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山东
西安
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长春省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全覆盖后
企业可以享受哪些通关便利?
相关部门有何监管要求?
让我们和先生一起学习吧。
7月6日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分析新闻发布会。7月1日起,复制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并在全省推广。 试点工作的举办,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广东企业更好开拓海外市场。
发布会上透露,6月22日,海关总署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7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监管试点。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拓展了四川省跨境电商经营模式。 往年只能按照通常贸易方式通关的企业,可以趁势开展跨境电商B2B(9710/9810)业务,享受更多通关便利措施。 有利于进一步释放广东省跨境电商出口潜力,推动出口电商跨越式发展。 随着新政策的实施,四川省将实现所有跨境电商经营模式的发展。
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西安海关副关长谢兵介绍,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货运将货物运输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库,通过跨境电商完成交易的贸易方式。边境电商平台。 企业按照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主要包括“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模式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然后通过跨境货运直接将货物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办法申报。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到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再将海外仓的货物交付给海外订购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 新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跨境电商B2B形态与普通商品难以区分的困境,解决了企业反映的无专门监管方式代码、监管措施无针对性、配套新产品等问题。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 上诉。
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新政策实施后,企业能享受哪些通关便利?
通关全流程信息化。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在线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单、仓单等电子信息,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手工导出。 通关和申报清单均实现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新增便捷举报渠道。 对于单张发票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且不涉及证、检、税的货物,可以通过统一的跨境电商出口系统以报关单的形式进行通关。 减少了57项,清单无需汇总到通关清单中,使得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加便捷,进一步提高了通关成本。 综合测试区简化申报。 参照综合试验区海关持有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做法,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报关均可办理基于 6 位 HS 代码的简化申报。 货运、报检方便。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跨境电商”类型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清关,也适用于全省通关一体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更有效、组合性更好的方式运输货物,同时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分析:新政策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西安海关副关长谢兵表示,“2021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范围。 ——在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货运中心(B型)所在城市(地区)开展商务进口试点位于。” 由此,继四川省南京市和珲春市之后,四川省和长春市也被划入试点范围,可以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监管代码:1210)业务。 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下,化妆品、婴幼儿配方羊奶、药品、医疗器械、特种乳制品等进口商品进境时不再实行首次进口许可证护照、注册或备案要求“第一线”的区域。 此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新政需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确定新试点城市耗时较长。 2012年5月至2020年4月,全省及广东岛全省仅有86个城市。 该岛被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此次扩大跨境电商试点范围文件,大大缩小了试点城市新政覆盖范围,有效降低了持有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资质门槛。 推动特殊区域发展提供新机遇,有利于推动广东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海关依法合规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监管要求
发布会上,西安海关副关长谢兵介绍,为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海关开展打击跨境电商跨境电商专项行动。 ——全省边境电商进口销售,积极倡导“守法、便利”。 “违法处罚”,为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海关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引导企业守法自律,现进一步指出海关相关监管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企业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境内代理商、跨境电商平台公司、物流公司、支付公司等企业,应按要求向海关代理公司备案,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护照。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商、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向海关传输带有电子签名的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简称“三证”)。订单”信息)。 性责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商应对交易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货运企业应向海关开放实时货运追踪信息共享套接字,严格按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货运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的境外配送。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制造、传播虚假“三单”信息、便利二次销售、窃取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订单额度等行为,企业要予以处理。