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跨境百科1年前 (2023)发布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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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跨境电商检验检疫备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的发展,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商检验检疫备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境内消费者零售境外/境内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企业)。并通过跨境货运方式运输它们。 交付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商品核验、风险检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企业和商品备案第五条 广州口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货运集中监管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监管场所经营者) )应到海检检疫局备案。 备案时应填写《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质量诚信管理承诺书(附件2)。 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平台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授权书。 第六条 电子商务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初审。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追溯和流向追溯、缺陷产品召回、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跨境电商管理中与检验检疫的配合。

第七条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电商货运集中监管场所应当符合检验检疫对口岸仓储货运企业和检验检疫站的安全卫生监管要求(附件3),完善和完善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效运行货物仓储安全管理和商品流通追溯管理等制度,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八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产品上架销售前,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委托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商品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供应商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列入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备案。 第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在相关电子商务网页上明示所售商品质量安全的相关信息以及必要的消费者告知信息。 第三章 申报与查验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实行全程申报管理。 商品进出境时,应当依法办理报关、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网购保税进口货物进境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电子仓库管理系统中建立商品账户,自行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跨境商品订单报关手续。代理企业。 第十三条 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交商品交易电子数据(订单),支付平台应当提交支付信息数据(支付单); 宣言)。 上述相关电子数据应通过北京电子口岸平台报送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四条 进出境货物属于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检疫。 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依法对检疫处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网购出口商品实行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机制,通过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评定; 对一般工业产品实施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管,并按照相应国家产品标准的安全卫生项目实施检验。 第十七条 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区前对商品证明进行抽查。 符合规定的,运营公司向监管场所发出放行指令,监管场所运营公司按照检验检疫指令放行。 核查内容包括电商零售产品实物是否与注册申报信息一致,电商零售产品包装、生产批号、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 第四章风险检测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健全风险检测机制,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电子商务检测和市场检测。 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是指对商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进行检测的活动。 电子商务测试是指对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网页进行跟踪、浏览和检查,检查其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 市场测试是指对政府部门的警示通知、媒体报道、国内外市场反应、消费者投诉举报等进行的舆情测试。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检验发现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风险通报、通知整改、召回、退货或者销毁等措施。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是指将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批量进口并在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仓储,然后通过互联网零售给境外消费者并申报的方式。将它们作为个人物品。 向消费者区域配送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产品备案、申报、检验、风险检测等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国际快件或者快递方式进境的商品,收货人为个人消费者的,按照国家进境快件、快件检验检疫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检验和检验检疫。托运货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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