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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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92号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支书平董事长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乳品生产企业乳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省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省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在各地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乳制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乳制品保护计划。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确保乳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乳品生产、加工、储存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卫生要求。出口乳品生产企业以及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备案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得出口。

第七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料和乳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四)以危害分析和防控措施为核心的乳制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审查主要采取文件审查的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可实施现场审查。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审查和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审查时应当对具有合法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同等乳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进行质证。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声明已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防控措施为核心的乳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审核时可结合企业信用记录进行适当质证。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备案的决定。 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及其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的人员名单,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备案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需要延长《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后30日内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在变更前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生产场地搬迁、新建、改造生产车间、乳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乳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和出口乳品生产记录档案。 2年。

第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发现乳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方案。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检验检疫部门实施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取缔,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编号按照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编号规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验方式,并根据监管情况动态调整。和检查结果。

监督检测可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测和专项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与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辖区内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全省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向当地农业、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等监管部门报告乳制品安全风险信息。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核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纳入备案管理档案。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他等效的乳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已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处理的,认证机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给出相关认证结果。发现日期。

认证机构因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再对其相关认证结果进行质证。

第二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整改跨境电商检验检疫备案,整改期间不受理相关乳品出口报关:

(一)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问题,出口乳制品被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通报3次以上的;

(二)出口乳品检验检疫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的;

(三)无法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乳制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备案证书》,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一)出口乳制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出口乳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使用乳品添加剂或者以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式生产加工乳制品的;

(三)转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凭证》;

(四)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跨境电商检验检疫备案,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改正的;

(五)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吊销《备案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凭证》,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口乳品生产企业被依法暂停或者申请注销的;

(三)《备案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备案凭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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