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货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提高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货成本的公告》 2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税收新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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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换货征税新政策的公告》提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海关监管码(1210、9610、跨境电商税号9710、9810),以及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或退货而原状退回的商品(乳制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还; 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已申请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办理。
具体操作方面,公告称,企业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这项新政策将促进跨境电商行业更好的发展,而要推动新政策的实施,除了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外,还需要跨境电商企业严格按照新政策依法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跨境电商渠道快速发展
随着跨境电商贸易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国际货运网络的不断畅通,我国跨境电商渠道也在加速拓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利用跨境电商——商贸渠道实现“买全球、卖全球”。
近五年来,我国新增注册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我国新增注册跨境电商相关企业1067家,环比下降9.81%; 2019年新登记1726人,环比下降61.76%; 2020年新开门店3201家,环比下降85.46%; 2021年新开门店4789家,环比下降49.61%; 2022年新增门店4061家,环比下降15.20%。
国家大力支持跨境电商企业
近年来跨境电商推广渠道,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财政部出台了多项措施。
2022年2月,财政部等八部门宣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进口管理方式更加衔接,相关产品进口更加便捷。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优化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新政策以及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新政策跨境电商推广渠道,充分考虑跨境电商企业的诉求和利益,推动我国进出口税收新政策日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