些利用邮政小包快递出口货物的电商企业,在海关退税、收汇方面面临一定问题,不得不左右为难。
面对特殊的监管领域和结构,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为我们知道,退税、收汇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尤其是在当前。 可以说,跨境电商出口部分得到合理支持,与其他竞争对手站在公平竞争的舞台上。
出口区域一体化和跨境电商试点有不同的模式,但与蓬勃发展的日子相比,保税货物的进口相对容易,因此出口部分仍然远高于预期的变化。 海关借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尽快将跨境电商出口合法化,是政府非常重要的任务。
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海关法治的建议
(一)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立法。
如上所述,电子商务涉及的各个实体之间存在功能重叠和身份重叠的情况。 如果在具体规制中只把民生作为法律主体,很容易混淆商业的本质,增加海关的主导地位,增强规制的作用,减损规制的合理性。 因此,立法应从规范的合理性出发,确定是电商平台还是主体企业,从而分配相关责任。 海关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客体,海关的相关行为是海关管理法的管理主体。 海关监管的对象是货物,因此必须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是遵守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大前提要求,但要考虑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实际,不能偏离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立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市场环境、法律原则和国际惯例。 因此,针对实际情况,补充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交易缺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借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贸易海关监管模式。
我们要培育集中采购、集中仓储、货运互联的小型跨境电商企业。 这是政府作为新政策指南必须予以明确的内容。
我们认为,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复制并促进贸易多元化,允许区内企业开具国内增值税发票;二是复制促进贸易多元化。 外汇结算等方面可以提供综合服务,将海量的碎片化贸易化解为碎片,提高了各电商企业参与的信心。
(三)科学合理设计税收征管模式,回应社会各界合理关切。
解密“自用与合理”的事情,因为跨境电商的商业性和自用很难合理区分,所以重点应该按照进口货物的价值分批征收。 美国也有类似的做法跨境电商论坛有哪些,比如日本,简化税制就定在200(元)以内,另外就是有等级区分。
推进税制综合改革,需要减少邮政邮件50元的税额,让贸易更加公平,因为以前都是手工下单; 包括邮政编码的条形码推广,上面聚集了很多产品信息。
附件:海关总署监管司业务专家白晓东浅析海关监管四种模式
1.一般出口。 通常,出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是指“指使用清单核准和汇总申报”的形式。 电商出口商品批量发货,海关根据清单放行出境,并定期汇总电商核准清单数据生成出口通关单。 电子商务公司还办理收汇、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 贸易碎片化的问题解决了,但是海关品种复杂,我们解决了出口模式。
2、特殊区域出口。 特殊区域出口是指电商企业按所有行业将整批货物放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 定期将公布的清单合并生成出口通关单,电商企业在此基础上办理收汇手续,海关纳入统计。
3.直接购买入口。 是指在符合条件的电商平台和海关联网后,国内个人交易后,将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海关将发货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与报关信息、纳税信息进行比对。根据货物情况,纳入海关统计。 其实退税是按货物来的,是按个人物品监管的。 而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国务院新政策全年稳定,暂按个人物品监管,按货物征税。 新政策全年保持稳定,直至《关税法》颁布,《关税法》正在海关总署牵头起草中。
4.网购保税进口。 目前,有10个城市可以享受保税备货模式,占总数的80%。 是指将整批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并向海关留存的电子商务业务。 海关建立电子商务电子账本。 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与清单进行比对,符合的海关按货物征税。 查验放行后,由人工统计并纳入海关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