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跨境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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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新政策常见问题

1.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通过跨境货物交付货物以完成交易的国际商务活动。 本文所指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指跨境电子零售出口业务。

2、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企业?

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4、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出口退税吗? 综试区跨境电商有哪些特别新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新政策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免税的货物除外)税收,下同),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新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

(二)出口货物已取得《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海关出口货物通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三)出口货物应在退(免)税申报期结束之日内结汇;

(四)电商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采购出口货物应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消费税专用缴款凭证(分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凭证增值税、消费税及上述账簿的相关内容与出口货物通关单(仅限出口退税)的相关内容相符。

二、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新政策的适用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规定:

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要求,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新政策:适用: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申请税务登记;

(二)出口货物已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通关单;

(三)取得出口货物采购合法、有效的采购账簿。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二、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可享受“免票免票”政策(注:本新政策为综合试验区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新政策的通知》先行区》(财税[2018]103号):

对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账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跨境电商出口,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新政策试行: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在跨境电商网上综合服务上登记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注册地平台。

(二)出口货物由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代办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注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新政策规定的退(免)税新政策,可按照并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三、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尝试核准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情况(注:本新政策为综合试验区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

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的日期、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账簿的,其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新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经批准在综试区征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4%确定。

在综合试验区内核准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符合规模型微利企业利润优惠新政策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大型微利企业利润让利新政策; 具有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新的免税收入政策。

四、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税务总局: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跨境电商出口,如实申报纳税。

符合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增值税申报期限当月(季)货物清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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