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海关总署遵循“包容、审慎、创新、协调”的监管理念,打造了全省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 实施直购进口、一般出口、网购保税进口、特殊区域出口、B2B出口等监管模式,实施清单申报放行、简化出口申报、创新出口退税监管等便利化监管措施实现全流程信息监管。 目前,从海关监管角度来看,跨境电商主要分为B2C零售进出口和B2B出口两大类。 B2C零售进出口有9610和1210两种监管模式。9610适用于正常出口和直购进口跨境电商类型,1210适用于特殊区域出口和网购保税进口。 对于B2B出口,有9710和9810监管模式,其中9710适用于直接出口,9810适用于通过海外仓出口。
Q2:各种监管模式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一)进口方式比较
直购入口(9610)
网购保税进口(1210)
执行范围
实施不受本市限制,必须在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监管作业场所(场所)进行。
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货运中心(B型)所在城市(地区)、全省各地区(中心)
进口要求
按自用进口货物监管,不执行相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备案要求
正面清单
根据正面清单及备注,列出适用范围,备注栏注明“仅限网购保税商品”不适用
按正面清单管理
运输形式
货物在美国包装,通过国际货运运输至国外海关监管工作场所。按大包一一向海关申报,海关放行后交付给消费者
批量以国际货运形式运往地区(中心),海关实行账簿管理。 国外消费者下单后,将配送给消费者
(二)出口模式比较
正常导出(9610)
特殊区域包裹零售网点 (1210)
专区出口海外仓零售(1210)
跨境电商B2B直销(9710)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交易性质
企业对消费者
企业对企业
适用范围
实施不受本市限制,必须在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监管作业场所(场所)进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
各境外综合保税区及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特殊区域
省海关
申报方式
申报清单
清关或备案清单
报关单或清单(单票5000元以上且不涉及证、检、税的货物可提交报关单)
优势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出口可采用4位HS编码简化申报,可采用“清单申报、汇总统计”
享受进区退税新政策
系统优先安排查验、实时查验放行:积极应对跨境电商企业大宗出口需求,增加出口成本:
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不涉及出口退税,可按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Q3:9810监管方式下企业备案及通关流程的内容是什么?
(一)备案材料
1、《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
2、《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3、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权属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合同(租赁海外仓)、其他能够证明海外仓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商品海外网上销售信息)等;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报关流程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委托的检验检疫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和传输电子信息。国际贸易的“海关”。 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应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规定。 海关实施检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检查。 海关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省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海关监管要求详见《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和《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的公告》 《省级海关监管试点方案》(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Q4:针对跨境电商退税难,海关有哪些缓解措施?
2020年以来,海关总署多次发布公告,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退税流程。 2021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实施《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税中央仓模式的公告》,进一步提高了换货全流程监管效率,解决了换货问题。退款难的问题,企业数量增加。 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促进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健康发展。 这里所说的“退货中央仓库”是指跨境电商公司在境内的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仓库企业。 零售进口商品退税专用存放场所,退税商品的接收、分拣流程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为海淘网购退税提供便捷的通关服务。 海关监管要求详情参见《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第2号)海关公告2020年第45号)和《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税集中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
问5:海关在推动邮件通关便利化方面还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海关总署近日出台10条措施,在加强口岸进口外防、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同时,促进外贸稳定提质。 第四条 保障进出境邮路畅通。 为缓解受疫情影响的进出境邮件积压情况,根据邮政公司申请开通临时邮路,保障境内外邮件需求。 上海海关也相应出台了16条措施,其中四是落实总局要求。
Q6: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单独进行品牌注册吗?
只要企业已向海关登记知识产权,且仍适用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海关就会启动知识产权保护。
Q7:如何查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个人年度订单额度?
个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查询跨境电商类型,也可通过“掌上海关摸摸小程序”或下载掌上海关APP-跨境个人消费限额查询个人年度消费额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排序。
Q8:海关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何资质要求?
(一)申请参与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商平台公司、物流公司、支付公司以及跨境电商公司境内代理商,以下简称“参与参与”)公司”)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流程申请机构: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备案。 参与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 主管海关对参与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备案。 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发货人应当登记为市场主体,还应当登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
2.参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 参与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并勾选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别。 若申请类型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系统将手动完成备案手续。 申请类型为“支付企业”的,主管海关应当审核支付企业的《金融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护照和有效期限,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批准备案。 申请类型为“物流企业”的,应核对《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护照及货运企业的有效期限,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批准备案。 主管海关通过网络共享或者互联网查询方式获取上述规定资料信息的,应当直接复制相关查询页面并保存,无需企业单独报送。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采购商)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规定《关于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相关要求如下: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商、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向海关申报”分别是“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将真实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海关,并开放货物实时追踪等信息共享套接字,加大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信息和数据支持。防控海关风险,配合海关进行有效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代理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控。交易和二次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之举。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不得进出口危害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进出口乳制品和商品安全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及其他限制类商品。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完善和建立进出口商品安全自律体系。 境内经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应已向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等级应为正常信用及以上。 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还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完成出口海外仓模式注册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