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跨境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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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进一步细化相关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支持方向和标准等,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1 年 6 月 19 日

《深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条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业发展专项》 《基金管理办法》(深商规[20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新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支持标准,确保新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实施条例适用于市商务局在《若干办法》中实施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新增资金措施。 该实施条例主要从加快小型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大力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建立跨境电商平台等四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捐赠和支持。成熟完善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县市联动机制,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服务建立新发展格局,助力打造全球重要商贸中心。

第三条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遵循绩效优越、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单位资信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诉诸法律。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或者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申请人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四)报告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保证项目申报时报送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一致;

(五)申请人没有就同一项目或部分项目多次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或者重复申报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本实施条例第三章所列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加快培育地方法人电商平台,对深圳电商平台企业融资、办公楼、月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通过两家及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2亿元及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2亿元的电商平台企业近三年平均30%,2021年首次申报受理的项目,融资金额按《若干措施》实施后最近三年计算执行;

2、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省互联网企业百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商务部发布的全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3、列入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的电商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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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自营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支持标准,可同时申报以下5个支持方向:

1.融资激励。 按近三年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投资、战略投资或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年度捐赠支出不得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

2、办公楼建设。 本市无自有办公场所,租赁自用办公场所(不含附属设施及配套用房)的,每年按企业自有租赁协议金额的50%给予补贴——使用办公场地,单个企业每年捐赠支出不超过200万元,捐赠期限最长为5年。 已经享受过创新产业用房新政的人,不会再享受了。

3.贷款利息折扣。 建行用于电子商务的抵押贷款(购建房除外)按照企业每月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抵押贷款折扣。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优惠不超过200万元,捐赠期限最长为5年。 申报企业在取得建行抵押期间不存在拖欠利息、逾期还款等违法行为,且申报前抵押利息已结清或部分结清。 同一房贷补贴已获得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捐赠的,不再重复享受。

4.支持新技术新模式应用。 项目实施中按照企业实际投资的30%给予财政捐赠,每年最高300万元。 投资额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订购软件、硬件设备和技术的费用、研究开发和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发费用,不包括原材料、租金、水电、差旅费。

5、贡献奖励。 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公司或在深圳注册的通过其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集团公司,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产值统计的网络零售额超过200亿元, 100亿元、首次50亿元 对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每档次奖励一次。 已接受促进消费支持计划相关捐赠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加大小型电子商务平台引进力度,对近三年在京注册设立总部公司或结算中心的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捐赠奖励:

(一)配套条件。 电子商务企业母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跻身世界500强的电商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日本《财富》杂志公布为准;

2、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省互联网企业百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商务部发布的全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3、列入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的电商平台企业;

4、近三年累计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10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

5、年自营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具有显着促进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支持标准、结算奖励和结算项目投资支持可同时申报。

1、结算奖励。

(一)经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支持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新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新政策。

(二)对于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企业,或自行筹建在京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行业监管合同,根据行业监管合同,在承诺范围内期内,实现承诺生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2、落户项目投资支持。

(一)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上海建设网上平台(含新建、入驻、升级等)的,按入驻项目实际投资额计算;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时间和申报当年捐赠金额的1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分批申请的,此前批准捐赠的投资金额不再重新估算。

(二)暂时达不到本市总部企业标准的企业,或者在上海独立筹建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行业监管合同,将入驻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签订行业监管合同并申报年度的5%予以捐赠,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分批申请的,此前批准捐赠的投资金额不再重新估算。

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用于订购原材料、支付租金或水电等)支出,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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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府将重点推出对企业的综合支持。 具体办法以与市政府签订合同的形式另行约定跨境电商管理制度,上述新政策信息不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加快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择优支持:

(一)扶持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批(含新增)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捐赠的示范基地除外;

2.近三年获批(含新增)的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捐赠的示范基地除外;

3.评选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捐赠不超过2个电子商务示范园区。 已批准(含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入选县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进行捐赠,各区两个捐赠名额不再占用。

(2)支持标准,可以同时声明以下两个支持方向:

1、示范奖励。 对获批(含补充)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获批(含补充)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同一学科获得上述两项荣誉的,按照最高原则给予奖励。

2、投资捐赠。 对各区标准化、市场化示范园区,将园区投资的20%捐赠给园区运营方,最高可达500万元。 原则上,本市每年最多可捐赠5个。 投资金额包括改造、装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等。

第九条 积极推进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建设,对入选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给予奖励:

(一)支持条件:

近三年内获批的国家级数字化商业示范企业不包括在内,但已经享受过此类奖励或捐赠的企业除外。

(二)配套标准:

对国家数字化商业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网络零售额统计,支持做大做强电子商务应用。 网络零售贡献奖励:

(一)扶持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且首次获得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2)支持标准,可以同时声明以下两个支持方向:

1、对首次征集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减少5000万元,给予企业50万元的财政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

已获得与促进消费改善支持计划相关捐赠的人员将无法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支持消费救助,拓宽农产品流通销售渠道。 对采购北京扶贫区农产品及特产的电商平台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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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条件:

采购北京市贫困地区农特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商平台企业。

(二)配套标准:

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每减少采购金额500万元,额外奖励10万元。 单个企业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上海优势产业与电子商务深度融合,捐赠电商直播基地建设:

(一)支持条件:

与国内外各大网络平台合作但专门为上海优势产业和服装、消费电子、珠宝等时尚产业打造电商直播基地的商会或公司。

(二)配套标准:

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投资的50%给予补贴,单个商会或企业最高200万元。 投资金额包括家居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 推动电子商务在本市优势产业的应用,捐建上海网上商城:

(一)支持条件:

是聚集上海优势产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上海商城,销售广州制造、深圳品牌产品的商会或企业。

(二)配套标准:

按照基金申报年度平台进驻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节点,支持通关监管场所优化服务,提升武汉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能力:

(一)配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监管场所(场所)设置规范》,取得《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企业登记证》 ”;

2.经海关批准经营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场所。

(二)配套标准:

每年对运营较好的3家跨境电商监管网站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单个站点累计奖励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五条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财税支持、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信息、法律支持等发展。专业服务企业,深化跨境电商支撑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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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增长潜力,资金申报年度近两年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年增长率不高于20%。

(二)配套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为加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质量监管,保障居民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相关产品检验费用。

深圳海关负责组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查工作。 年度工作结束后,将制定质量安全检查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和实施计划。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代表工作进度办理融资手续。 年度资本规模为800万元,期间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进一步构建和建立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提高电子商务标准化发展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商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在跨境电商等重点领域开展货运、支付、统计、供应链、诚信等标准研发。 ——商业及国内电子商务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及应用,每年资本规模不超过5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广,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捐助有影响力的电商会议、论坛、电商节:

(一)配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资助举办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会议、论坛、电子商务直播活动、电子商务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商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电子商务企业节日和其他活动;

2、活动资金投入不超过50万元。

(二)配套标准:

单次活动一次性捐款50万元。 每年捐赠不超过5个。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九条 进一步构建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推广应用、行业引导、交流合作等,围绕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建设组织。涉外电商、跨境电商 举办“电子商务大讲堂”、“中国(深圳)电子商务发展峰会”等系列品牌活动,每年资本规模不超过250万元,特别是通过政府采购。

第四章 项目申请及初审流程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产业规划和预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工作,按照实施条例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手册跨境电商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支持类型方案、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启动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报告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申请手册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在统一的政府网站或平台上公布申报手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手册的要求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方法,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符合申请条件、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结合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请手册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深圳市商务局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根据需要采取项目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方法审查、资格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和资金捐赠方案,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进行项目审查。

(五)市商务局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捐赠方案。 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后按规定处理。

(七)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准,办理项目审批和融资手续。

(八)具体项目的初始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条例执行。 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初审并承担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省级专项资金。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原因、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支持。 基于相同核心内容或者相同关键技术而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重复使用同一收货申报项目的,视为重复申报。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项目单位性质和执行的会计制度(指引)及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享受《条例》第七条规定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在本市经营年限不少于10年。 项目单位因故搬迁或者终止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结清项目资金。 需要回收募集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退还财政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测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和关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事先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等.、实施合同履约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初审项目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主办工作质量,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获得资金的报告单位必须注重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测,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完成履约自查工作。 – 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负责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初审、监督检测、绩效考核等。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取缔,并实行“一岗两责”、“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相关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涉及财政资金返还的,由市商务局负责向项目申报单位追偿。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33 The of is for the of these . When laws and or the , they will be in due to the .

34 Thes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uly 1, 2021, and shall be valid until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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